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經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村鎮規劃、村鎮建設、村鎮人居環境治理、名鎮名村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5〕第15號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8日
管理條例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六號)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8年3月28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在重慶市轄區停止適用。
1998年3月28日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本條例。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鎮,是指農村行政村域內不同規模的村民聚居點和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鎮規劃區,是指村鎮建成區和因村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綜合開發,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地處洪澇、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鎮,在村鎮規劃中應盡量避開或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需要設置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在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行使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本條例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村鎮建設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控告、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成績顯著的。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九條 所有村鎮都應制定規劃,并按批準的規劃實施。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協調。編制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還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按照國家及市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具體編制辦法,依照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鎮的各項建設;
(二)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使村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標準同當地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五)保護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強村鎮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六)保護文物、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弘揚民族傳統,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一條 村鎮規劃分為村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村鎮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和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
第十二條 村鎮總體規劃,指鄉鎮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
村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鎮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的布點、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鎮交通、供電、郵電、排水管、商貿市場、教育、環保、環衛、綠化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主要工副業生產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設施的配置。
第十三條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是以村鎮總體規劃為依據,以村莊、集鎮建成區及其建設發展需要控制的區域為規劃范圍,對村莊、集鎮各項建設進行的具體安排和綜合規劃設計。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鎮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規模、發展方向和有關技術經濟指標,道路、能源、郵電、給排水、綠化、防災、環保、環衛、商貿市場、文化、教育等各項設施建設的具體布局,近期建設及主要地段建設的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不同的地域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主要對住宅和排水管、供電、道路、綠化、環保、環衛以及生產配套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公路、河道、管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村鎮規劃期限,應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遠期二十年。
第十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
因經濟、社會發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同意,并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八條 在城市郊區、平原、丘地區的集鎮和規模較大的村莊,推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鎮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結合的方式,加快集鎮功能的形成。在山區的集鎮和村莊的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建設方式,應適應當地特點。
第十九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各種建設項目必須服從規劃管理。在村鎮區域內,除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外,進行生產經營類建筑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單位住宅類建設的,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興建生產經營類建筑和單位住宅的,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條 村民在村鎮區域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審核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向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后,應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提出開工申請。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在村鎮規劃區內和道路、河道兩旁進行臨時建設,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及臨時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臨時建設。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批準的使用期滿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的應重新報批。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經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按本條例規定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后,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層數等規定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按本條例規定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后,六個月未申請開工,又未到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手續的,原批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三章 村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條 村鎮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設計。
下列建設項目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選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并按要求配備適當比例地形圖。
(一)二層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廠房和倉庫、跨度在七點五米二層以上的輕型廠房和倉庫;
(三)屬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小型以上的獨立煙囪、水塔和水池等構筑物;
(四)道路橋梁、排水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村鎮建筑設計應當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御災害等規定;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地方特色、民族風格;提倡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二十六條 村鎮建設項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準,并發給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村民住宅建設在開工前,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圖紙;確需變更的,須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后三個月內,必須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須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開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雖經批準延期但超過延期時限的,原批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中,不得妨礙交通、工農業生產,不得污染環境,不得破壞村鎮公用設施、礦產資源和文物古跡。
第二十九條 承擔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所核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嚴禁無證、越級或超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
村民修建住宅,除二層以上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外,其他住宅,應當有相應的技術人員或技術工匠指導。
承擔村鎮其他建筑施工的技術工匠,必須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考核認可,并對施工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責任。
*注:本款中關于“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第三十條 承擔村鎮建筑工程施工的企業和技術工匠,必須遵守有關施工技術規程和規范,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質量監督、辦理質監手續。其它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檢查制度,由批準開工建設的機關組織工程質量檢查。
凡經批準開工的村鎮建設項目,無論是否委托了質量監督,均須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由批準開工的機關組織,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參加。工程驗收質量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村鎮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 村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村鎮房屋、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維護房屋、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 村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資金,主要依靠村鎮發展經濟解決鼓勵企業、集體、個人投資興建自來水、燃氣、文化娛樂等公用設施。
村鎮自籌資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由村鎮負責管理,可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從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必須用于集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村鎮飲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實改善村鎮飲水條件,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村鎮規劃所確定的公共綠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和從事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環境衛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及雜物,種植和保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村鎮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設施,不得損壞。確需確伐、拆除搬遷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村鎮建設檔案實行歸口管理,建設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紙、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十一條 村鎮建設實行監察制度,由村鎮建設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村鎮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對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或超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不按規范設計,不按設計施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未經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傷亡事故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可對責任單位處以直接經濟損失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未按村鎮規劃審批程序或者未按批準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進行建設,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村鎮規劃修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限期改正,可并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擅自在村鎮規劃區內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以及道路兩旁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或者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堆垃圾、糞便、雜物,影響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損壞村鎮公用基礎設施的,除賠償損失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其處以直接損失金額一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專用收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村鎮規劃區內古樹名木、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村鎮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村鎮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法定權限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地方實施辦法。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場部、國營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條例進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就《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2014年11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上位法修改情況和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對條例及時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于2014年12月19日、24日分別在榮昌區和彭水自治縣召開了渝西、渝東南片區座談會,征求了17個區縣(自治縣)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2015年2月,赴渝中區、渝北區部分鎮、村就村鎮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的限額標準、村鎮人居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3月16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一、關于框架結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五章對名鎮名村保護管理作了規定,而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劃中,制定《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被列為預備項目。對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是在本條例專章規定,還是在《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規定要斟酌。法制委員會經與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研究后認為,修訂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對是否設“名鎮名村保護管理”一章進行了反復研究,設專章規定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有利于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旅游名鎮名村全面進行保護,審議中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的框架結構未提出異議。因此,二次審議稿保留了修訂草案第五章。對于如何避免該章與立法計劃相關立法項目內容交叉的問題,可以在今后立法工作中進一步研究。
二、關于村鎮建設項目的限額標準
在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大代表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對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中村鎮建設項目分類管理按層數和建筑面積劃分的限額標準,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
關于“限額以上”的層數標準。修訂草案將“限額以上”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層數標準由三層以上調整為四層以上,符合全國各地上調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層數的趨勢,而四層以上建筑施工涉及房屋結構、墻體承重等方面更加復雜的技術,易發生建設安全事故,故限額標準上調建筑層數也不能太多,將“限額以上”設定為四層起步,經過了反復調研、論證和協商,是科學的,可以不作修改。
關于“限額以上”的建筑面積標準。根據《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53號)的規定,我市農村居民人均最大宅基地面積30平方米、戶均最大人口數5人,按“限額以下”農村居民自建住宅最高3層計算,“限額以下”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最大建筑面積約為450平方米。修訂草案將“限額以上”的建筑面積標準由300平方米上調為500平方米,與調整后的層數標準保持了協調,是基本合理的。
因此,二次審議稿對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確定的層數和建筑面積限額標準未作修改,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該條的文字表述進行了完善,如:將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學校、幼兒園”修改為“幼兒園、學校”;將第五項“道路、橋梁、隧道、村鎮管網等市政公用工程”修改為“屬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橋梁、隧道等”。
三、關于農村建筑工匠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關重大,應當加大農村建筑工匠管理力度,并規定農村建筑工匠必須培訓合格才能承擔建筑任務。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后認為,一方面,為提高農村建筑工匠的技術水平,對其加大技術培訓和指導是非常必要的,二次審議稿在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市和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另一方面,2004年國家取消了對農村建筑工匠的從業資格管理,地方性法規必須維護法制統一,不得通過培訓合格證書保留或者變相保留農村建筑工匠的從業資格管理。二次審議稿刪去了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的“符合條件”等表述,對農村建筑工匠必須培訓合格才能承擔建筑任務的建議不予采納。
四、其他修改
根據立法技術規范,對修訂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對部分條文和用語的表述作了技術處理。如將“鎮(鄉)”統一修改為“鄉(鎮)”;將“其它”統一表述為“其他”;將第二條第二款“《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的“法律法規”修改為“地方性法規”,地方立法不宜對法律的準用性進行規定。二是對部分條文進行了調整。第十條的款數過多,合并后減少了款的數量;將部分規定相同或相類事項的條、款,如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以及規定農村危房的多個條、款,進行了合并。三是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作規定,本條例未作細化和補充的,原則上不再重復規定,故刪去了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條。
對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中的“名鎮名村”進行了定義,以進一步明確立法原意,避免對該概念的理解出現歧義。
根據我市一些街道辦事處轄有村的實際,增加一款,作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還做了其他文字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一并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就《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5年3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經一審修改后,文本趨于成熟,制度設計更加符合我市實際。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常委會法工委重點圍繞村鎮建設監管體制、農村違法建筑情況等問題,赴南岸區廣陽鎮銀湖村、彭水自治縣保家鎮鹿山居委會等地開展了調研,并召開來自村鎮的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詢專家、市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專家等參加的評估會,對修訂草案及其四項主要制度規范進行了表決前評估。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5月20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
一、關于村鎮建設監管體制
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雖然對我市村鎮建設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但對村鎮建設工程的分類管理職責表述較為原則,建議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真研究后,對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等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在上位法確立的按限額進行分類管理的制度框架下,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監管職責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市城鄉建委對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對國有建設用地上村鎮建設工程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用地上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的職責分工;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的建設管理參照建筑法、《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以解決其法規適用問題;從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點多面廣、交通條件差、建設周期長、動態變化多的實際出發,規定了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此外,明確了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并相應增加了村鎮建設中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
二、其他修改
調研中,一些基層干部群眾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農村居民申請建設住宅的程序規定不夠清楚,操作性不強,且用地審批程序繁瑣。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國土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后,將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分為三款,分別規定了利用原有宅基地,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以及占用農用地三種情形下農村居民申請住宅建設的程序,以使表述更加清楚。同時,將該款第一項中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農村居民應取得“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積的其他證明文件”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門的意見”,更好地體現了方便群眾。
有意見提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主體應增加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后認為,從實踐來看,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標準設計圖集已有較長時間,市政府在歷年關于做好巴渝新居建設和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文件中也將該職責賦予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全市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標準設計圖集編制職責的規定是合理的,可以不作修改。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需要,也可以為農村居民提供村鎮建設工程設計方面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對此法規不宜作硬性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的規定不夠合理,建房的農村居民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三次審議稿采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建房的農村居民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共同負責。建房的農村居民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表述過于原則,現實中有的農村居民擁有多處宅基地,建議明確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增加新房發證時拆除舊房等內容。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國土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后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系根據一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增加的內容,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相關內容的重申,屬于原則性的一般規定;而現實中存在的一戶多宅,多數是合法繼承所得或實施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勞動力轉移、推進城鎮化等方面政策的結果,其情形較為復雜,無法一一列舉,對這些村民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保護;而且,從法規調整范圍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和程序在土地管理法規中規定更為適當。目前,中央正在開展宅基地制度等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工作,國務院正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也將對有關農村居民宅基地的內容進行修改。因此,三次審議稿未采納該意見,僅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符合我市實際,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采納了該意見。
此外,三次審議稿還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并審議。
解讀
管理職責不清、建設行為不規范、農村建筑工匠缺乏有效管理、名鎮特色村保護管理不善等等,這些問題,導致大量農村居民自建住宅處于監管空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得不到保障,違法建設查處難度大。對于這些問題,2015年5月28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農民自建房限額放寬
村鎮建設工程點多、面廣、量大,監管難度大,特別是農村居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中的違法行為難以被及時查處,成為管理工作中的難點。究其原因,主要是區縣(自治縣)政府主管部門“管得到”往往“看不到”,村民委員會、鎮鄉政府“看得到”卻“管不到”。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村鎮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進行了分類管理,設置了限額管理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但彥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條例》規定,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按照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的分類進行管理。
《條例》要求,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此外,考慮到重慶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條例》對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標準進行了調整,從原來的三層(含三層)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增加到現在的四層(含四層)、建筑面積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進行限額管理,不僅明確了各自的責任,更將目前農村大量存在的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納入了限額以下工程進行管理,填補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但彥錚說。
農村建筑工匠要參加培訓
在一些農村地區,農民住房建設普遍存在選址隨意、外形簡陋、質量安全隱患較多等問題。“老經驗、土辦法”是現行農村建房的主要質量標準或條件。大多數農村建房的主體質量沒有參照相關標準執行,如使用的水泥規格不符合規定,沙漿配比不合理等。挑梁的寬度、屋頂的支撐等都缺少規范計算,存在質量隱患。同時,施工員缺乏安全意識,不使用安全帽等防護措施,為圖便利將扳手、碎磚等隨意往下扔;施工現場沒有拉起安全網,腳手架用孟宗竹簡單搭建;施工現場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外來人員尤其是小孩進出頻繁。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村群眾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明顯增加。因此,亟待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管理。”市人大城環委副主任委員簡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條例》規定,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條例》要求,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農村建筑工匠培訓證書。
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約定建設的要求、期限和范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鼓勵簽訂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
《條例》規定,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遵守有關施工技術規程和規范,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術,并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以前,群眾反映農民自建房審批程序較為繁瑣,為此《條例》對申請程序進行了明確規范。
《條例》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經市名鎮名村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并掛牌予以保護的傳統民居,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權人可以另行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后,持戶口證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記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的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農村居民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書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門的意見。農村居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參照本條規定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這些規定,讓村民自己申辦相關證明等更加簡便,更好地體現了方便群眾。”簡杰說。
村民要對自建限額以下房屋質量負責
實際中,我們常常看到,在修筑新房時,農民所請的施工隊資質不一,魚龍混雜,部分施工隊伍甚至沒有專業施工資質,施工隊按照戶主要求隨意更改施工圖紙設計的現象比比皆是;有些村民在修筑自家房屋時,甚至連基本的施工圖紙都沒有,完全依靠所雇用的施工隊伍的施工經驗進行修筑,房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條例》規定,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責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
《條例》要求,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因施工質量導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業應當負責整改。
名鎮名村禁建有污染的企業
對于名鎮名村,《條例》設立專章加強保護管理。
《條例》對名鎮名村作出了明確定義:名鎮名村,是指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有重大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或者鮮明特色景觀,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重慶歷史文化、傳統風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鎮和村。
《條例》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名鎮、名村的保護狀況和保護規劃編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測和跟蹤監測,并向市名鎮名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檢查和跟蹤檢測情況。名鎮名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資源開展普查、認定和保護工作。
《條例》規定,名鎮名村的產業發展,不得影響名村名鎮的保護,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新的有污染的工業企業,現有污染企業應當限期改造或者搬遷。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景點、傳統建筑中的民居等,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設立游覽標志,鼓勵保護性利用。
“通過這些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好名鎮、名村,讓人們記住鄉愁。”但彥錚表示。
農民新村可組建業委會
以前在農村一些地方的小區里經常出現占道、臟亂、吵鬧的現象。這不僅讓居住環境變差,還容易引起鄰里之間的矛盾。究其原因,是沒有業委會,也沒有物業管理。
因此,《條例》特別規定,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農民新村和設施配套、風貌各具的鄉(鎮)住宅小區,引導農村居民向規劃的農民新村和農村集中居民點適當集中。
農民新村和鄉(鎮)住宅小區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住宅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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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將于10月1日起實施。全市村鎮建設行為不規范、農村建筑工匠缺乏有效管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處于監管空白等問題將成為歷史。
據了解,《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從規劃、建設、工匠培訓等方面,對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進行了規范。特別是對限額(四層以上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跨度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以下的農村民用建筑,規定區縣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彌補法律對這一層次居民住宅建設的監管空白。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還針對全市名鎮名村較多的情況進行了保護規定。截至目前,我市已成功申報并公布18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1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14個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7個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村,63個中國傳統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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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缺乏統一規劃,風格五花八門;農村工匠缺乏統一技術標準,修房子根據經驗來,修建的部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名村名鎮缺乏保護,被隨意破壞……
這些現象將逐步得到規范:5月28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促進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出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對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進行了規范。
明確行政管理主體:
確保看得見的也能管得到
市人大城環委副主任委員簡杰介紹,根據現行法規,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分別屬于區縣相關部門管理。然而在實踐中,區縣規劃、建設部門更注重全區縣的整體規劃,更看重區縣城的規劃建設,對村鎮建設往往不夠重視。
而“看得到”村鎮建管問題的鄉鎮政府,卻沒有村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權限。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規劃實施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這就解決了‘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這一問題。”簡杰說。
村鎮建設項目著眼社會實際:
建筑活動實施限額管理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村鎮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進行了分類管理,設置了限額管理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但彥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所謂限額管理制度,即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按照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進行分類管理。
條例規定,限額標準為4層(含4層)、建筑面積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對限額以上的建筑,建設管理相對嚴格,例如,國有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建筑活動,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集體建設用地建筑活動,由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而限額以下村鎮建筑活動,條例要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但彥錚介紹,現行法規規定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標準為:3層(含3層)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而對該標準以下的農民自建建筑管理是空白。目前,農民在農村建房,修3、4層的樓房很常見,急需要將這部分自建建筑納入管理。
“進行限額管理后,不僅明確了管理責任,將目前農村大量存在的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納入了限額以下工程進行管理,填補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但彥錚說。
提升建筑質量:
建議培訓農村工匠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村群眾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明顯增加。因此,亟待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管理。”簡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然而現實中,一些農村地區,工匠施工依然是“老經驗、土辦法”,例如選址隨意、建筑外形簡陋、建筑質量安全隱患較多等。
為此,條例規定,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設置這一條款存在不少爭議,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農村工匠設置資格準入,不符合當前國家相關規定。”簡杰說。因此在審議后,大家認為,規范村鎮建筑首先應從規范工匠技術開始,這是今后發展的方向。所以條例保留了培訓工匠的條款,只是規定由主管部門免費培訓。
此外,條例規定,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鼓勵簽訂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鼓勵聘用有培訓合格證的工匠施工,以此引導農村工匠參與培訓。
立法與時俱進:
鼓勵農村小區引進物管
“將城市管理的有效經驗引入村鎮管理,從長遠著眼,提出一些引領性規定,是這次立法的一大特點。”簡杰說。
例如,條例規定,農民新村和鄉(鎮)住宅小區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住宅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條例還規定,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和改造村鎮的道路、園林綠化、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車站、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參考資料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0月實施.央廣網.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