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專門針對學生和幼兒這一特殊人群設計的意外傷害保險。
簡介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是由有資質的學校、幼兒園作為投保人,學生、幼兒作為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涵蓋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殘疾、燒傷等情況。此外,還有附加險種可供選擇,包括《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yī)療保險條款》和《附加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門診急診醫(yī)療保險條款》。
承保手續(xù)
1. 學校或幼兒園需填寫投保單,并加蓋公章。
2. 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 提供在冊學生或幼兒名單。
理賠手續(xù)
1.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2. 填寫索賠申請書,準備保險公司要求的索賠手續(xù)。
條款
1.總則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批單組成。所有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
1.2 被保險人
在依法開辦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40周歲(釋義見6.1)以下(含40周歲)的全日制大、中、小學學生和18個月以上(含18個月)的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1.3 投保人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監(jiān)護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應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權利。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因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產(chǎn)生的法律糾紛,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指定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時,應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2.保障內容
2.1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因此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公司將根據(jù)約定給予保險金,且給付的各項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2.1.1 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在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經(jīng)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領取人應在得知或應知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公司已給付2.1.2、2.1.3約定的殘疾、燒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2.1.2 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在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保險公司將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尚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狀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釋義見6.5)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如在意外傷害前已有殘疾,保險公司將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2.1.3 燒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的,保險公司將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多處燒傷的,無論是否發(fā)生在身體同一部位(釋義見6.6),保險公司只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燒傷并伴有殘疾的,保險公司只按燒傷給付比例和殘疾給付比例中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燒傷且發(fā)生在不同部位的,保險公司給付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2.2 責任免除
2.2.1 原因免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2.2 時間免責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3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公司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jīng)確定,在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2.4 保險期間
除非另有約定,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3.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3.1 交費義務
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繳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3.2 年齡申報義務
投保人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向投保人退還現(xiàn)金價值(釋義見6.16)。
3.3 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4 住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公司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3.5 其他內容變更通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需變更合同其他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險人已身故,則保險公司不接受本保險合同中有關該被保險人的任何內容的變更申請。
3.6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jīng)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釋義見6.17)而導致的遲延。
4.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4.1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相關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保險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1.1 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警方或司法部門、二級及以上醫(yī)院或保險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尸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1.2 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4)司法部門、二級及以上醫(yī)院或保險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保險公司認可的其他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鑒定診斷書。(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2 訴訟時效期間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4.3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公司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交的本保險條款4.1所列的材料后,應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上述請求后30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保險金申請人根據(jù)實際情況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保險金申請人。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shù)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保險公司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5.合同的解除和爭議處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填寫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1)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保險費交付憑證;(4)投保人身份證明。
5.2 合同的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釋義
6.1 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6.2 保險人
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財險各分支機構。
6.3 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6.4 燒傷
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后脫落。燒傷面積以《新九分法》為標準,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認可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準。
6.5 肢
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 部位
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干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8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4)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6)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6.9 潛水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6.10 熱氣球運動
指乘熱氣球升空飛行的體育活動。
6.11 攀巖運動
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6.12 探險活動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6.13 武術比賽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6.14 特技
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
6.16 現(xiàn)金價值
除另有約定外,現(xiàn)金價值=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jīng)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 ×75%。經(jīng)過天數(sh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18 保險金申請人
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申請人是指被保險人本人。
附錄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2. 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3.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4.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 上肢三大關節(jié)是指肩關節(jié)、肘關節(jié)和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是指髖關節(jié)、膝關節(jié)和踝關節(jié)。
6. 手指缺失是指近側指間關節(jié)以上完全切斷。
7. 手指機能的喪失是指自遠側指間關節(jié)切斷,或自近側指間關節(jié)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8.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關節(jié)以上完全切斷。
9. 聽覺機能的喪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10. 語言機能的喪失是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是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是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所謂“永久完全喪失”是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經(jīng)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參考資料 >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2024-10-31
陽光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2024-10-31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2009版)條款.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