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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
來源:互聯網

宗教裁判是一種針對異端分子的審判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使異端分子皈依并使他們與教會和解,以防止異端思想的傳播。

歷史沿革

宗教裁判的歷史可以追溯至公元1184年的羅馬教廷"凡羅那會議",該會議規定各地主教應積極調查并報告異端分子。然而,由于主教事務繁忙,難以兼顧此事。當亞爾比異端在法國南部擴散時,教皇英諾森三世曾派遣特使前往指導轉化工作,并授權特使逮捕和移交法庭審理拒不悔改者。亞爾比異端平息后,教廷特使繼續負責異端者的審判。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成立了專門應對異端和其他重大罪行如巫術的常設機構。方濟會和多米尼克會碩士接受了教皇的任務,建立了隸屬于羅馬教廷的調查局和特別法庭,不受當地主教管轄。

社會影響

若站在如今的角度上看,這些裁判所在運行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觸及了私刑、罪責定性和私自審判等行為。但如果站在中世紀人的視野中看,教皇法庭的權威很大程度上是高于世俗法庭并獨立于世俗體系之外的,因此很難說它是一種“私法”。反之,宗教法很可能是當時人們心目中的“公法”。因此,它并不遭受當時人們的厭煩。但當時某些地區的異端裁判允許沒收被審判人的財產,這與糾正異端毫不相干。審判人還可能動用鞭笞、監禁和終身囚禁的方式限制受審判者的自由,若審判官一再勸告無果,受審判人最終還可能遭到最嚴重的火刑處罰。結合異端在中世紀的地位,布萊恩·蒂爾尼、西德尼·佩因特在兩人合著的《西歐中世紀史》一書中將宗教裁判評價為“可以理解的罪惡”。

參考資料 >

宗教裁判所.世界史の窓.2024-10-19

中古羅馬教廷的組織和制度.天主教文學.2024-10-19

教皇政府與宗教裁判.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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