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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程序
來源:互聯網

結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需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申請

中國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實際為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鼓勵當事人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3張2寸(高3.5厘米×寬5.3厘米)近期免冠合影證件照(要求為近半年內拍攝,背景色可選擇紅、藍或白色,不可使用合成照片)。

(四)本人有效的戶口簿(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及本人頁原件,或提供本人已加蓋戶籍章的個人頁(需有戶口具體地址)、集體戶口首頁加個人頁,或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蓋管理戶口單位印章加個人頁(均需原件))和居民身份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對外國主管機關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國際條約出具的證明文書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書面聲明。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 >

結婚登記的流程是怎么樣呢-結婚登記|華律辦事直通車.華律.2023-01-26

婚姻登記條例.中國政府網.2025-07-31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廣東省民政廳.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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