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滿洲國國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北洋政府國旗(中華民國國旗)為基礎,于1932年作成。
設計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偽滿洲國政府發布了《國旗制度布告》,規定“偽滿洲國國旗”由五色組成,旗地為黃色,左上角分別為紅、藍、白、黑的四色橫條,各占四分之一,橫縱比例為3:2。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偽滿洲國國務院發布了第三號布告《對國旗意義的解釋文件》,將國旗的含義解釋如下:藍色代表東方,紅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黃色則代表中央,象征中央統御四方,其色彩來自社稷中的五色土。
根據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發布的《“滿洲國”國旗考》中的解釋,黃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統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紅色象征火,代表熱情和勇敢;藍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純潔和正義;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決心。
同時,黃色、紅色、藍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別代表滿族、大和族、漢族、蒙古族和朝鮮族,象征著五族協和,四個民族在滿族的統治下攜手建設“滿洲國”。
其他旗幟
軍旗海軍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偽“滿洲國海軍”第三號令《“滿洲國”海軍旗式》制定了海軍旗。規定艦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國旗相同的設計,1935年(康德2年)3月7日發布《海軍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軍令第叁號“滿洲國”海軍旗式廢止文件》對海軍旗進行了重新規定,將海軍旗統一為上半部分紅藍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黃色,與軍旗相同樣式。
海軍銜別旗
“海軍大臣”旗幟。
“海軍上將”艦旗
“海軍中將”艦旗
“海軍少將”艦旗
“海軍準將”艦旗
“海軍中校”艦旗
水上警察旗
“水上警察”旗
“民船管理局局長”旗
“民船管理局警長”旗
“水警警長”旗
“在艦高級警長”旗
海防郵政旗
“海運辦公室”旗幟
“海運護航船”旗幟
“海岸巡防隊”旗幟
偽郵政總局旗幟
偽皇帝旗
偽“滿洲國皇帝”私人旗
政治組織
“滿洲國協和會”會旗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