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管理條例。該條例于2010年3月24日由國務院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公布。根據該《決定》,刪去《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時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自2018年3月19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12月29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0號),公布修訂后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歷史沿革
背景
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是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舉措。為推動保護臭氧層工作,國際社會于1987年達成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明確了受管控的消耗臭氧層物質范圍以及締約國分階段淘汰受控物質的目標要求。中國自1991年加入《議定書》以來,認真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積極采取措施淘汰受控物質,大力推廣綠色低碳替代技術,履約情況受到國際社會普遍贊譽,樹立起了負責任大國形象。
為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更好履行國際公約義務,2010年國務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全鏈條的管理制度。《條例》施行10多年來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更加規范、有力,成效更為顯著。
2016年10月,《議定書》第28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2021年4月,習近平主席宣布中國已決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對我國正式生效。為與國際公約對接,有必要對《條例》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通過修改《條例》,進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提升監管效能,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修改后,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力促進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新的貢獻。
條例發布
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4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3號),公布《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公布。根據該《決定》,刪去《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時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12月29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0號),公布修訂后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與國際公約對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強化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修改內容。將消耗臭氧層物質界定為“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不再保留“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將氫碳化物納入受控清單;規定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政策全文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2010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3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3年12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生產,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前款所稱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品的活動。
第四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商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逐步削減并最終淘汰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
禁止將國家已經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前款規定的用途。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中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的類別,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名錄。
因特殊用途確需生產、使用前款規定禁止生產、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按照《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有關允許用于特殊用途的規定,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 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推薦名錄》。
開發、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對在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十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但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
(一)維修單位為了維修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二)實驗室為了實驗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三)海關為了防止有害生物傳入傳出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檢疫的;
(四)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除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生產或者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業績;
(二)有生產或者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經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將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特殊用途的單位,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十二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下一年度的生產配額或者使用配額,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使用配額總量和申請單位生產、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業績情況,核定申請單位下一年度的生產配額或者使用配額,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下一年度的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予以公告,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生產或者使用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準予生產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用途及其數量;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四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需要調整其配額的,應當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配額變更手續。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和依據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單位的配額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單位不得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不得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
禁止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用途、數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情形外,禁止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
第十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單位;
(二)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三)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四)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單位。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三)項規定的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除依照本條例規定進出口外,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購買和銷售行為只能在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之間進行。
第十九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交由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數據。
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 進出口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予以控制,并實行名錄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制定、調整和公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配額,領取進出口審批單,并提交擬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向申請單位核發進出口審批單;未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進出口審批單的有效期最長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條 取得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領取進出口許可證,持進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由海關依法實施檢驗。
消耗臭氧層物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進出口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許可證;消耗臭氧層物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其他區域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不需要申請領取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五)扣押、查封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和發布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等數據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及處理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及處理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抄送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查處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查處或者直接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有消耗臭氧層物質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或者進出口許可證的;
(三)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在辦理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進出口等行政許可以及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條 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原料、違法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違法所得,拆除、銷毀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拆除、銷毀用于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減其生產、使用配額數量;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吊銷其生產、使用配額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二)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三)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第三十三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或者購買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違法所得,處以所銷售或者購買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市場總價3倍的罰款;對取得生產、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減其生產、使用配額數量。
第三十四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減其生產、使用配額數量。
第三十五條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交由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六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
(三)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
(四)未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 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導致監測數據不真實、不準確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單位無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超出進出口許可證的規定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配額、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許可證的,由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撤銷其進出口配額、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并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參考文獻為:
專家解讀
解讀一
消耗臭氧層物質是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一類化學物質。為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達成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管控。2016年,國際社會達成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物質范圍。氫氟碳化物對臭氧層無破壞作用,但具有溫室效應。作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中國高度重視保護臭氧層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彰顯了中國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決心。
一是《決定》明確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是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保證。新時代以來,我們之所以取得生態文明建設巨大成就,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實現“四個重大轉變”,根本在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在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科學指引。
二是《決定》明確禁止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此前,中國已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如期實現了全氯氟烴、哈龍、四氯化碳、甲基三氯甲烷和溴甲烷五大類消耗臭氧層物質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的全面淘汰。但是,這些物質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的風險。為此,《決定》明確禁止將國家已經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決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對于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解決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于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增加了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處罰方式,豐富了處罰種類,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與環境保護法銜接,明確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解讀二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構建了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核心制度,其確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配額許可等管理措施,為中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實現各階段履約目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目前,中國已累計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約62.8萬噸,占發展中國家淘汰總量的一半以上,為全球履約貢獻了中國經驗和中國智慧。隨著《〈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對中國生效,具有溫室效應的氫氟碳化物被納入受控物質范圍,中國履約實踐進入了新階段。《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完善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精準、更科學、更規范。
一是調整備案管理范圍,完善受控物質管理。此前,根據條例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可以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單位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情形,但對這類不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如何管理,措施不夠明確。《決定》除規定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等實施備案管理外,亦明確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備案手續,進一步完善了配額許可和備案管理體系。
二是規范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實現了管理全覆蓋。此前,條例沒有專門對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作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是通過規范性文件實施管理。例如,2018年,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四氯化碳處置設施;2021年,發布《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要求相關單位不得直接排放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的三氟甲。不同受控物質的管理文件出臺時間不一,具體管理要求也有差別,且效力也弱于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明確了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要求其對附帶產生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直接排放,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解決了長期以來的管理痛點。
三是采用自動監測技術,提升了管理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受控物質末端管理的難點在于防止非法流出和使用,管理的關鍵在于識別和控制風險點。例如,2019年,生態環境部開展了消耗臭氧層物質專項執法行動,搗毀一家非法生產三氯一氟甲烷的窩點,并發現16家企業違法使用該物質。三氯一氟甲烷違法生產投資低、占地小、工藝簡單,難以發現并查處。對此,生態環境部加強了對三氯一氟甲烷主要生產原料四氯化碳的源頭管控,建設了四氯化碳生產國家監控平臺。該平臺主要采集并分析企業已有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實現生產全過程監管,控制了四氯化碳的非法流出,三氯一氟甲烷的非法生產得到有效遏制。針對履約風險點,《決定》要求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規定了運行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將四氯化碳生產國家監控平臺的管理創新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提高了對受控物質管理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解讀三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2010年施行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是中國為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規定的義務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規,為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在履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的簽訂和實施,《議定書》的功能由保護臭氧層拓展到應對氣候變化。在此背景下,《決定》進一步完善了管理措施,提升了監管效能,對石化化工行業綠色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石化化工行業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是氟化工生產第一大國,可以生產幾乎所有氟化工產品,其中《議定書》管控的含氫氯氟烴和氫氟碳化物等氟碳化學品的生產量和供應量均占世界總量的70%以上,是履約國際舞臺上的主角。貫徹落實《決定》,嚴格規范行業的經營行為,持續推進綠色發展是石化化工行業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一是聚焦履約義務,明確行業綠色發展方向。根據形勢發展需要,著眼于《基加利修正案》新要求,《決定》調整了受控物質范圍,以便于將氫氟碳化物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進一步夯實了法律制度基礎,既為今后履約工作提供了遵循,也更加明確了行業綠色發展的方向。石化化工行業應當認真學習貫徹《決定》要求,增強行業履約意識,落實履約責任,在繼續完成好含氫氯氟烴行業淘汰管理計劃的同時,嚴格遵守《2024年度氫氟碳化物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和配額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好生產。在氫氟碳化物替代品研發和生產規劃方面,應堅持符合《基加利修正案》要求和產品綠色發展的方向。石化化工行業在過去三十多年的履約歷程中為保護臭氧層作出了巨大貢獻,在未來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征程上,也必將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是優化監管措施,提升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效能。《決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進行了優化調整,對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有關生產企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采用聯網傳輸手段,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切實提高監管效能。石化化工行業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的管理,有關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按標準采購安裝監測設備,并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傳輸準確及時。
三是強化法律責任,保障履約計劃實施。《決定》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完善處罰種類。石化化工行業多年來一直在呼吁,政府應加大對違法生產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市場,營造公平營商環境,保護合法企業的權益。可以相信,《決定》一定會對石化化工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和履約工作產生積極推動作用。
解讀四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物質范圍,跨越保護臭氧層和應對氣候變化兩個領域,既是履行國際公約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有力行動。
一是中國為全球保護臭氧層作出了重要貢獻。2010年施行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為中國替代減排消耗臭氧層物質、與國際社會一道保護臭氧層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條例規定,中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部分使用行為實施配額許可管理,實現源頭管控;同時,逐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配套規定,包括《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等。在條例和配套規定支撐下,中國通過嚴格履約,調動企業積極性,替代減排了發展中國家一半以上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根據2022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署科學評估委員會報告,預計中緯度地區臭氧層將在2045年前后恢復到1980年的水平。
二是《決定》為新形勢下中國履行國際公約提供了法律依據。2021年9月15日,《〈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正式對中國生效,開始對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進行管控。氫氟碳化物也是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相關協議管控的溫室氣體,主要在制冷、消防、半導體等行業使用。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重在管控排放不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重要任務在于管控氫氟碳化物的生產和使用,從源頭設置逐年削減目標,從而達到減少排放的目的。《決定》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物質范圍,不僅落實了履行國際公約的新要求,也是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有力抓手。同時,《決定》調整了備案管理制度,針對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提出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監管職責和企業責任,為協同應對臭氧層損耗和氣候變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決定》將為全球實現氫氟碳化物減排作出更大貢獻。氫氟碳化物的替代減排,將是中國引領全球環境治理的重要領域之一,直接涉及中國乃至全球制冷、半導體等多個行業的發展。中國是氫氟碳化物生產、使用和出口大國,含氫氟碳化物的制冷空調設備出口全世界大多數國家。《決定》為中國落實替代減排目標和引領世界替代減排構建了制度框架。未來,中國將通過制冷、消防、半導體等行業的綠色替代,對全球氫氟碳化物減排產生深遠影響。
參考資料 >
國務院關于修改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中國政府網.2024-02-28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2024-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國政府網.2024-02-28
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生態環境部.2024-02-28
明起,正式實施!.光明網.2024-02-29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改 ? 專家解讀① |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生態環境部.2024-02-28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改 ? 專家解讀③|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推進石化化工行業綠色發展.上觀.2024-02-28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改 ? 專家解讀④ | 為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履約提供法律保障.澎湃新聞.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