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國會表決通過一黨執政法,大會黨成為唯一執政黨,議會中的人民黨議員加入大會黨。組織結構塞拉利昂議會為單院制,由總統、議長、議員組成。總統有權否決議會提案,但被否決提案,如再次得到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即生效成為法律。
歷史介紹
塞拉利昂原屬英國殖民地,1863年設置立法院,1954年改為塞拉利昂議會(又稱眾議院)。塞拉利昂1961年獨立并舉行大選,人民黨贏得議會多數席位,米爾頓·馬蓋(Milton Margai)出任首相。 1967年舉行第二次大選,非正式計票結果顯示大會黨贏得議會多數席位,卻遭到人民黨抵制,導致軍隊發動政變并解散議會。1968年議會恢復,大會黨主席薩卡·斯蒂文森(Siaka Stevens)出任首相。 1971年4月19日,議會投票通過了塞拉利昂實行共和國制,薩卡·斯蒂文森首相成為塞拉利昂第一任總統。1978年,國會表決通過一黨執政法,大會黨成為唯一執政黨,議會中的人民黨議員加入大會黨。此后20年中,總統行政權力不斷增強,議會權力不斷削弱。1991年7月,議會通過新憲法,重新恢復多黨民主制度。1991年至2002年塞拉利昂爆發內戰,內戰期間曾于1996年、2002年分別舉行大選,人民黨均贏得大選。
地位及職權
塞拉利昂議會為塞拉利昂最高立法機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監督、審批職能,具體職權包括:議會投票通過提案經總統簽署后即成為法律;議會有權要求政府內閣部長對提案作出說明;總統否決的提案,在得到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后可再次生效成為法律;有權修訂憲法;有權組成調查委員會對政府部門的活動或者議會認為事關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在調查時享有高等法院同等權力;享有征稅和增減稅率的權力,也可以將該權力授予地方政府;審批政府財政預算報告,批準政府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簽訂的貸款協議;批準總統提名的政府公務人員任命等。
選舉與產生
塞拉利昂議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由全國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采用單一選區簡單多數制,議員可連選連任。選民須是年滿18周歲公民且神智健全者。議員候選人由參選政黨提名,須是年滿21歲公民(入籍者另有規定)且為合法登記選民,并能熟練使用英語處理議會相關工作。
組織結構
塞拉利昂議會為單院制,由總統、議長、議員組成。議會設一名執事,由總統任命,負責議會秘書處工作。對應政府行政部門,議會下設32個委員會,分別為:歸類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公共申訴委員會,議院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公共財政賬戶委員會,人事任免及公共服務委員會,財經發展委員會,立法委員會,外交與國際合作委員會,國防與總統事務委員會,農業與糧食安全委員會,內政、地方政府與農村發展委員會,特權委員會,貿易委員會,礦產資源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公開化委員會,工程與住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衛生委員會,信息通訊委員會,能源與電力委員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社會服務事業委員會,全國社會行動委員會(NaCSA)專門委員會,勞資關系委員會,土地與環境委員會,青年與體育委員會,旅游與文化委員會,海產資源委員會,監督委員會。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期每年不得少于120天。總統有權隨時召集議會,議員召集議會會議須20%以上議員同意。議會會議由議長主持,議長缺席由副議長主持,議長、副議長均缺席時,須選舉一名議員主持會議。總統在議會發表演講或出席會議時,議長須離開主席位。如出席會議人數不足議員總數四分之一,議會主席有權宣布休會。提交會議表決的任何問題都需得到出席議員簡單多數贊成才能通過。
立法程序
議會立法始于提案,提案經議會投票表決,并經總統簽署后即生效成為正式法律。只有議員或內閣部長有權向議會正式提交提案。議員提交的提案稱為議員個人提案,內閣部長提交的提案稱為政府提案。提案提交后,首先經過一讀、二讀程序。一讀為議會執事在議會宣讀提案通知和提案簡略標題,二讀為提案提交人在議會作提案說明。二讀階段,議員將對提案進行一般性辯論,并投票表決是否通過二讀。如簡單多數贊成,提案進入下一程序,否則提案到此為止。
提案經過二讀后,正式進入委員會辯論階段。全會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將對提案各項內容進行詳細討論并完成對提案具體內容的修訂。修訂后的提案通過三讀,經總統簽署并公告后即生效成為法律。總統有權否決議會提案,但被否決提案,如再次得到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即生效成為法律。
議員制度
義務
議員在議會內外應維護議會尊嚴和形象,議員應代表人民利益行使職權,杜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權利
議員在議會言論自由不受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的管轄,議長、議員或執事在往返議會途中,免于被拘捕;議會開會期間,議長、議員或執事免于出庭作證或擔任陪審員。
議長、副議長及全體議員享受政府提供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對外交往
塞拉利昂經濟落后,國家財政40%依靠外國援助,議會經費十分有限。塞拉利昂議會秘書處除了執事與1名助理外,只有不到7名專職秘書,辦公場地及設施嚴重缺乏。這些因素嚴重制約議會有效行使其立法、監督職能。同樣,議會的對外交往也因經費不足受到限制,需依靠國際組織或友好政府議會的邀請和資助。議會沒有定期交流機制或專門的對外友好交往小組。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