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來源:互聯網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為福建省主管地方稅務工作機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正式掛牌成立,標志著原福建省國稅局、原福建省地稅局完成合并。

機構簡介

福建省地稅系統組建于1994年7月,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下轄9個設區市局、1所稅務學校,84個縣、市、區局(含9個未分設縣)、34個設區市局直屬分局、稽查局、外稅分局、征收分局、開發區分局,523個副科級稅務分局、167個稅務所。

省局內設13個職能處室(含機關黨委、監察室)、4個直屬行政單位、3個直屬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承擔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增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職責。

(三)加強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著力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四)加強業務流程優化,加快實施金稅工程,逐步實現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稅收管理工作現代化。

(五)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稅源監控,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六)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內部行政管理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研究擬定有關地方稅收政策法規以及具體實施細則、辦法,提出地方稅立法計劃、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方案。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的發展。

(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本省地方稅和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政策性稅收減免和優惠政策等具體事項。

(五)編報本省地方稅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地方稅收收入計劃,并負責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

(六)開展稅收行政執法,負責辦理稅務行政復議。

(七)負責省地方稅務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經費的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與實施。

(八)負責地稅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福建省稅務學校

(九)監督檢查地稅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

(十)研究分析全省地方稅收稅源狀況及變化情況。調查了解納稅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幫助指導納稅戶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不斷充裕稅源。

(十一)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的管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

(十二)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理、答復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構

稽查局

(一)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稽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指導系統的稅務稽查業務。

(二)負責制定全省地方稅務稽查工作計劃,并組織考核計劃執行情況。

(三)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專項稽查,查處偷稅、逃稅、抗稅大案要案。

(四)負責福建省地方稅收涉稅案件舉報中心的工作,直接受理查處舉報涉稅案件。

(五)研究制定稅務稽查工作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稽查人員的業務培訓,聘任并管理省地方稅務局兼職稽查員。

(七)制發和管理全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檢查證件。

(八)完成省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接征收分局

(一)依照國家的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嚴格依法征稅。

(二)負責中央企業、省屬重點企業及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地方稅收和費金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所管轄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調查納稅戶的經營與納稅情況,幫助和指導納稅戶和代扣代繳戶規范財務管理,辦理好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業務。

(五)負責分局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本分局各科室及其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六)負責分局的稅收計劃、稅收會計核算和經費管理以及統計報表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

(七)完成省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票證裝備分局

(一)負責編報全省地稅系統基建、裝備中長期規劃和基建、裝備、票證年度計劃。

(二)研究制定基建、裝備、票證管理pan>

(三)負責地稅系統基本建設的立項工作,提出全省地稅系統基建、票證、車船、服裝等專項經費分配的建議,報計劃財務處審核匯總。會同計劃財務處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全省地稅系統基建工程進度質量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和決算審核等工作。

(五)負責全省地稅系統槳輪船、服裝等裝備的購置、分配和管理。

(六)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省地稅系統地稅發票、發票專用章、稅務登記證等的工本費核算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發票準印廠、防偽品供應廠家的資格審查、日常管理、檢查和年檢工作。

(九)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稅務登記證的印制、框架制作、發售;負責發票監制章的刻制、調撥、繳銷及使用保管情況等管理工作。

(十)負責發票防偽紙、防偽油墨的購進、調撥、保管、發售等工作以及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

(十一)負責由省局統一印制發票的印制、驗收、發放和發票工本費結算等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稅收科研所

(一)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全省地稅工作的中心,負責稅收理論和中長期稅收政策調研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根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經濟政策的調整,開展稅收理論和中長期稅收政策及其完善的目標、方向和模式的研究。

(三)根據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和省局領導的部署,開展重點課題研究。

(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地稅系統開展稅收科研工作。評比和獎勵優秀科研成果,負責選送優秀科研成果參加全國優秀稅收科研成果評選工作。

(五)參與有關學術團體開展的稅收理論和政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負責與系統外學術團體的聯系工作。

(六)參與省稅務學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福建稅務》、《工作參考》、《研究報告》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七)研究國外及港澳臺的稅制和稅收理論,及時反映國外稅收動態,開展稅收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翻譯、收集、整理并及時提供稅收信息資料。

(九)組建和管理稅收科研資料室。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中國專利信息中心

(一)負責做好全省地方稅收信息化的技術支持。

(二)負責起草重要技術方案,協助信息技術處審定各地工作規劃和技術報告。

(三)負責分管業務課題開發,審核課題方案。

(四)負責處理、答復有關技術問題。

(五)負責全省地稅系統計算機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

(六)負責省局計算機中心機房的使用和管理。

(七)負責省局計算機網絡運行管理,并做好與總局有關部門的信息數據傳遞工作。

(八)負責做好本中心經費收支的預算管理,認真核定收支。

(九)負責采集、處理和管理重要稅收信息、社會經濟信息和計算機系統技術資料,與有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和對外信息交換。

(十)參與技術和應用的培訓工作。

(十一)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省局機關政務的綜合和協調工作。

(二)起草和審核重要文件,審核把關局機關公文。

(三)負責全省性地稅工作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

(四)負責有關會議、文件和領導批示、指示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五)負責政務信息的編發、報送工作。

(六)負責《福建地稅年鑒》的編輯和發行工作。

(七)負責省局文件的收發、運轉和局黨組有關文件的發送工作;負責稅務報刊的征訂、統計工作。

(八)管理文書檔案與機關圖書館(室)。

(九)負責機關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組織辦理省人大、省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負責制定機關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機關財務、財產、車輛裝備、接待以及其他行政事務。

(十一)負責省局干部職工的醫療保險及保健工作。

(十二)負責省局離退休干部的用車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和檢查地稅系統的辦公室工作。

(十四)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政策法規處

(一)負責匯總、編制地方稅收立法規劃,組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規章草案及其實施辦法,并負責審核上報;會同有關處室審核、協調有關部門轉來的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稅收方面的條款。

(二)負責省局與有關單位聯合制定下發的對納稅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批復、補充或解釋性文件)的審核會簽工作。

(三)負責稅務聽證、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制定行政處罰工作制度。

(四)負責擬定和解釋稅務行政執法責任、稅收執法檢查、稅收執法過錯追究、重大案件審理等稅收業務規章制度。

(五)負責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六)負責指導地稅系統的政策法規工作;負責地稅系統稅收法制業務培訓工作。

(七)負責省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稅務司法方面的鑒定、解釋工作,對外出具稅收法律意見書。

(九)負責定期對省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鑒定;負責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匯編工作;負責地方稅收文告工作。

(十)負責重要的稅收政策、法規和地方稅制改革方案調查研究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稅務學術團體的成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稅務學術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開展業務活動。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稅政管理一處

(一)負責營業稅、細則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負責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關于涉外稅收的工作部署,指導全省地方稅務系統的涉外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具體的涉外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三)負責貫徹落實國際稅收協定和反避稅的組織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涉外稅收納稅申報審核評稅工作。

(六)負責營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涉外稅收優惠的審核審批工作。

(七)負責營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全省涉外地稅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單項征管經驗交流工作。

(八)參加國家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級部門召開的有關營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涉外稅收工作會議,并負責省局召開涉外稅收會議的組織工作。

(九)負責研究相關地方稅政策法規,提出有關涉外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

(十)負責組織開展相關業務的調查研究活動,提出完善政策,加強征管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負責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解釋和處理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稅政管理二處

(一)負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管理,在權限范圍內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中作一般性解釋和處理。

(二)負責制定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審核、檢查政策性減免所得稅事項;審核總機構管理費的預決算。

(三)落實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的會計制度,促進行業財務管理

(四)負責指導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五)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有關稅收政策的調整處理意見。

(六)協助稅政管理一處做好所負責的稅種的涉外稅收政策管理工作,包括執行稅收協定、情報交換以及提出涉外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等事項。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稅政管理三處

(一)負責房產稅、資源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槳輪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以工建農以工補農資金及國務院、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其他費、金等(以下簡稱“財產稅、行為稅、目的稅、費金”)政策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

(二)按照稅收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解釋和處理工作,組織辦理有關稅收政策性減免中的具體事項。負責提出有關稅收政策調整建議。

(三)配合計劃財務處編制財產稅、行為稅、目的稅、費金收入計劃建議數和分析收入進度情況。

(四)負責對財產稅、行為稅、目的稅、費金法規政策、征管方面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檢查和調研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財產稅、行為稅、目的稅、費金的政策、法規宣傳培訓工作。

(六)協助稅政管理一處做好所負責的稅種的涉外稅收政策管理工作,包括執行稅收協定、情報交換以及提出涉外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等事項。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費處

(一)負責社會保險費法規、政策的解釋和貫徹實施。

(二)研究草擬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辦法、措施。

(三)指導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審核、稽核檢查及相應違章處理。

(四)開展社會保險費法規、政策、社保業務知識培訓。

(五)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統計分析和社會保險費法規、政策宣傳工作。

(六)配合開發和完善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應用與維護。

(七)負責政府授權(委托)的除隨流轉稅征收的費種之外的其他費、金(含規費、基金,但不包括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和政策服務。

征收管理處

(一)負責貫徹實施《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有關稅收征管辦法、制度、規定等。

(二)負責協調解決征管工作中的爭議問題;調查研究稅收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革、完善、制定稅收征管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指導基層征收單位的日常稅收檢查工作,配合司法部門查處暴力抗稅案件。

(四)負責管理稅務登記工作,包括:辦證、換證、驗證、注銷等;負責組織清理漏征漏管戶工作。

(五)負責管理納稅申報工作,制定、完善、推行納稅申報的各項制度辦法。

(六)負責管理延期繳納稅款工作。

(七)負責地稅系統征管業務規程的統一管理工作。

(八)負責辦稅員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地稅發票的管理工作,具體有:1、負責發票種類確定、式樣設計及換版工作。2、負責組織全省發票檢查工作。3、負責發票開具、取得的管理工作。4、負責發票準印廠、防偽品供應廠家資格的審批和撤銷工作。5、負責發票防偽措施的確定。6、負責發票監制章的式樣設計。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計劃財務處

(一)負責制定全省稅收計劃、會計統計、稅收經費、內部審計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整理審核歸檔會計統計、稅務經費資料,負責系統年度稅收會計統計資料(年鑒)、財務制度的匯編。

(二)組織編制全省地稅稅收收入計劃,檢查稅收收入計劃的執行情況,按旬、月、季、年及時地匯總上報收入數據,做好收入趨勢分析、預測,定期提交形勢分析報告。

(三)組織開展全省重點稅源監控工作,進行經常性、專題性、全省性的經濟稅源的調查研究,開展稅收會計統計分析調研工作,提交有關報告和數據資料。

(四)負責與國庫對帳,審核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定期編報月、季、年收入報表。

(五)組織實施地稅系統稅收會計統計工作的檢查和全省稅收會計統計年報會審工作,及時上報會審報告。

(六)負責稅款征解、入庫、提退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編制全省稅務預算內外經費收支計劃,落實、分析、審核預算執行情況,提交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執行本級會計核算及全省經費報表審核、匯總,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經費決算工作。

(八)負責全省地稅系統基本建設、裝備、票證計劃的審核匯總并提出經費預算安排,并負責各項經費的核撥工作,參與基本建設的立項和大宗采購工作。負責地稅系統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系統各級地稅機關的財務管理;負責各地市局銀行帳戶的撤立的審批;負責原省稅務局經費帳戶的管理事宜。

(十)組織對系統預算內外經費收支、預決算、固定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實施對系統、局本部、直屬行政單位各種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審計監督,開展對所屬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十一)負責地稅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通報全省內審情況,并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十二)組織重點審計,參與領導干部的離任、離崗以及有關部門的其他事項審計。

(十三)組織做好全系統稅收計劃、會計統計、經費、內部審計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教育處

(一)組織研究、制定、實施全省地稅系統稅收宣傳、教育、基層思想政治工作計劃,指導、協調各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稅收宣傳活動,部署并實施每年四月份的全省“稅收宣傳月”活動。

(三)統一組織、協調和管理本系統新聞報道工作,負責聯系各新聞單位,辦好各有關報刊、電臺、電視臺的稅收宣傳專欄;建立健全全省地稅系統稅收宣傳通訊網絡,組織指導通訊員采寫稿件、提高素質,完成宣傳報道任務。

(四)指導、協調《福建稅務報》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五)負責對外宣傳的攝影、攝像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各種宣傳影像資料檔案。

(六)負責部署、檢查、指導全省地稅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層文明建設。

(七)組織協調全省地稅系統開展評先推優工作和文化體育活動。

(八)配合地方黨委,負責指導地稅系統基層黨建工作。

(九)制定干部培訓、成人教育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十)負責省稅務學校學歷教育和干部培訓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十一)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處

(一)負責省局機關政務的綜合和協調工作。

(一)負責全省地稅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的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地稅系統班子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老干部管理工作的計劃、規定、制度、辦法以及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地稅系統各級領導班子的考核任免、后備干部的考察培養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地稅系統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地稅系統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調配、辭職、辭退、離退休和獎懲、申訴、控告等工作。

(四)承辦省局黨組的日常事務。負責黨組收發文的登記、運轉與管理;

草擬黨組的有關制度,組織黨組民主生活會材料,審核黨組有關發文;草擬黨組會議的通知、記錄和黨組紀要的編寫工作;負責黨組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負責辦理黨組書記、黨組成員交辦的有關事項。

(五)負責各級地稅機關黨的工作。負責指導市、縣(區)地稅局黨組的民主集中制建設、民主生活會制度以及黨組議事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工作。

(六)負責地稅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個人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的貫徹落實。負責系統干部監督審查工作。

(七)負責系統各級地稅局機構改革工作。制定和印發市、縣(區)地稅局“三定”規定,組織實施職位分類工作、制作《職位說明書》;負責系統基層征收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省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有關人員職稱考試、考核和聘任工作。

(九)負責地稅系統的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工作人員出國(境)審查與報批工作。

(十)負責系統干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系統有關人員的干部檔案;負責編報人事信息和人員統計工作;制作和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工作證。

(十一)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勞動工資政策和工資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地稅系統工資基金管理和年審換冊等工作。負責系統工作人員日常工資變動的審核和審批工作。

(十二)負責系統工勤人員和臨時人員的管理。負責系統工勤人員的招收、調動以及技術等級考核等工作。

(十三)負責系統人員養老保險和撫恤費的審批。

(十四)負責貫徹黨的老干部政策,指導系統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認真落實離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做好安置、療養、慰問等工作,配合局辦公室做好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用車事宜;負責局機關老干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系統處級領導干部、人事干部培訓工作;協助宣教處、機關黨委做好系統和機關人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十六)負責省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勤、休假以及請銷假的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省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機關廉政建設、安全保衛、保密等項工作。

(十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室

(一)協助省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檢查全省地稅系統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干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四)負責對地稅系統稅務人員(含省局機關)行政違法和稅務執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負責對地稅系統工作人員(含省局機關)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受理工作。

(六)配合人事處對地稅系統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干部任免提出建議;負責地稅系統專職紀檢監察干部業務培訓的組織工作。

(七)負責地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調查研究的組織工作。

(八)負責地稅系統領導干部離任(崗)審計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直黨工委、局黨組的決議、指示,研究制定機關黨建工作計劃、規定以及實施意見。

(二)負責機關政治理論學習和時事政策教育的組織工作,協助局領導做好機關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負責機關黨員教育、發展和管理。

組織入黨積極分子培訓、黨員輪訓和黨務干部集訓;承辦黨員發展、轉正的審批工作;督促落實黨內生活制度,收繳和管理黨員黨費。

(四)按照《黨章》和《準則》的要求,對機關黨員干部實行黨內監督,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抓好機關黨風廉政建設。

(五)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團組織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門對省局機關人員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

(六)負責對機關工、青、婦組織的領導,支持工、青、婦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七)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機關評先評優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八)開展機關黨建工作調研,注意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及時向黨組和上級黨委匯報。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牽頭組織局機關扶貧掛鉤、對口幫扶工作。

(十一)承辦局領導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術

(一)負責省地稅系統計算機技術應用于稅收管理各個環節的指導檢查與管理工作。

(二)負責研究制定省地稅系統稅收信息化工作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計劃。參與研究省地稅系統稅收管理現代化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實施方案。

(三)貫徹執行上級信息化建設的標準規范,制定全省地稅系統信息化標準和規范;負責全省地稅系統信息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組織實施、檢查和指導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省地稅系統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系統計劃資金安排方案,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硬件系統的選型、購置、配備,組織規劃軟件系統的方案以及軟件產品的選購配置,辦公自動化的組織規劃、設計工作。

(五)負責制訂省地稅系統計算機應用管理工作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和網絡通信、網絡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地稅系統計算機技術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規劃和制定與有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和對外信息交換的方案。

(八)負責省地方稅務系統網絡建設規劃方案和辦公樓綜合布線方案的審核、審批與指導檢查等工作。

(九)參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和調研。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組織省地方稅務系統人員計算機基礎普及培訓教育。

(十)完成省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涉外稅收管理處

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地稅系統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研究制定和實施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地稅系統反避稅工作。

開展反避稅調查、協查和聯查等工作。

三、負責外國居民稅收監管。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我省外國公司在境內設有或未設有營業機構場所而來源于中國境內收益的稅收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

四、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的涉外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負責有關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與國際及港澳臺稅務管理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支援,組織實施有關國際稅收的交流與合作事項。

六、負責組織實施和牽頭協調總局國際稅務司部署的涉外稅收其它單項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地稅系統國際稅務事項管理業務培訓,提供咨詢輔導。

八、參與省局機關外事活動的有關事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進一步提高地稅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地稅機關實際,編制本指南。按照“公開為常規,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本機關將對與行使職能相關的信息和涉及社會公眾及納稅人的信息進行公開。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01.機構信息:0101領導簡介、0102機構設置及職責、0103重要人事任免信息、0104辦稅程序和指南等;

02.政策法規:各稅(費)種以及稅收(費)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03.工作計劃:福建地稅工作短期計劃、長期規劃;

04.統計數據:歷年稅收收入情況;

06.收費規定:收費項目、依據及標準;

07.政府采購:招標及中標公告;

08.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事項、非許可審批有關規定和事項;

25.工作動態:2501領導講話,2502地稅工作動態;

30.其他工作:3001地稅稽查、3002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管理等。

(二)公開方式

本機關主要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1.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網站2.召開新聞發布會;3.《海峽財經導報》等新聞媒體;4.辦稅服務中心。

(三)公開時限。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之外的相關政府信息。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應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在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

2.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也請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二)申請受理

1.受理機構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申請答復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按下列情形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通過出具《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予以答復:

1.屬于可以公開的,告知申請人;

2.屬于不能公開的,在告知書中說明理由;

3.屬于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指引告知申請人;

4.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指引告知申請人;

5.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被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8.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已經答復的,不再答復。具體流程詳見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

(四)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 >

國地稅合并!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正式掛牌成立!.搜狐網.2024-04-17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