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環境保護局曾是隸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主要職能
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深圳市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深圳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深圳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污染物削減計劃等等有關內容。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規劃處、項目審批處、監督管理處、水源保護處與東深水源保護辦公室。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并監督實施深圳市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要素的保護;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情況監督、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以及企業上等級的環保考評工作。
(四)負責對排污單位征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負責對有關污染防治資金的管理。
(五)負責組織和監督各有關單位開展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技術的環境安全管理。
(六)深圳市環保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源的水質保護,協調、指導村鎮的環境管理工作;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有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行政處罰和環保行政應訴工作,受理對區環保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行政復議工作;辦理市人大、政協交辦的有關環保方面的議案、建議和提案,接待和處理有關環境污染的信訪及群眾投訴。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公報。
(九)擬訂全市環境科技政策和環境科技規劃,組織開展環保科研以及科研成果的鑒定、評獎、交流和推廣工作。
(十)負責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全市環境工程單位的技術資格認證;指導和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各區環保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負責對國外環保局審查接待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文稿打印、印鑒使用管理、文件收發、保密、檔案、辦公自動化、保衛、政務信息、督查等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黨務、人事、財務、審計、工、青、婦、計劃生育和行政后勤工作;負責全市排污收費(包括環保補助費、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基金)匯總核算、報表匯總、審計等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政策法規處
組織草擬環保綜合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全局性綜合文件、材料,監督檢查環保法規在全市的貫徹執行;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責任制工作,參與對全市環保執法人員的法規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環保政策調研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復議案件的調查處理,參與同本局有關的行政及經濟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解工作;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規范管理。
規劃處
制定我市環境保護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小區開發、重大建設項目開發、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科技的計劃;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我市環境功能區劃工作,負責環境標準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參與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起草全市環境質量公報;負責年鑒的編撰工作;推動環保理論研究,管理環境科研課題,組織環境科技成果的鑒定、評獎、交流和推廣;負責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的復核工作;負責政府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工作;負責粵港持續發展與環保合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項目審批處
負責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管理和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做好新建項目的排放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全市土地使用的環境影響審批,做好對建議項目“三同時”的跟蹤管理;負責進口廢物的環保初審工作;參與環保驗收前建設項目環保違法案件的調查和事實查核,并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建立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檔案;指導區環保部門的環保審批業務。
監督管理處
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噪聲、振動、放射源、機動車排氣、固體廢棄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施工噪聲許可證;負責排污染申報登記、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企業上等級的環保考評;負責環保產業單位的技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擬定全市工業污染源治理計劃;負責第三產業、重點污染源、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等市政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人大議案和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制訂和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制定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方案;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理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水源保護處
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飲用水源的保護規劃,參與草擬水源保護法規,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測試工作;查處污染飲用水源的事故;負責跨市、區河流邊界斷面水質達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等工作;負責全市的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范區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技術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全市水源保護部門的業務指導。
東深水源保護辦公室
1、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負責監督管理東深供水流域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噪聲、振動、放射性物質、電磁波輻射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2、參與制訂東深供水流域的水源保護規劃,提出保證水質要求的措施和計劃,并責組織實施。
3、負責東深供水流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理工作,做好"三同時"監督落實工作。
4、負責東深供水流域內違章開發、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其他污染源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督促檢查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5、受市環境監理所委托,負責東深供水流域范圍的超標排污費、排污費的征收工作;按規定征收排污設施有償使用費,并對不按規定繳納者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6、負責東深供水流域內群眾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的調查處理,并按規定回復投訴者。
7、承擔沙灣市地區排污設施的管理工作;監督東深供水流域內污水處理設施及截污排污設施的運行。
8、督促和協調東深供水流域內各級政府開展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垃圾清理、水土流失治理、違章建筑清拆、違章養殖業和"三無"人員清理等工作。
9、調查掌握東深供水水質變化和污染源情況,為水源保護決策當好參謀。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