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存在(德語:Gesellschaftliches Sein)是指構成社會的一切存在,包括個體、社會組織、社會活動、各種財產等。它是卡爾·馬克思提出的概念,與之相對的是“社會意識”(德語:Gesellschaftliches Bewusstsein)。社會存在的本質在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生產中的相互關系,其最基本的方面是人們的生產關系。與自然界一樣,社會存在也有三種表現形式,即物質形態的存在,這就是各種社會財產;運動形態的存在,這就是各種社會組織活動;思維形態的存在,這就是各種思想理論、知識體系等。對社會存在進行量化就有了所謂社會存在量。各種社會存在可以相互轉換。
理解和分析
社會存在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
唯物主義社會歷史觀認為:社會存在是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總和。它包括地理環境、種群數量因素和生產方式。其中對社會發展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產方式(主要指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生產方式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
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生產方式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決定力量。
首先,物質生產活動及生產方式是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其他一切活動的首要前提。
其次,物質生產活動及生產方式決定著社會的結構、性質和面貌,制約著動物全部社會生活。
最后,物質生產活動及生產方式的變化發展決定整個社會歷史的變化發展,決定社會形態從低級向高級的更替和發展。
社會存在各要素的作用
社會存在是社會生活的物質方面,主要是指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方式,也包括地理環境和種群數量因素。地理環境是社會生存和發展的永恒的、必要的條件,而且它作為勞動對象也不斷進入物質生產領域。同時,種群數量因素也是重要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對社會發展起著制約和影響的作用。
意識關系
簡介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有什么樣的社會存在就有什么樣的社會意識。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會存在。卡爾·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
社會意識的含義
相對的,社會意識是指社會精神生活的總和,是社會存在的總體反映。它包括政治、法律、哲學、藝術、宗教等意識形態和風俗習慣、社會心理等。
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辯證關系
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是辯證統一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會存在。社會意識具有相對獨立性,還有自己特有的發展形勢和規律。它的發展和社會存在的發展不完全一致,主要體現在發展變化的同步性、經濟發展水平的平衡性、歷史繼承性和能動的反作用上。
范疇
屬于歷史唯物主義“社會存在”范疇的有:物質生產實踐活動,實踐活動所利用的自然資源,實踐活動所創造的生產力。匈牙利哲學家盧卡奇在他晚年的著作《社會存在本體論》中討論了社會存在的本體論問題,進一步深化了對社會存在概念的理解。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