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鐵興中公司1935年12月,以華北為主要活動舞臺的興中公司設立。它 是日本掠奪華北經濟的總樞扭——華北開發會社所取代,但是從它在“七·七”事變前后所起的特殊作用,可以看出當時日本帝國主義進行大規模侵華的經濟目的,和為達到目的所采取的經濟侵略政策。
滿鐵興中公司簡介
日本在整個侵華期間,先后參與對河北省經濟統制和掠奪的日本組織和機構,多達幾十個,既有日本政府設立的國策會社,又有日本大財閥集團,還有重要產業的行業組織。國策會社。所謂國策會社,是由日本政府授意組建,并為主要投資者,受日本政府直接控制,其主要使命是執行日本政府對外經濟侵略政策的國家壟斷資本財團性質的大經濟公司。 “南滿鐵道株式會社”(滿鐵)的子公司—興中公司和“華北開發株式會社”(華北開發公司)是日本對華北實施經濟統制和掠奪的主要國策會社,它們先后壟斷了華北的基礎工業和重化工業。
滿鐵興中公司成立
1935年8月8日,滿鐵興中公司正式成立。是日,日本經濟侵略機構"南滿鐵道株式會社"決定投資1000萬元,在天津市設立興中公司。
公司領導人均由"滿鐵"人員擔任,并請三菱、三井物產、住友等日本財閥擔任顧問。該公司是日本侵略華北的重要經濟機構。計劃在本年底正式運營。
滿鐵興中公司略奪
興中公司。興中公司是滿鐵的直系會社,1935年12月創立。初期確定的性質“是華北開發的主體,卻不是民間經營,而是以滿洲的色彩即革新勢力作為其背景的”,被“確立為日本經濟進入華北的橋頭堡”。在關東軍的支持下,1937年9月提出了《興中公司組織改正草案》,計劃改組為“一元化的華北經濟指導的綜合機關”,提出除自營的企業之外,對軍管理的鐵路、礦山、公路、中鹽集團等行業實行由興中公司為主的委托經營;對鋼鐵、煤炭加工、礦區之外的小礦,采金、電力、通訊、航空、鋁礬土頁巖、建港等行業也要以興中公司為中心進行調整。在日本全面侵華戰爭爆發后興中公司,就跟隨第二線日軍作戰部隊, “協助占領地區的經濟工作,負責經濟諸機關及設施的保護管理及運營”,全面配合日軍“確保戰果及維持地方治安”。隨著日軍侵略的深人,華北各地煤鐵礦山、鹽產區等相繼落人其手,其經營分為受托、自營、旁系三部分。受托事業。日軍將相當一批的軍管理企業委托給興中公司,要求它在其他日本財閥的協作下經營。據不完全統計,受托經營的企業達54家,行業為:煤炭行業,有河北省的井陘縣、正豐、六河溝、磁縣、中和、永安以及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的20家煤礦,都由興中公司與日本三井礦山、三菱礦山、大倉礦業和貝島煤礦合作,大肆進行掠奪性采掘。鐵礦,由興中公司委托經營的有龍煙鐵礦公司、石景山區煉鐵廠、陽泉鐵廠、太原煉鐵廠和太原鑄造廣等。中鹽集團,有久大精鹽廠、永利化工廠。電力,經營石家莊市、保定市、彰德府以及太原市、濟南市、開封市等25家發電廠、電燈廠。自營企業。
興中公司還有許多自營企業,有些是“七七事變”前創辦的,現在繼續發展;還有相當部分是“七·七事變”后創辦的。有:長蘆鹽田,“七·七事變”前對日輸出,現在擴大鹽田,增加產量;冀東鋁礬土礦業所;汽車運輸—華北軍用材料運輸委員會。旁系企業。計有:
天津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冀東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冀東采金公司、塘沽運輸公司、華北棉花公司等。至此,興中公司已控制了包括河北省在內的華北重要工礦企業,是日本在華北最大的經濟機構,為日本在華北建立殖民化經濟體系,起了重要作用。華北開發公司。
華北開發公司是日本的國策會社,是繼承興中公司的衣缽,主要的使命是為“日滿華經濟區”掠奪和輸送華北的資源,主持實施日本統制華北經濟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投資并統管交通、通訊、礦山等全部統制性企業,是日本軍政當局在華北推行殖民經濟的大本營,是控制整個華北經濟的“經濟參謀本部”。華北開發公司是日本軍政當局多年籌劃的結果。早在1935年7月,關東軍首次提出建議,即糾合日本國內資本,設立大投資公司,對華北的礦山、交通、貿易、棉花等進行總括性投資,并以國策會社的方式,使其有權威性。隨后日本中國駐屯軍在《隨著華北新政權產生的經濟開發指導案》中也提出“迅速組成開發會社”。
1936年2月中國駐屯軍制定了《華北產業開發機關—計劃設立華北興業有限公司綱領案》,計劃“以中日合辦設立企業投資的中樞機構—官民聯合的特殊的大投資會社”。
1937年底日本政府在《華北經濟開發方針》中決定, “為了開發和統制華北經濟,設立一個國策會社,它是以體現舉國一致的精神和動員全國產業的宗旨而建立的組織”。于是日本軍政當局動員朝野力量,開始組建華北開發公司。
1938年3月日本內閣制定了《華北開發股份公司大綱》, 4月公布了《華北開發股份公司法》,并由政府和軍部主持成立了華北開發公司設立委員會,同年11月7日在日本東京召開成立大會。據《日本帝國主義研究》披露,該會社擁有以下特權:
(1)開業后10年期間,免除全部所得稅、營業稅;
(2)民間分紅未達年利6分時,政府謝絕分紅;
(3)為鞏固民間分紅,從第一年度開始,五年期間政府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
(4)發行華北開發債券,數額可達實繳資金的五倍;
(5)債券本金的償還及利息的支付,受到政府保護;
(6)全額繳納前的增資及第一次繳金,允許降低到股金的1/6。 ”這個會社的資金共3.5億日元(700萬股),其中半數是政府出資。政府出資中的3058.6萬日元(61.0702萬股)是實物出資。實物出資中軌道、軌條枕木、橋梁、停車場等鐵路設施752. 5378萬日元,機車及其他車輛、機械器具及備品1510.4038萬日元,通古鐵路795. 6674萬日元,現金出資 2498.4萬日元(288.828萬股,每股實繳8.50日元)。可以說政府是利用占領地的資材和紙幣來“投資”的。剩下的民間出資額350萬股中,相當于總股90%的315萬股由贊成人承受,剩下的35萬股(占全體10%)實行公募。因而出資者集中于壟斷資本。民間出資資本中,4萬股以上的出資者有“滿鐵”、三菱、住友金屬、住友本社、三井物產礦山、三井合名、三井物產、住友礦業,明顯具有強烈的財閥色彩。華北開發公司的總社設在日本東京,但其活動中心在華北,所以大部分機構和人員都在華北,北京分社(支社)實際上是業務上的總社,另外在張家口市設有分社,天津市、太原市、濟南市、青島市有事務所。最初該社設五部一社,即總務部、經理部、業務部.、物資調整部、監理部以及北京分社,下設十五、六個課;隨著業務范圍和規模的擴大,其部門更加細化,1941年6月時共有八部二社一局一所,即總務、經理、物資調整、企劃、交通、電業、炭業和產業部,北京、張家口分社,以及調查局和開發訓練所,共有35個課和若干支局、事務所,而且其部、所各級機構大部分都在北平及華北各地。
1939年僅在北京分社的職員達數百人。華北開發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交通、通訊、發送電、礦產、制販鹽、以及“為促進華北經濟開發之特別必要的統合調整事業”。它主要以投資和融資的方式指導各企業,并綜合調整輕重緩急。也就是按日本的方針政策,由國策會社負責投資,并協調各行業之間和各企業之間聯系,以達到各行業的壟斷和跨行業的聯合,把華北經濟納入其“日元經濟圈”,進行殖民性掠奪,從而控制華北經濟的命脈,借此提高日本的戰爭能力。華北開發公司一成立,就根據其設立意見書和事業計劃,接收了滿鐵和滿鐵興中公司在華北的企業,很快地掌握了華北的經濟命脈。到1939年底華北開發公司對華北重要產業投資達10471.8188萬元,融資14281.6568萬元,共近2.5億元。據統計,此時華北開發會社共有17個關系會社,涉及交通、通訊、電力等國防基礎產業,和礦山、中鹽集團、棉業等重要國防資源產業,計劃投資總額為21707萬元。到1942年,子公司發展到30多個,1941年的投資額24433.9萬元, 1942年的投資額3010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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