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
(二)增加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藥械集中招標采購與監督管理的職責。
(三)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具體的技術性、服務性工作交給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承擔。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
(七)加強醫療服務和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建設覆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衛生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規劃、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相關政策,受委托起草衛生、食品安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制定有關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基本藥物制度和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基本藥物目錄,提出我市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負責藥械集中采購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統一發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組織制定城鄉基層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并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五)制定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六)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報送工作。
(七)組織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導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制度,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組織制定中醫藥、民族醫藥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事業總體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的繼承、創新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統籌協調中西醫發展。
(十)指導全市衛生法制宣傳教育,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職業衛生、放射防護、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和打擊非法行醫工作,負責愛國衛生、公共場所控煙條例的貫徹和相關執法監督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公立醫院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公立醫院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組織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民營醫療機構健康規范發展。
(十二)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的政策、規范、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負責醫療機構涉及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制定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科學研究,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推進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畢業后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衛技人員崗位培訓、全科醫學教育和醫學科普工作;負責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和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四)擬訂衛生人才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共衛生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指導局系統單位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衛生人才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全市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和評審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衛生監督處。
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組織擬訂重大衛生改革發展政策;擬訂衛生立法規劃,承擔衛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衛生標準的起草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審批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組織和指導職業衛生、放射防護、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及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組織開展公共場所控煙條例和省、市愛國衛生條例的相關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傳染病防治監督和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組織查處重大疑難衛生違法案件;牽頭組織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審計處。
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標準,指導開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擬訂衛生經濟政策和衛生財務管理規范,指導推進公立醫院經濟運行機制改革工作;對市級醫療衛生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監督和管理;承擔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部門預算、基本建設、重大維修項目的計劃平衡和審核報批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承擔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和局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參與制定基本藥物采購、配送有關規定,提出我市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承擔市級醫療衛生單位耗材、醫療設備的集中采購及日常監管工作,承擔市屬醫療衛生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醫政處。
承擔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審批、醫療技術準入許可審批、執業醫師和護士的執業資格準入的工作;組織擬訂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事件的醫療救助和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工作;擬訂城市醫院支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規范,承擔全市醫療服務監管工作;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承擔醫療爭議有關行政調解和行政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執行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參與制定基本藥物使用的有關規定,指導醫療機構藥械管理工作,承擔醫療機構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
(六)中醫處。
擬訂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事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參與中醫機構執業登記和中醫藥人員執業資格認可工作,參與審核中醫機構的設置審批;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監督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并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擬訂和實施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各級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的繼承、傳播和發展,推動中醫藥科普知識普及;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國際交流和與港澳臺地區的中醫藥合作;推進中醫藥國際推廣、應用和傳播工作;指導全市民族醫藥工作。
(七)食品安全協調監察處(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掛衛生應急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人均期望壽命及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指導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指導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防病工作;參與開展全市健康促進和健康教育工作;擬訂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組織預案演練和技術培訓及指導;指導各區、縣(市)及相關部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工作;承擔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全市醫療衛生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科技項目和學科建設計劃;協調醫學科技協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轉化工作,指導基層衛生適宜技術示范基地建設;組織開展畢業后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衛技人員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注冊培訓、全科醫學教育和醫學科普工作;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掛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處牌子)。
組織擬訂城市社區衛生、農村衛生事業和婦幼保健發展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推進農村衛生體制機制改革;擬訂基層衛生服務標準化建設方案和服務規范,指導開展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工作,參與對鄉村醫生進行管理。承擔婦幼保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性殘疾工作,指導并推進婦幼保健服務均等化;組織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督,組織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管理,組織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指導。
(十一)干部保健處。
擬訂干部保健工作規劃;承擔市保健委員會所確定的保健對象的日常醫療保健、全市市直機關單位和所屬事業單位干部的健康體檢工作;遴選和管理保健專家和保健醫師隊伍,指導市屬醫療衛生單位干部病房和干部門診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干部保健部門的業務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愛國衛生管理處(掛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健康城市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除“四害”及群眾性衛生創建、監督、檢查等活動;組織指導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組織協調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部門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健康城市工作;組織協調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社會公共衛生領域的交流合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與市建設健康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