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鄰接權
來源:互聯網

鄰接權,也叫著作權的相關權利,或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對傳播作品的成果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權、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等。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四種鄰接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和版式設計者權。與狹義的著作權不同,鄰接權的對象是封閉式、列舉式的,未被列舉的不屬于鄰接權。

鄰接權的目的是保護與創作著作密切相關的個人與法人,同時,這種權利還能保護在著作的流通、傳達的過程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演繹者,例如演員、歌手、演奏家等,唱片制作者與廣播電視臺也可以得到這種權利的保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章、第五章規定了鄰接權的內容及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2020發布),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進一步加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含義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電視臺對其制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臺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都屬于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歐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權利保護

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谶@個原因,在奧地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后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為“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為“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此外,有的國家的法律還包含一些其他權利?,F在,有些國家使用有關的權利這一概念,包含的內容就不僅限于鄰接權的范疇。有些國家使用鄰接權概念,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鄰接權的三種權利中與著作權關系最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除了擁有財產權利外,還有權保護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損害。鄰接權中的另外兩種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同表演者的權利不同之處表現在: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一般只涉及財產內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這兩種權利除了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得到保護之外,還可以通過不公平競爭法得到保護。只是由于不公平競爭法的規定不像著作權法這樣特定,而且一般無法解決保護期的問題,所以歐洲大陸國家普遍都以著作權法保護這兩種權利。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三者的權利的相同之處表現在:三者的權利一般都是基于對作品的某種使用產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勞動都不屬于創作作品的獨創性勞動(其結果并不產生作品),而是一種再現、復制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的產生通常與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關。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從我國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僅享有版式設計權,還享有裝幀設計權,而裝幀設計在有些國家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不同點在于錄像制作者也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在很多國家,錄像制作者一般享有電影制片人的地位。

保護期

關于鄰接權的保護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表演者的人身權不受限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吨鳈喾ā返?1條規定,音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至該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吨鳈喾ā返?4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關于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5條規定,保護期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出版者

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

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版式設計者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版式設計者權的主體

版式設計者權的主體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

版式設計者權的客體

版式設計者權的客體是版式設計。版式設計是指對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版式設計者權的內容

版式設計者權,指的是圖書或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編輯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出版者享有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

版式設計者權的保護期

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

1.表演者權的主體

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者,具體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2.表演者權的客體

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即表演者依照自己對作品的解讀,通過聲音、動作、表情或者道具等表現作品的內容。

3.表演者權的內容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

表演者人身權利包括:

(1)表明身份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有權向公眾表明自己作為表演者的身份,主要指向公眾表明自己的姓名,類似于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權。同時,表明身份的方式因表演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現場演出的,可由節目主持人報幕時向觀眾表明節目表演者的身份,在電影中的表演,應當在節目播放時的影視屏幕上播出主要表演者的姓名;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對表演者的聲譽和聲望的損害。

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

(1)現場表演權。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F場直播是指通過無線電廣播或者電視系統等傳播手段把現場表演直接送給用戶,但不包含那些將該現場表演錄制下來再通過廣播、錄音機等其他方式對外傳播的行為,即不包括”機械表演“。

(2)首次固定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對現場表演進行錄音或錄像之后,表演活動就被首次固定在了物質載體上,形成了表演活動的復制件。

(3)復制、發行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對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實際上對表演活動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向公眾以銷售或贈與等方式提供錄音錄像制品是對錄有表演活動的錄制品的發行。

(4)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與作品的著作權人一樣,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也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4.表演者的義務

表演者在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需要履行一定義務: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職務表演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6.表演者權的保護期

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錄制者

1.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主體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主體是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即首次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

2.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客體

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錄像制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客體是錄音制品與錄像制品中的錄音和錄像。

3.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內容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4.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錄音錄像制作者行使前述規定的權利時需要履行以下義務:(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3)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5.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播放者

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播放者權的主體是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者權的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非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

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播放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已發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錄音錄像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

鄰接權內容

1.對特定版本的鄰接權

基于保護出版者或編輯工作者的勞動成果,西班牙、英國等國家規定了對特定版本的鄰接權,即當出版或編輯已經超過保護期的作品時,出版者對該版本作品享有鄰接權。我國的版式設計權沒有此項時間限制。

2.對照片的鄰接權

西班牙、德國、意大利歐陸法系國家認為日常生活中抓拍形成的照片因難以反映拍攝者獨特的精神、個性、設計等,其“獨創性”不足,難以將其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但由于該部分照片仍然具有價值,因此通過鄰接權對其加以保護。

3.對無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

由于材料選擇與編排均無任何獨創性的數據庫不能作為作品得到保護,為了發揮此類數據庫在信息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們制作數據庫的積極性,德國、意大利等部分歐洲國家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創設一項鄰接權來對無獨創性的數據庫進行保護。

廣播組織

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1)播放節目的權利。(2)許可他人播放并獲得報酬的權利。(3)許可他人復制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廣播電視組織還享有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廣播組織權的主體

廣播組織權的主體是廣播組織,包括通過無線方式傳播信號的組織以及通過有線電纜傳播信號的組織,即廣播電臺與電視臺,但不包括通過互聯網根據預定時間傳播節目的組織。

廣播組織權的客體

廣播組織權的客體是廣播組織播放的廣播和電視節目,其本質也是一種表達。

廣播組織權的內容

廣播組織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廣播組織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組織權包括:廣播組織可以禁止未經許可者(1)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3)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廣播組織者的義務

廣播組織者行使前述規定的權利時需要履行以下義務:(1)廣播組織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廣播組織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3)電視臺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的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期

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區別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在于: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而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輔助人員。后者在向公眾傳播創作者的作品時,加上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或是為此付出了大量投資,從而使原作品以一種新的方式表現出來,具有新的創造性,因此有理由得到法律保護。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由于唱片、電影片大量復制和廣泛發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員的實況表演,這就嚴重損害了藝術表演者的利益,從而產生了權利保護的法律要求。

與此同時,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因其唱片和廣播節目被他人擅自復制而蒙受損害,也要求法律予以特別保護。1911年,英國率先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列入了保護音樂唱片的條款,1925年又頒布了保護戲劇音樂表演者的條例。同一時期,奧地利、意大利、波蘭、羅馬尼亞、西班牙墨西哥、阿根廷、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共和國印度、土耳其等國相繼在自己的著作權立法中增加了保護藝術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條款。自20世紀60年代起,鄰接權保護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共同趨勢。對于鄰接權的保護,各個國家采取的方法不一,有的國家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禁止不公平競爭法或合同法解決,有的國家則運用刑事賠償的方法解決,但大多數國家是通過知識產權法來加以保護。采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又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專門法規來保護鄰接權,如巴西、盧森堡等少數國家;另一種是把鄰接權作為著作權法的一部分,如日本、德國等多數國家。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章關于出版權、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播放者權的規定,即含有各種鄰接權的內容。目前,國際上有3個保護鄰接權的公約,即《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關于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有節目信號的公約》。

相關權利

一方面,鄰接權屬于廣義的著作權,與狹義著作權具有密切的聯系。另一方面,鄰接權作為一項與狹義著作權不同的權利,亦有其獨立性。

1.聯系

(1)權利客體有聯系。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而鄰接權又稱“相關權”,其所保護的客體多與作品有關。例如,鄰接權所保護的表演活動即是對他人作品的表演。不過,也存在與作品無關聯的情形,比如,錄音錄像制品對一段不屬于作品的內容進行錄制,仍可產生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2)權利性質有聯系。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性質均為專有權利,并且鄰接權人享有的許多權利與狹義著作權人享有的一些專有權利的名稱相同、行為性質也相同。

(3)法律規定有聯系。對于一些適用于狹義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于鄰接權的保護,例如權利的限制制度。

2.區別

(1)權利產生的原因不同。狹義著作權的產生是基于作品的創作,而鄰接權的產生一方面是基于對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基于對一些尚未達到獨創性要求但具有保護價值的客體提供保護。

(2)權利主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而鄰接權的主體除表演者外通常是社會組織。

(3)權利客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勞動成果,不要求其具有“獨創性”。

(4)權利內容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而鄰接權中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權利。

相關案例

XX與樂視信息網、繁X公司的侵害表演者權糾紛案,案號:(2017)川01民初3806號。

1.基本案情

XX是美國著名的鼓手,其在2016年受到繁X公司關于參加鼓手節的邀請,邀請中說明“一家名為‘樂視’的專業互聯網媒體公司將播出整個現場表演”,XX方沒有對此給予肯定答復,僅提出雙方進一步交流的請求。

2016年7月,XX參加了由繁X公司舉辦的該鼓手節活動,并在活動中進行了一個小時的無伴奏和有伴奏表演。樂X公司通過與繁X公司簽訂協議在樂X網向公眾直播并傳播了這場鼓手節活動。

2017年7月,XX發現樂X公司和繁X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XX在鼓手節上的表演通過樂X網直播并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網絡傳播。XX認為樂X公司和繁X公司未經許可,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和網絡傳播,損害了其作為表演者所享有的權利,故將繁X公司和樂X公司訴至法院。

2.爭議焦點

(1)XX是否對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權

(2)樂X公司和繁X公司的行為是否得到XX的許可

(3)樂X公司和繁X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3.法院認為

(1)關于XX是否對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權的問題

XX在鼓手節上表演的內容,包括有伴奏和無伴奏的表演,均包含了對節奏和旋律的選擇、安排,融入了XX獨特的個性特征和對音樂的理解,且該表演以鼓曲音樂的形式表現出來,能夠復制。XX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六)項,“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規定享有表演者的權利,并得到支持和保護。

(2)關于樂X公司和繁X公司的行為是否得到XX許可的問題

對于二被告是否獲得了XX的許可,應當考察XX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許可行為。

XX并未對繁X公司在郵件文件中所提出的樂X公司進行傳播作出肯定性的答復,同時還提出雙方需要進一步通過Skype溝通。根據《民通意見》第六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故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應當以權利人的明確授權為原則。

XX接受繁X公司的邀請在鼓手節上進行了表演,繁X公司也因舉辦鼓手節獲取了門票收入,XX未對樂X公司傳播涉案表演作出否認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不能使繁X公司對樂X公司有權傳播涉案表演產生合理的期待,XX也未以行為對繁X公司和樂X公司傳播涉案表演表明接受。因此,樂X公司和繁X公司的行為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法定許可,也不屬于法定的默示許可。

(3)樂X公司和繁X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本案中,繁X公司未經XX許可,擅自許可樂X公司在其經營的樂視視頻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表演,且未就傳播行為支付報酬。故繁X公司與樂X公司共同侵害了XX對涉案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權。

因繁X公司對涉案表演并不享有著作權,也未獲得權利人XX的授權,樂X公司與繁X公司之間訂立的許可合同僅為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樂X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故樂X公司和繁X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4.裁判結果

(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 >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