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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來源:互聯網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簡稱澳門特區檢察院、澳門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檢察官由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任命。

歷史沿革

澳門在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前,沒有獨立的檢察機關。很長時期以來,只有法院一家獨具有司法機關的地位。而行使檢察權的部門“檢察官公署”,卻從屬于法院,和法院合署辦公。回歸后的澳門,從一個被葡萄牙所管治的地區,轉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檢察院就是順應這一歷史變革,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成立。

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設有兩個獨立的司法機關,分別是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檢察院。

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基本法的這一規定賦予了檢察院更為明確的法律地位,檢察院作為獨立司法機關的鮮明形象因此而樹立,亦改變了檢察院在回歸前仍被視為葡萄牙檢察官公署的下屬機關,以及絕大部份檢察官隸屬葡萄牙編制的狀況。

同時,基本法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根據首任行政長官何厚的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經驗的何超明博士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首任檢察長。經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共委任了十二名助理檢察長及二十七名檢察官。

隨著特區檢察院的順利組建,檢察長及所有檢察官的莊嚴就職,澳門司法體制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性質與地位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唯一具有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一個與法院對等而又和諧地共同履行司法職責的獨立機關。

相對于其它的權力機關,檢察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涉。在履行職能時,檢察院司法官只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指示,而無須聽從任何當局或任何人的命令。

職責權限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檢察院的職責與權限,涉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以及律政方面的特定工作,概括起來包括四個方面:

一、領導和監督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由檢察院領導,刑事警察機關具體執行。例如:

除刑事起訴法庭法官的專有權限以外,授權刑事警察機關進行所有偵查行為,并作出具體指引;

依法向刑事起訴法庭建議采取特殊偵查措施;

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審查拘留的合法性,并對強制措施的適用作出建議;

對犯罪消息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確認刑事警察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有效性等。

二、提起及確保刑事訴訟

偵查完結后檢察院決定是否作出控訴并在其后的訴訟程序中依法履行職責。例如:

當偵查獲得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發生及作案者的身份資料,應當提出控訴;

當證據顯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沒有犯罪、有關刑事程序依法不能進行,又或沒有獲得充分跡象顯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誰,案件應該歸案,不予控訴;

特別情況下可向刑事起訴法庭申請暫時中止訴訟程序或建議因免除刑罰而歸檔;

就第一審法官的決定、裁判或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并就涉案的其他人士所提起的上訴向中級法院提交書面答復,同時在法律許可的情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三、保護民事權益

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保證民事訴訟法中明顯弱勢一方的權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監督民事判決的合法性;

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

保障勞工的民事權益;

代表集體或公眾利益提起特別民事訴訟。

四、監督法律實施

檢察院依法參與法院各類案件的訴訟,以維護合法性為前提,依法監督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判程序,確保相關訴訟法律獲得正確的實施,確保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實施;

監督警方的偵查行為,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利害關系人針對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時,在維護合法性的前提下為政府辯護;

以違反合法性為理由,針對政府各級行政官員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行為或宣告無效;

委派代表出席政府工程或服務公開招標的開標儀式,確保開標過程公正及依法進行;

依法或應行政長官請求時,參與訂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利害關系人的合同;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咨詢職能或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機構設置

檢察長

檢察長辦公室

司法輔助廳

律政廳

司法合作廳

人事財政廳

支援廳

檢察官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

人員組成

檢察院人員主要包括三部分:檢察院司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專業及行政人員。

檢察院司法官

根據《基本法》規定: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檢察官由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任命。經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提名,2014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葉迅生碩士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

目前,檢察院在職司法官共有三十六人,包括檢察長一人、助理檢察長八人和檢察官二十七人(包括主任檢察官四人),他們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調查與起訴,在各級法院代表檢察院出庭,依法參與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

司法輔助人員

主要工作是輔助司法官處理案件。分主管官職及司法文員職程、其中,書記長、助理書記長和主任書記員屬主管官職,特級書記員、首席書記員、助理書記員和初級書記員屬司法文員職程。

專業行政人員

包括主管人員、專業人員和助理人員,主要負責協助檢察長開展工作,提供專業意見,進行人事和財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駐地

地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

參考資料 >

職責及權限.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2022-08-02

人員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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