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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漁政總隊,曾為隸屬于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的副廳級行政執法機構,履行海洋監察、海島管理、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監督檢驗、海洋環境保護等職能。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同意廣東省漁政總隊更名為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的批復》(中編辦復字〔2019〕178號),省編辦印發了《關于廣東省漁政總隊更名為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的函》(粵機編辦發〔2020〕1號),明確設立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集中行使廣東省權限范圍內的涉海執法職責。
主要職責
廣東省漁政總隊主要職責是: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船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工作;負責管轄海域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機構設置
本部門預算為省漁政總隊本級預算。內設辦公室、漁業船舶檢驗處、海洋監察處、漁政漁港監督處、指揮與協作處(與裝備技術處合署)、督察處6個正處級職能處室。
參考資料 >
2018年廣東省漁政總隊(本級)決算報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網站.2022-08-02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正式掛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網站.2022-08-02
2020年廣東省漁政總隊本級部門預算.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網站.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