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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法律學堂是中國官辦第一所法律專門學校,也是清朝末期存在于北京的一所官辦法律學堂。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等為實施新法、培養裁判專門人才,為各省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奏設于北京。以造就已仕人員,研精中外法律,使具政治知識為宗旨。3年畢業。招收各部屬員。1906年10月,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朝在京師創辦了這所學堂,標志著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開始。1912年5月并入北京法政大學。
簡介
京師法律學堂的課程設置分為三年。第一年為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現行法制及歷代法制沿革、法學通論、經濟通論、國際法、羅馬法、民法、刑法、外國文及體操;第二年為憲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裁判所編制法、國際公法、監獄法、訴訟實習、外國文及體操;第三年為憲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財政通論、訴訟實習、外國文及體操。另設速成科,1年半畢業,課程與本科大致相同,內容較簡略。宣統元年(1909)甲班畢業,二年乙班畢業,還未開辦丙班便停辦,學生并入北京法政大學。1912年,京師法政學堂更名為北京法政專門學校,分為政治、法律、經濟三科,兩學堂的歷史遂告結束。畢業的學生在晚清時期分發各省,或于1910年考取法官。因民國成立政府改組,兩學堂畢業生找工作極為困難。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