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林,男,原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
王長林從事證券業前在天津農行工作,有著多年的金融業務經驗。曾擔任過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財務會計工作委員會的執行委員。2002年至2004年,王長林任職中國銀河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2009年10月,王長林在公司被反貪部門帶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2月14日,王長林被控在擔任銀河證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期間,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冒充中間人收取1100余萬元好處費,涉嫌貪污罪。2011年3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人物經歷
王長林是研究生學歷,從事證券業前在天津農行工作,有著多年的金融業務經驗。曾擔任過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財務會計工作委員會的執行委員。2002年至2004年,王長林任職中國銀河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在銀河證券改組后,他被提任為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王長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間,利用其擔任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虛構該筆業務系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于水、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1100余萬元。2006年,王長林為掩飾犯罪,指使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退還275萬元。2009年10月,王長林在公司被反貪部門帶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2月14日,王長林被控在擔任中國銀河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期間,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冒充中間人收取1100余萬元好處費,涉嫌貪污罪。2011年3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中院除以貪污罪判處王長林死緩外,還判決繼續追繳王長林的犯罪所得,并發還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相關事件
事件經過
巨額國債款尋托管
2001年,王長林下屬丁某的丈夫節鵬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負責一筆1.5億元的國債要更換托管機構,王長林向其引薦了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楊某。同年10月,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1.5億元國債托管給中國銀河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
找托兒冒領中介費
1.5億元國債托管給銀河證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后,王長林向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提出給百分之四的中介費,后來砍到第一年百分之三,此后逐年遞減。2002年,王長林的朋友林躍輝開始以中間人的身份到營業部領錢,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先后共支付給林躍輝1100萬元中介費。
內部清查牽出案情
2004年,銀河證券開始內部清查違規支付的中介費,接到公司的調查令后,楊某上交了利息和中介費等賬目,并趕在檢方上門之前,聯系王長林讓他退回中介費。2006年,林躍輝將275萬元還給復興東路營業部,并簽署了還款承諾書。此后,林躍輝被檢方帶走,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節某因違規使用資金也被抓獲,并檢舉王長林可能在這筆1.5億元的業務中收了好處費。2009年10月,王長林在公司被反貪部門帶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由于案情復雜,此案曾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3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民事訴訟追索款項
據檢察機關指控,王長林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在中國中國銀河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謊稱這筆業務是由中間人介紹,指使小舅子于水、朋友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1100余萬元并據為己有。2006年,王長林為掩飾犯罪,讓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還款275萬元。余下未還的中介費已經由林躍輝在簽訂還款協議時,由天津市一家公司的股東宋某提供股權質押擔保。2009年,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林躍輝和宋某提起民事訴訟法,追索這筆款項。
各方回應
律師回應
錢款去向單方說法
王長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一直不承認其有貪污公款行為,不承認他指使于水、林躍輝冒充中間人騙取中介費。可謂是“零口供”。王長林堅稱,這筆國債款的業務是林躍輝介紹的,按照行規,上海證券營業部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躍輝中介費。他本人對錢款去向并不知情。能證明王長林涉案的,主要是楊某、林躍輝的證言。領走的錢是給了林躍輝、于水還是王長林,只有林躍輝一個人的說法。因此這筆錢的去向值得商。
涉案數額描述不清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的張青松律師是王長林的辯護人,他認為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王長林在所有的訊問中,自始至終沒有承認他指使于水、林躍輝冒充中間人騙取中介費,也不承認他通過于水收了錢。他認為,在所有的證言中,都不能清楚地證明一共取了多少錢,并不能得出1100萬的結論。在林躍輝的證言中,先說是他自己取錢,后來又說于水也取了錢,先后敘述不符。對于林躍輝領錢過程,張青松質疑不符合常理。
證人回應
王長林下屬丁某在證言中說,她愛人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2001年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有筆1.5億元的國債要更換托管機構,這筆業務由她愛人節某負責,由于她在中國銀河工作,她就給王長林匯報了此事,王長林就讓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辦理了這項業務。
節某在證言中稱,他根本不認識林躍輝和于水兩個人,這筆國債托管業務根本沒有通過中間人,而是他通過其愛人直接由銀河證券辦理的,后來他才知道,這筆業務中有一筆高達1100余萬元的“中介費”。
復興東路營業部的負責人作證稱,他推斷這筆業務真正的中間人就是王長林。
根據多方的證詞,資金管理中心決定將國債由銀河證券公司托管時,并沒有中間人參與,王長林只是推薦了復興東路營業部,對該筆業務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實質性的作用,不應以中間人的身份從本公司領取巨額中介費。
檢方回應
證言主要內容一致
檢察官回應楊某和林躍輝的證言主要內容一致,個別證言敘述的細節不同,并不影響定罪。檢察官認為,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應以貪污罪追責。
法院宣判
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3月8日一審宣判:王長林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據法院介紹,王長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間,利用其擔任中國銀河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虛構該筆業務系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于水、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人民幣1100余萬元。2006年間,王長林為掩飾犯罪,指使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退還人民幣275萬元。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巨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長林所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一中院除以貪污罪判處王長林死緩外,還判決繼續追繳王長林的犯罪所得,并發還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二審
因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因此法院最終以“零口供”定案。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相關人員
2007年9月,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節鵬死刑,節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節鵬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對節鵬進行死刑復核程序中,張康檢察官最終找到與王長林案有關的真正的林某,節鵬因揭發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二審法院改判節鵬死緩。
王長林的小舅子于水在逃。
參考資料 >
銀河證券再現“巨貪” 4年涉收“中介費”1169萬.中國網絡電視臺.2024-09-02
銀河證券高管涉貪1169萬.中國網絡電視臺.2024-09-02
銀河投資原高管王長林受審 涉嫌貪污1169萬.鹽城市紀委監委.2024-09-02
銀河高管被判死緩.民主與法制網.2024-09-02
原銀河證券高管貪污1100萬元公款終審被判死緩.中國網絡電視臺.2024-09-02
銀河證券原高管虛構中間人騙1100萬獲死緩.經濟參考網.2024-09-02
原銀河證券高管貪污千余萬 “零口供”被判死緩.鹽城市紀委監委.2024-09-02
銀河證券前高管涉貪千萬被判處死緩.鳳凰網.2024-09-02
2011年反腐典型案件.央視網.2024-09-02
銀河證券原高管貪污案終審宣判.銀河證券原高管貪污案終審宣判.2024-09-02
揭發高管 死刑被改判死緩.光明網.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