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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動
來源:互聯網

社會行動是指在社會群體中,行動者為影響另外一個個體或更多的個體而采取的行動。

社會行動有四方面的取向,分別是工具理性的、價值理性的、情緒的、傳統的。馬克斯·韋伯將社會行動劃分為兩大類,即理性社會行動和非理性社會行動。韋伯認為,人的某種行為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它值得做或者有意義,于是,“行動”就成了被行動者賦予了主觀意義的行為。它必須服從于一定的目的,或體現一定的意義。理性行動又分為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即目的合乎理性的社會行動和價值合乎理性的社會行動。工具理性是通過一定的“條件”或“手段”達到目的,強調社會行動的效率或功效;價值理性則是“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無論是否取得成就。”

內容介紹

因此,相互作用就是個性在其中得以發展的條件。在社會學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確使用社會行動的術語并強調它是理論的基礎。他認為,他為社會行動所作的類型劃分(價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傳統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礎,另外他將經濟行動分為形式合理性行動和實質合理性行動,但他在分析社會-經濟體系時主要關心的是第二種類型的行動,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動,因為,他認為這種行動適應于一個個體目標彼此分散的體系,因此,目標、手段和從屬的結果都得到合理的考慮和權衡;這就是一個與資本主義項鏈的社會行動類型。

D. Martindale認為,以Weber為首的許多社會學家組成了一個社會行為主義學派。根據他的看法,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內的、給人深刻印象的學者;他把自己也同這個學派聯系在一起。爭論之點在于,將這些學者如此歸為一類是否切實可行,特別是由于在一個重要問題上存在著某些不同意見,即是否可以僅僅信靠外表行為的觀察,而不去考慮這種行為對處于某一情境中的行動者所具有的意義?

社會工作專業領域,香港特別行政區學者莫慶聯、甘炳光是這樣定義社會行動的:社會行動即組織社會上受到忽視、壓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對待的低下層群體。通過集體行動,采用非正規的途徑及較多運用沖突對峙的策略,爭取第三方支持,以伸張居民權益,向當權者爭取群體的本身利益,以期獲得應得的資源,使社會權利、地位及資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并在過程提升參與者的社會意識,改變他們的無能及無助感,達成更公平、更公正的社會。

調查研究

許多社會科學希望改變和改善社會情境,或者幫助有需要的人。行動研究是一種指向這些目標的調查研究,其目的不僅在于收集資料和達到更好的理解,而且在于進行某種實際工作。有時,行動研究的擁護者懷疑對事務進行不偏不倚的科學研究的可能性。例如,他們可能認為:調查者必然會對他所研究的行為產生影響;在社會科學中,實驗是極難進行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在測量方面要以手段作為媒介物;所有這些都有損于社會研究的科學性。

通常,行動研究關心的是社會變遷,是糾正個體或社會小群體的弊病,或者說,它的目標在于提高一個組織的效率。Adam Curle在Human Relations (2:3, 1949)上的一篇論文中闡述了這種實踐的理論根據。Michael Argyle尖銳地批評了行動研究,他認為,在行動研究中科學的發現總是處于次要的地位。進而,他認為,行動研究應該力求獲得兩種客觀成果:(1)它應該在增加產量,減少群體內部的敵對狀態或在糾正弊病方面,證明這種活動是真正有效的;(2)它應該指明成功的結果借以取得的確切條件,使別人也能效法。

羅夫曼對社會行動的定義是:社會行動假定有一群處于不利的群體,他們需要被組織起來,聯合其他人去向整體社會爭取資源及取得符合民主及公義的對待。社會行動的目的是達至制度的改變,是使權利、資源及決策權得到再分配,并影響基本政策的改變(J.Rothman,1987)

參閱著作

G. H. Mead,The Mind, Self and society, 1934.

D. Martindale,The Nature and Type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1961.

邁克爾·杰克遜 Argyle,The Scientific Study of Social Behavior, 1957.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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