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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振東
來源:互聯網

馮振東,男,漢族,1966年11月生,陜西延長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

曾任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

2020年6月24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馮振東犯受賄罪一案。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振東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1986年07月,在陜西省水利學校機電專業學習;

1986年07月——1992年01月,在延長水利水保局工作;

1992年01月——1993年07月,任延長縣水利水保局副局長;

1993年07月——1997年08月,任延長縣延河流域世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

1997年08月——2002年06月,任延長縣副縣長;

2002年06月——2002年12月,任延長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2年12月——2003年03月,任延川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3年03月——2003年03月,任延川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年03月——2007年03月,任寶塔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7年03月——2007年06月,任延安市寶塔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7年06月——2011年07月,任吳起縣委書記、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

2011年07月——2015年09月,任富縣縣委書記、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

2015年09月——2017年06月,任延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網信辦主任;

2017年06月——2018年03月,任延安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年03月——2018年10月,陜西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8年10月——2019年05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

陜西省十二次、十三次黨代會代表,陜西省十屆人大代表,延安市二次、三次、四次、五次黨代會代表,三屆、四屆、五屆延安市委委員,延安市三屆、四屆、五屆人大代表。

人物榮譽

先后結集創作出版了《公共政策研究導論》等近百萬字作品,其中《公共政策研究導論》在各界反響強烈。許多作品先后在《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陜西日報》等報刊發表。

2015年6月,榮獲全國優秀縣委書記稱號。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5月,據陜西省紀委監委消息: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馮振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1月,馮振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馮振東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串供、偽造、轉移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違反規定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消費卡,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馮振東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摒棄責任擔當,踐踏黨紀國法,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后,仍肆無忌憚、不知敬畏,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陜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馮振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馮振東(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陜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漢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馮振東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2月24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馮振東(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漢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馮振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馮振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漢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馮振東在擔任延安市延川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寶塔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吳起縣縣委書記,富縣縣委書記,延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延安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陜西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20年6月24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馮振東犯受賄罪一案。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振東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結合疫情防控實際,被告人馮振東通過云上法庭參加庭審。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馮振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馮振東作了最后陳述,表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真誠悔罪。

2020年12月,陜西省紀委監委通報了4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該案在列。

參考資料 >

廳官錢斌、呂紀俄被提起公訴,馮振東被決定逮捕.www.thepaper.cn.2019-12-02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馮振東等4人被提起公訴.www.bjnews.com.cn.2020-02-24

數額特別巨大,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馮振東受賄案一審開庭.澎湃新聞.2020-06-24

陜西通報4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中國新聞.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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