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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來源:互聯網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是2011年1月14日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和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于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的標準執行。該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2011年6月1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2011]17號文決定,原本于2011年8月1日執行的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延期至2012年8月1日起實施。2022年4月2日,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復審。

發展歷程

2007年11月20日,國家標準計劃《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20072297-Q-608)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提出,由608(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組織起草,委托TC209(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執行,主要起草單位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2011年1月14日,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和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起草的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主要起草人為鄭宇英、徐路和王寶軍,歸口于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1年6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2011〕17號文決定,原本定于2011年8月1日執行的《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延期至2012年8月1日起實施。隨后,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實施,全部代替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03)。

2022年4月2日,國家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復審。

文件全文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代替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本標準與GB 18401-2003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范圍中增加“家用”,刪除“使用”、刪除“供需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2章增加1項引用標準GB/T23344;

嬰幼兒的年齡由24個月改為36個月;

4.1的產品分類同A、B和C類代號改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類;

表1中B類的pH值由4.0~7.5修改為4.0~8.5;

表1的腳注a和b的產品明確為“非最終產品”;

表1的腳注b增加了“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表1的腳注c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

5.2增加"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5.3增加”產品按件標注一種類別“,該條注中的80cm改為100cm;

刪除了6.8中的檢出限;

將7.4注的內容納入條文中;

附錄A增加了A.11、A.12、和A.13,A.9修為為“布藝工藝品”;

調整了附錄B中的一些示例;

附錄C清單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增加了附錄D。

本標準僅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應標準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A、附錄B、和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絲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宇英、徐路、王寶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8401-2001,GB 18401-2003。

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的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注: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技術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技術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技術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技術規范。

GB/T 2912.1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1-2009,ISO 14184.1:1998,MOD)

GB/T 3920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2008,eqv ISO 105 X12:2001,MOD)

GB/T 3922 紡織品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GB/T 7573-2009,ISO 3071:2005,MOD)

GB/T 17592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8886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唾液色牢度

GB/T 23344 紡織品 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技術規范。

3.1 紡織產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紡、織、染等加工工藝或再經縫制、復合等工藝而制成的產品,如紗線、織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為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嬰幼兒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齡在36個月以內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

3.4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3.5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產品分類

4.1 產品分為3類:

——嬰幼兒用品;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附錄B給出了3類產品的典型實例。

4.2 需用戶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根據最終用途歸類。

要求

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1

5.2 嬰幼兒用品應符合A類產品的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其中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5.3 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類)。產品按件標注一種類別。

注:一般適于身高10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

試驗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執行。

6.2 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執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5713執行。

6.4 耐酸堿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2執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0執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 18886執行。

6.7 異味的檢測采用嗅覺法,操作者應是經過訓練和考核的專業人員。

樣品開封后,立即進行該項目的檢測。檢測應在潔凈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操作者洗凈雙手后戴手套,雙手拿起試樣靠近鼻腔,仔細嗅聞試樣所帶有的氣味,如檢測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則判為"有異味",并記錄異味類別。否則判為"無異味"。

應有2人獨立評判,并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如2人檢測結果不一致,則增加1人檢測,最終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和GB/T 23344執行。

注:一般先按GB/T 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 23344檢測。

檢驗規則

7.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和每個顏色抽取1個樣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抽樣,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寬;服裝或制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7.3 樣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相關試驗的取樣方法參見附錄D的取樣說明。

7.4 根據產品的類別對照表1評定,如果樣品的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1相應類別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相應類別的要求),則該樣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和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中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1%的小型組件不考核。

7.5 如果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實施與監督

8.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范。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本技術規范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8.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檢舉、申訴、投訴違反本技術規范的行為。

8.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8.4 本技術規范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技術規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附錄A

(資料性附錄)不屬本技術規范范圍的紡織產品目錄

A.1 土工布、防水油氈基布等工程用紡織產品

A.2 造紙毛毯、簾子布、過濾布、絕緣紡織品等工業用紡織產品

A.3 無土栽培基布等農業用紡織產品

A.4 防毒、防輻射、耐高溫等特種防護用品

A.5 漁網、纜繩、登山用繩索等繩網類產品

A.6 麻袋、郵包等包裝產品

A.7 醫用紗布、繃帶等醫療用品

A.8 布藝類及毛絨類玩具

A.9 布藝工藝品

A.10 廣告燈箱布、遮陽布、帳篷等室外裝飾產品

A.11 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

A.12 箱包、背提包、鞋、傘等

A.13 地毯

附錄B

(資料性附錄)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表B.1給出的產品作為陳述產品分類的示例。表B.1中沒有列出的產品應按照產品的最終用途確定類型。

表B.1

附錄C

附錄D

D.1 染色牢度試驗的抽樣

按相關的試驗方法規定.對于花型循環較大或無規律的印花和色織產品,分別取各色相檢測,以級別最低的作為試驗結果。

D.2 甲醛、pH值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試驗的取樣

D.2 .1有顏色圖案的產品;

—— 有規律圖案的產品,按循環取樣,剪碎混合后作為一個試樣。

—— 圖案循環很大的產品,按地、花的面積比例取樣,剪碎混合后作為一個樣品。

—— 獨立圖案的產品,其圖案面積能滿足一個試樣時,圖案單獨取樣;圖案很小不足一個試樣時,抽樣應包括該圖案,不宜從多個樣品上剪取后合為一個試樣。

—— 圖案較小處僅檢測可分解芳香胺。

D.2 .2 多層及復合的產品;

—— 能手工分層的產品,分層取樣,分別測定;

—— 不能手工分層的產品,整體取樣。

實施情況

因考慮到紡織產品的生產周期較長,庫存量較大,進入流通領域直至售完的時間較長,為了減少《標準》實施對制造商的不利影響,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2011]17號文“延期至2012年8月1日實施”并做出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的紡織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對此具體解釋為,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間:

(1)符合GB18401-2003或符合GB18401-2010的產品均可以在市場上銷售;

(2)產品標簽上明確標明GB18401-2003或GB18401-2010的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3)產品標簽上沒有標明GB18401年代號的,現場監督時,抽樣單位需與制造商核實,執行標準是GB18401-2003還是GB18401-2010。

價值意義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以控制紡織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質和保證人們的基本安全健康為目的,為中國紡織產品生產、銷售和監督提供統一的技術依據,并有效地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在規范市場的同時,提高紡織行業的整體水平及國際同行業的競爭力,有助于企業積極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

參考資料 >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2024-02-18

標準號:GB 18401-2010.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2025-09-22

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檢測演示.中國質量新聞網.2025-09-22

解讀《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4-02-18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2025-09-22

關于延期實施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的通知.中家紡.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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