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提升教師群體的健康狀況,確保教育質量,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該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細則規定了體格檢查的標準、執行機構和監督機制,旨在保障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細則內容
第一條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提高教師的身體健康水平,從而保證教育的質量。這一細則是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北京市衛生局的相關規定而制定的。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所有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士以及參與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共同領導,具體實施工作由北京市體檢中心負責。
第四條
承擔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是經過北京市體檢中心審核并通過的區(縣)級二級及以上醫院。這些醫院的具體名單由北京市體檢中心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調整,并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確認備案。
第五條
北京市體檢中心作為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的最終檢驗單位,負責落實相關政策法規,對指定醫院進行資質審查和業務培訓,同時負責體格檢查的質量控制、咨詢、會診和鑒定等工作。此外,北京市體檢中心還負責印制和發放“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及相關化驗單,并開展體格檢查的統計和總結工作。為了支持上述工作,北京市體檢中心有權向承擔體格檢查的醫院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
第六條
被指定為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定點醫院的醫療機構應設立專門負責人,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體格檢查,并使用統一的體檢表格和化驗單。醫院還需按時提交體檢統計數據,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將相關報表報送至北京市體檢中心。
第七條
參與體格檢查工作的醫護人員應具備豐富的臨床經驗和高度的責任感,嚴格按照體格檢查標準進行操作。對于在體格檢查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個人或機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甚至可能取消其體檢資格。
第八條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體格檢查標準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標準(試行)明確了哪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適合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史、癲癇病史、多重人格癥史,以及其他特定類型的神經系統疾病、傳染病、肝臟疾病、呼吸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心血管疾病、免疫系統疾病、遺傳性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皮膚科疾病、形覺剝奪性弱視、耳鼻喉科疾病、口腔頜面外科疾病、泌尿生殖系統疾病等。此外,對于一些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將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指定醫院名單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的指定醫院分布在北京各區縣,包括北京市體檢中心在內的多家醫療機構承擔此項工作。具體的醫院名單如下所示:
- 北京市體檢中心
- 東城區:北京市第六醫院
- 西城區:北京市第二醫院
- 宣武區:宣武區中醫醫院
- 朝陽區:北京市朝陽第二醫院
- 豐臺區:豐臺區醫院
- 石景山區:石景山區醫院
- 門頭溝區:門頭溝區醫院
- 房山區:房山區良山醫院
- 昌平區:昌平區醫院
- 懷柔區:懷柔縣第一醫院
- 密云區:密云縣醫院
- 延慶區:延慶縣醫院
參考資料 >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附件 1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標準(試行).北京市教師資格網.2024-08-21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法邦網.2024-08-21
關于印發《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北京市體檢網.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