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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
來源:互聯網

強迫勞動即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且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并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強迫勞動是侵犯勞動者基本人權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剝奪了勞動者選擇工作的自由,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視為“奴隸”,強迫從事高強度勞動,對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強迫勞動罪的行為主體為一般行為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獨立個體人類。自然人成為犯罪的行為主體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強迫勞動罪的行為對象因為與強迫勞動的主體密切相關,所以其內涵也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廣泛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將其規定為“他人”,即指“承受強迫勞動而失去自由或尊嚴的人”。1997年刑法規定了強迫職工勞動罪。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對中國原強迫職工勞動罪進行了修改,將之前的強迫職工勞動罪,修改為強迫勞動罪,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提高了法定刑,并將協助強迫勞動的行為明確于法條之中。

2024年2月19日,由于對新疆“強迫勞動”的擔憂,大眾汽車巴斯夫等德國大型公司正在考慮剝離在新疆的商業利益。中國將如何緩解這種擔憂。新疆最終會與西方脫鉤嗎,對于此問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表示正如王毅外長在出席慕尼黑安全會議期間指出,一些政治勢力在國際上散布了太多關于新疆的謠言,制造了太多虛假信息,“強迫勞動”就是其中之一。這些人編造涉疆謊言的目的是要搞亂新疆,進而阻止中國的發展振興,是打著人權的幌子,在新疆制造“強迫脫鉤”“強迫失業”“強迫返貧”,這種圖謀不會得逞。

歷史沿革

強迫勞動是一種侵犯勞動者基本人權的犯罪行為,它剝奪了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限制甚至剝奪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把勞動者當做“奴隸”,強迫、奴役他們長時間從事高強度勞動,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帶來傷害,還給勞動者精神上造成嚴重損害。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針對當時中國勞動生產領域內日益凸顯的強迫勞動現狀而產生的,也是私有制經濟日益盛行,工廠主為了獲取更大利益而壓榨工人的結果。

在1979年制定刑法典之時,中國正處于計劃經濟的大背景之下,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情況比較少見,因該刑法典并沒有將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由于中國已經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故在對刑法典進行修改之時,結合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以及勞動者在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合理訴求,將強迫勞動的犯罪行為納入法條之中,規定了強迫職工勞動罪,并置于分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1997年強迫職工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正式實旅。《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對中國原強迫職工勞動罪進行了修改,將之前的強迫職工勞動罪,修改為強迫勞動罪,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提高了法定刑,并將協助強迫勞動的行為明確于法條之中。

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勞資關系進一步緊張,新情況、新形式的出現,使得現有的刑法法規不能夠有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法使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得到相應的懲罰。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相關規制已經遠遠落后于現行的經濟形式,其弊端已逐漸暴露出來。基于強迫勞動行為的危害性以及國外相關司法實踐中對強迫勞動行為的巨大打擊力度,就需要通過立法,將強迫勞動行為入罪,對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人進行懲治以保護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罪名構成

行為主體

強迫勞動罪的行為主體為一般行為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獨立個體人類。自然人成為犯罪的行為主體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用人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特有的概念。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才稱得上“用人單位”。在1997年刑法有關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中,犯罪主體僅僅指的是“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強迫他人勞動罪的犯罪主體由“用人單位”擴大至一般主體。

主觀條件

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在強迫勞動罪中,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犯罪主體。

行為客體

強迫勞動罪的行為客體包括勞動者的勞動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等,同時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客觀條件

行為人明知他人運用各種強 制手段強迫他人進行勞動,而仍然為其招募、運送人員,這就應當將行為人認定為強迫 勞動罪予以處罰。

行為對象

強迫勞動罪的行為對象因為與強迫勞動的主體密切相關,所以其內涵也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廣泛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將其規定為“他人”,即指“承受強迫勞動而失去自由或尊嚴的人”。

表現形式

強迫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明知他人實施的是前款的強迫勞動的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這里的“招募”不僅限于合法手段,非法手段進行的招聘和募集人員的行為也包含在此罪中。“其他脅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是指采取除招募、運送之外的其他方式,力實施強迫勞動的行為人轉移、窩藏或接受人員等的行為。

司法認定

強迫勞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中,包含著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以及協助強迫勞動兩個方面。強迫勞動罪中不再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情節嚴重"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對于非法將他人騙入黑煤窯等非正規的用人單位的,只要強迫其勞動,無論情節嚴重與否都構成本罪。強迫勞動主要是指違反他人的意愿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為了加快項目進度等原因,工作期問嚴格要求勞動者,或者提高勞動者的工作量,或者勞動者為了積極表現而主動加班工作的,并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強迫勞動罪。強迫勞動罪的認定,雖然不以違法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為必要構成要件,但是,在分析該行為是否構成此罪時,還要考慮到社會道德倫理的評價,即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聯系。

處罰措施

1997年刑法規定了強迫職工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24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第1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2項競合。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強迫勞動”,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40 條第 2項。

相關事件

2007年2月至6月10日,河南省滎陽市廣武鎮農民陳俊培在開封市金明區水稻鄉馬頭村新建窯廠違法人員對窯廠職工管理期間,伙同或者指示郭紅生、魏曉理、范小勇(以上三人另案處理)對磚機工人施行非法看管,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強迫工人每天高強度勞動14個小時,扣押工人工資,并對逃跑的工人高某、干活慢的張某、許某等人進行毆打,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法院審理認為,陳俊培作為管理窯廠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判處被告人陳俊培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13年4月至10月,范剛和李苑瑋以招工名義騙來三名未成年被害人,強迫他們組裝手表,期間范剛毆打其中兩人,李苑瑋威脅所有被害人,羅春龍于5月加入協助看管。10月20日,被害人報警后獲救,三被告被抓獲。法醫鑒定顯示,兩名被害人受輕微傷。后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范剛、李苑瑋、羅春龍強迫未成年人勞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構成強迫勞動罪,且情節嚴重。范剛為主犯,李苑瑋、羅春龍為從犯,應從輕處罰。三人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罪行,也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范剛有期徒刑三年、罰金10000元;李苑瑋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5000元;羅春龍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1000元。判決后無人上訴或抗訴,已生效。

2021年5月19日,針對有媒體披露數百名來自印度的工人被招募到美國修建一座大型印度教寺廟,每周被迫超時低薪工作,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說,據稱這些印度工人每周被迫工作超過87小時,每小時收入僅1.2美元,遠低于美國聯邦和相關州法律規定的最低薪資。這一案件在美國并不是個案特例,只是美國侵犯勞工權利的又一例證。迄今美國只批準14項國際勞工公約,勞工組織8個核心公約中美國僅批準2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美國卻是批準公約數量較少的國家之一。根據有關國際工會組織報告,美國存在系統性侵犯勞工權利問題,在主要發達國家中表現也是最差的。

2021年1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7日召開駁斥“強迫勞動”專場新聞發布會。發布會現場邀請了有關行業、協會負責人以及少數民族群眾代表,他們通過列舉大量翔實數據、介紹相關情況和分享自身經歷,駁斥了美西方反華勢力炮制的“在新疆存在針對維吾爾族群眾的壓迫和強迫勞動”等涉疆謬論。

2024年2月19日,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提問:由于對新疆“強迫勞動”的擔憂,大眾汽車巴斯夫等德國大型公司正在考慮剝離在新疆的商業利益。中國將如何緩解這種擔憂。新疆最終會與西方脫鉤嗎。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表示正如王毅外長在出席慕尼黑安全會議期間指出,一些政治勢力在國際上散布了太多關于新疆的謠言,制造了太多虛假信息,所謂“強迫勞動”就是其中之一。這些人編造涉疆謊言的目的就是要搞亂新疆,進而阻止中國的發展振興,是打著人權的幌子,在新疆制造“強迫脫鉤”“強迫失業”“強迫返貧”,這種圖謀不會得逞。

參考資料 >

《刑法修正案(八)》解讀(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08-03

..2024-02-20

強迫勞動罪.微信公眾平臺.2025-05-08

..2024-02-20

中方回應德企對所謂“強迫勞動”擔憂:望有關企業尊重事實、明辨是非.今日頭條.2024-02-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四十一號).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23-08-03

人民法院報:【開封金明】強迫職工勞動窯廠老板領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網.2023-08-03

范剛等強迫勞動案.中國法院網.2024-02-21

外交部:中方對美國嚴重強迫勞動現象深表關切.今日頭條.2021-05-19

新疆:大量數據和實例證明“強迫勞動”純屬謬論.中國政府網.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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