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化局曾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藝術和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機構概況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成委發〔2010〕17號)精神,設立成都市文化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局),掛成都市文物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廣播電視局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入市文化局(市文物局)。2.將原市新聞出版局動漫、網絡游戲管理(不含網絡游戲的網上出版監督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和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將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監督管理職責劃歸市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
(四)增加或加強的職責。1.增加組織擬訂有關文化市場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劃、政策及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2.增加監督管理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職責。3.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藝術和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二)負責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三)負責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負責規劃和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監督、指導市級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推進文化藝術產業發展和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五)負責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和基層文化建設。
(六)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七)監督管理文藝類產品的網上傳播;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監督管理網絡游戲服務(不含網絡游戲的網上出版監督管理);指導動漫、游戲產業發展。
(八)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
(九)負責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文化宣傳工作,代表市政府簽訂對外文化合作協議。
(十)負責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推進全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后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藝術、文物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藝術處。
指導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優秀文藝作品以及代表市級以上水準重點文藝院團的發展;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演藝、美術等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組織全市性藝術比賽、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三)文化市場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監督管理全市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指導、協調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管理文藝演出、文化展覽、文化娛樂、文化藝術品和藝術培訓市場;監督管理網絡音樂美術娛樂、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對電子游戲機的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進行內容監督管理;負責動漫、游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和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督管理;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藝類產品內容進行審查;監督管理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四)文化產業處。
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和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監督和指導市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
(五)社會文化處。
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掛成都市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節辦公室牌子,簡稱市非遺辦)。擬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指導、實施優秀民族文化遺產傳承、普及工作;負責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學術交流、傳承培訓等工作;承擔中國成都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節的活動策劃和組織實施工作。
(七)對外文化聯絡處(掛教育科技處牌子)。
負責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文化宣傳工作;承辦中外文化合作協議簽訂的有關工作;審查、報批和辦理因公涉及對外和對港、澳、臺文化交流的事項;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協調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及重大成果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負責文化系統的宣傳工作;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
(八)計劃財務處。
負責管理文化行政事業經費;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和財務審計工作;擬訂文化設施建設規劃及標準;負責文化系統的統計工作。
(九)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系統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工作。
(十)紀檢監察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一)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