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3日上午,隨著覆蓋在“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牌匾上紅綢的揭開,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這標志著我區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工作全面完成,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入實質運行階段。
會議紀要
2017年1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于2018年1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主要職責
1、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關于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自治區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自治區黨委工作部門、自治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盟市黨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自治區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3、依照憲法、監察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關于國家監察工作的部署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4、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綜合分析全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
6、負責統籌協調與其他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7、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盟市紀檢監察機關、自治區管理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8、受自治區黨委委托,管理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黨務、人事、后勤、財務、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9、完成自治區黨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并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體制改革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于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于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并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工作程序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二、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并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后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復審、復核工作程序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后,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參考資料 >
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內蒙古新聞網.2022-07-27
工作程序.內蒙古紀委監委網.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