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也稱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出資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是自然人,并且股東必須以出資財產和出資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未受償部分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并且股東間的責任是連帶的,償還公司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股東有權向本公司的其他股東追償。
無限責任公司組織簡單、商業保密性強、公司信用好,但股東承擔的風險很大,公司規模也受到限制。英美法系國家認為無限責任公司僅僅是普通合伙的一種契約關系,因而不承認其為公司法人;歐陸法系國家則一般將無限責任公司視為法人。
名詞解釋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的企業法人。它是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公司,這種公司與合伙類似,但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區分
操作實務
特點
優點
無限責任公司的優點是組建簡便,通常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無限責任公司進行資本注冊的目的更多是為了確定選舉權分紅及便利股東轉移股權等,而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無須對外公開財務狀況,因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提高經營者的責任感,保護權交易安全等。
缺點
無限責任公司也具有很多局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股東的責任太重,風險太大,無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主要來自股東,不能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資金的籌措,而承擔責任與風險的巨大使公司對股東的選擇范圍較窄,導致資本籌措困難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進行股本轉讓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導致股本轉讓困難等。
發展情況
無限責任公司在原德國被稱為“人名公司”,法國稱之為“合名公司”.日本則稱之為“合名會社”。英、美等國家主張公司只能是負有限責任的企業,所以它們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是法人,認為它僅是普通合伙的一種契約關系;在法、德、日等國家,則一般都承認無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是自然人。在公司章程中若無另行規定,股東均有權參加管理公司事務,其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在一起。法律規定,這類公司的股東可以對公司的財務狀況保密。股東只有在征得全體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轉讓其股份。
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基于股東個人的信用,而不是公司的資本,因而在西方國家無限責任公司主要是由父子、兄弟、親屬組成。這種公司由于股東要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風險很大,所以一般對外可取得較高的信譽,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一些中小企業為取得外界的信任,常常采取無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責任重大,且以個人信用為基礎,所以股東人數較少,以便于股東之間的協調;相應地,公司的籌資規模也很有限,不適于從事大規模的經營活動。今天,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無限責任公司已經不占重要地位。
經典案例
1980年2月1日,清華大學技術服務公司成立,這是清華大學成立的第一家科技公司,也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高校最早創辦的科技公司。作為高校產業的一個縮影,清華產業格局初步形成,其產業核心為清華大學企業集團、紫光集團集團、清華科技園發展中心三大公司,以及數十家系辦企業。學校對于產業的管理逐步開始通過清華大學企業集團來實施。但是,這三家核心企業都是清華大學投資的無限責任公司,企業的風險會直接涉及到學校。通過近兩年的改制工作,完成了對43家系辦企業的撤銷或改制,由清華大學企業集團吸收,合并了清華科技園發展中心和清華紫光集團總公司兩大無限責任公司,并重組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清華控股,注冊資本20億人民幣,使得公司成為唯一代表清華大學統一持有、經營、監督和管理所投資企業的資產經營公司。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