澄邁無核荔枝是澄邁縣的特產,也是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它的果實呈紅玫瑰色,扁圓形,大小較均勻,每對并蒂果平均重70-100克。與普通荔枝相比,澄邁無核荔枝果肉如凝脂,晶瑩脆爽,完全無渣,入口細致,肉多、汁多、清甜醇香,無核率達95%以上。202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批準對“澄邁無核荔枝”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澄邁無核荔枝色、香、味皆美,是荔枝中的精品。澄邁無核荔枝保鮮、保質性能優,剝殼后不流質,食用不易上火。
產品特點
外在感官特征
澄邁無核荔枝并蒂果型,果實色澤新鮮,呈紅玫瑰色,果實呈扁圓形,果實大小較均勻,每對并蒂果平均重70-100克,果肉如凝脂,晶瑩脆爽,無核,食用不易上火,保鮮、保質性能優,剝殼后不流質,無核率達95%以上。
內在品質指標
澄邁無核荔枝營養價值高,可食率高達70-85%,果糖糖度在2-3.5克/100克之間,可滴定酸度1-2克/千克,在0.001-0.003毫克/千克,果肉卵磷脂含量達到1.5毫克/克以上,總酸低于0.2%。澄邁無核荔枝
產地環境
澄邁縣屬熱帶季風氣候,光照充足,年均日照時數為1993.8小時,占可照時日數的46%。高溫多雨,年平均氣溫23.8℃,最冷溫度10-21℃,年降水量大,旱雨季明顯,降水集中在5-10月,年平均降水量為1786.1毫米。土壤中富鋁化作用和生物富集作用形成了具有深厚紅色的土壤,土層深厚,質地粘重,粘粒含量高達60%以上,呈酸性至強酸性反應,適宜種植澄邁無核荔枝。
歷史淵源
20世紀80年代以前,澄邁縣荔枝多為自然生長,或零星種植,主要在中興、仁興、加樂鎮、文儒、永發、美亭等地,山區較多。80年代后,澄邁縣出現種植荔枝專業戶,引種嫁接優質荔枝,荔枝遂成為普遍種植水果。
1982年,“澄邁無核荔枝”新品種由橋頭鎮農民利用37株海南荔枝優稀母樹進行篩選繁育成功。
1995年,澄邁無核荔枝研發成功并在澄邁縣橋頭、福山、金江鎮、大豐鎮、老城等地推廣種植。
生產情況
2011年,澄邁縣有無核荔枝種植基地12個,約一萬畝,掛果面積8350畝,總產量約500萬千克,總產值約2.5億元。
2014年,澄邁縣種植無核荔枝約8000畝,掛果6300畝,總產量達319萬千克,總產值達2.5億元。
2018年,澄邁縣無核荔枝種植面積達上萬畝,產值超3億元。
產品榮譽
2020年12月,澄邁無核荔枝獲評“2020年海南省十大農產品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
地域保護范圍
澄邁無核荔枝農產品地理標志地域保護范圍為:澄邁縣境內11個鎮,即金江鎮44個行政村、福山鎮7個行政村、大豐鎮、橋頭鎮7個行政村、老城鎮15個行政村、瑞溪鎮14個行政村、永發鎮17個行政村、文儒鎮13個行政村、加樂鎮10個行政村、中興鎮10個行政村、仁興鎮7個行政村。地理坐標位于北緯19°23'至20°01',東經109°45'至110°15'之間。。
質量技術要求
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執行DB46/T76無核荔枝海南省地方標準;GB5009.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硒的測定;嚴格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的要求,科學合理選擇使用農藥,嚴禁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編號:AGI2020-01-3012。
選用品種
澄邁無核荔枝種植品種為“無核荔枝A4”號。
植地選擇
澄邁無核荔枝種植園選擇土層疏松肥沃、有機質含量≥1%、保肥保水力強、排水良好、地下水位在100厘米以下、土壤pH值5.0-6.5、開闊向陽、避風寒的丘陵、山地及平地建園。
花期坐果期
澄邁無核荔枝花期、坐果期對溫度極其敏感和嚴格,由于雄花、胚珠天然敗育,此階段溫度超過26℃或低于15℃時,即出現落花、落果現象;當氣溫超過30℃或低于10℃時并持續2天,該批次花及幼果會全部脫落。
專用標志使用
澄邁無核荔枝農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的使用者,需向澄邁縣無核荔枝產銷協會提出申請。
(1)地域范圍內的無核荔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并按照規范生產和使用標志,統一在其產品或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嚴格來自登記確定的地域保護范圍;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④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能力;⑤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等;⑥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用。
(2)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同意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澄邁無核荔枝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注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②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③正確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4)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對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