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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
來源:互聯網

原保險(英文名:primary insurance)又稱直接業務保險或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

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原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原保險的特點包含: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建立合同關系,沒有中間環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清晰;保險人直接承擔被保險人的風險,需要對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可以根據投保人的具體需求和風險狀況,制定個性化的保險方案。2024年,中國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約5.7萬億元,其中財產險1.43萬億元、人身險4.26萬億元。在賠付方面,2024年中國保險業原保險賠付支出2.3萬億元,其中財產險9810億元、人身險1.32萬億元。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原保險市場不斷擴大,保險產品日益豐富多樣。同時,科技的應用也在不斷推動原保險的創新,如互聯網保險的興起,使得保險銷售和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原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在遭受意外損失時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有助于減輕社會成員因風險帶來的經濟壓力,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保險資金的聚集和運用,對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定義

原保險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形式。

分類

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原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特點

參考資料

作用

參考資料

現狀

截至2008年年底,中國共有內外資保險公司130家,從業人員322.8萬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兼業代理機構136634家,營銷員256萬人;保險業總資產達到3.3萬億元。2008年,中國保險業共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9784.1億元,比上年增長39.1%。

2018年三季度,中國原保險保費收入突破3萬億元大關。2024年,中國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約5.7萬億元,其中財產險1.43萬億元、人身險4.26萬億元。在賠付方面,2024年中國保險業原保險賠付支出2.3萬億元,其中財產險9810億元、人身險1.32萬億元。

發展趨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原保險市場不斷擴大,保險產品日益豐富多樣。同時,科技的應用也在不斷推動原保險的創新,如互聯網保險的興起,使得保險銷售和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法律條款

2020年12月19日,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國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進行了修訂并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深圳市會計條例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 —— 存貨》。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 ——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 —— 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 —— 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并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 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人壽保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 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于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

(二)對于人壽保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第十條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人壽保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非人壽保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

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人壽保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

第十五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

(三)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準備金及進行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相關概念

原保險合同

定義

根據原保險合同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來判別。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原保險合同進行了進一步解釋: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原保險合同,承擔了源于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判斷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原保險合同,應當關注合同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并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來判定。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應當根據產品合同條款判斷發生保險事故是否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則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保險人就沒有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其中,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例如,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仍生存;火災、爆炸、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雹災、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約定作為保險事故。如果保險人能夠判斷一組相對同質的合同中的某項合同,使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那么不需要對該組相對同質合同中的其他合同進行分析判斷,就可確定該組相對同質的所有合同均屬于原保險合同。

分類

原保險合同的分類根據原保險合同準則規定,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人壽保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準備金

定義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是指為了實現對被保險人的因保險事項所受損失的經濟補償,而提取建立的準備金,這可以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自己的保險責任。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到資產負債表日,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

未決賠款準備金

是指保險人為非人壽保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索賠案提取的準備金。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賠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人壽保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

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負債。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由于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風險不同,后者以人的健康為保險標的,未來給付的金額更加具有不確定性,因而風險也就較大,費用則相對較高。此外,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與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也是不同的,為了便于保險監管,會計上才將壽險責任準備金與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分開核算。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長期健康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所謂的充足性測試就是指,計算為將來可能要履行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是否足夠、充分,以確保保險準備金負債沒有被低估。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并相應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此處體現了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

再保險,又稱再保險公司險或第二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責任中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承保的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

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人以原保險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

2.再保險人與投保人無直接法律關系。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也叫直接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

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的還是補償性的,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進行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保戶的賠償;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后,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原保險和再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對它們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險關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險人直銷以及代理人和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險除了靠保險人之間主動接觸外,更主要依賴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業務時,他們做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保險人注重標的的風險狀況,例如,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地理位置、構造、安全管理情況,以及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等情況。再保險業務主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和經濟形勢,特別是在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發展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費率和傭金等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資信情況等。最后,盡管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運用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條款還是有所差異的。比如,共同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再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和再保險在經營環節、管理手段、依據準則等方面也不盡相同。

參考資料 >

什么是原保險與再保險?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25-02-02

原保險是什么意思.和訊保險.2025-02-02

保險業2024年原保險保費收入約5.7萬億元 .百家號.2025-02-02

我國保險發展史和目前保險市場情況.中銀保險公司.2025-02-02

從30多人到800萬大軍:保險營銷在轉型.中國銀行保險報.2025-02-02

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中國政府網.2025-02-02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煙臺新聞網.2025-02-02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么區別? .黑龍江省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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