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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一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1月17日印發的法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系,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

發布歷程

2020年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系,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

第四條、按件計收適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二)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第五條 按量計收適用于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發送電子郵件、復制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對外公開,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途徑等的,不適用按量計收。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第六條、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七條、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在繳費期滿后,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條、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

第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計匯總,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十三條,從基本定位、收費標準、收費程序、收費方式、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對收取信息處理費作出了相關規定。?

制定《管理辦法》是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配套制度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收費規則的基礎上,將收取信息處理費確立為必要的調節手段。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系對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細化。?

《管理辦法》將規范、約束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出臺《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實踐中,由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成本較低,少數申請人多次、反復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高發,特別是個別申請人圍繞房屋拆遷、環境保護、土地征收等事項提起數百件、數千件,甚至上萬件申請。這些申請雖然有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但申請人的目的并不在于獲取相關信息,而是希望借此解決其它相關問題。這一方面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嚴重影響了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管理辦法》意在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收費行為。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過程中,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各地收費標準并不統一;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后,部分行政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關于“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中的“數量”“次數”以及“合理范圍”的認定把握不準,實際操作過程中,對申請人權利的行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統一信息處理費收取標準,不僅規范申請人的行為,也規范政府行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信息處理費并不是必須收取,而是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進行判斷,如果認定申請人確實出于科研等正當需求,行政機關可以本著服務理念靈活把握,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收取信息處理費。

參考資料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09-1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四川省住建廳.2024-09-1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金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24-09-16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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