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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來源:互聯網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發文認定,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做好溝通與協作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本通知印發后,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據此開展認定工作。現有3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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