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指的是強制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貨幣而使其遭受一定經濟利益損失的行政處罰形式。罰款屬于行政處罰,不由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的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
罰款要求違法者交納的錢款應是其合法收入,而對違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則應適用沒收這種處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機關即可對其進行罰款。罰款的金額,法律也作了規定,即為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機關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決定。
歷史沿革
罰金刑,在古代就是罰錢物的刑罰,它源遠流長,從遠古直到近代。周代的罰是罰金刑的雛形,《書?呂刑》曰:“其罰百鍰?!?a href="/hebeideji/5690457327290673220.html">孫星衍注曰:“古《尚書》說百鍰,鍰者率也;一率,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百鍰為三斤?!边@里的“鍰”是一種重量單位,罰的東西是一種財物,把這種被罰的財物權可稱它為刑具。
2023年11月1日,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2024年2月19日,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決策部署,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全面系統規范。
罰款與罰金的區別
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罰款數額,他不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性質上與沒收財產、罰金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沒收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
罰金,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或者免繳。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法,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于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于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含義與功能
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財產罰,即行政機關強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而使其遭受一定經濟利益損失的行政處罰形式。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罰款的形式
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財產罰,即強制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貨幣而使其遭受一定經濟利益損失的行政處罰形式。罰款要求違法者交納的錢款應是其合法收入,而對違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則應適用沒收這種處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機關即可對其進行罰款。罰款的金額,法律也作了規定,即為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機關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決定。
相關法律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里奧·貝克、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罰款的區分
從中國現行法規范出發,民事公益訴訟本質上歸屬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框架,在民事法律規定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且未否定公益訴訟訴求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亦可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尤其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頂層設計下,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更具正當性。但是,立足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定位,民事公益訴訟不應與現行私益訴訟、行政處罰及刑事追訴等制度內涵相沖突。特別是,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和行政罰款均具備由公權力機關代表“公共利益”對違法行為人提出懲罰請求或直接予以懲處的意涵,有必要明晰二者的制度構造及關系,注意民事與行政、刑事法律問題銜接,以發揮各項制度協同功效。
第一,從制度功能的角度,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和行政罰款均具有懲戒和預防功能。
第二,從責任要件的角度,行政罰款責任與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日益趨同。
第三,從責任后果的角度,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和行政罰款的計算基數都不是基于損失,而是基于銷售額或貨值,計算標準主要是基數乘一定倍數,但錢款最后流向存在分歧。
第四,關于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款與刑事罰金的“同質罰”問題。
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的制度功能具有高度一致性,一方面,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行政機關由于執法資源有限不能對影響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違法等行為進行查處,尤其對于具有主觀過錯的“明知”行為,因無法進行深度調查而缺乏適當規制,由檢察機關提出懲罰性賠償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提出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應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應當是處于補充地位,作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由于各種原因沒有查處的補充;其次,如果違法行為人已經被處以與違法行為危害程度相當的刑事罰金和行政罰款,不宜再在檢察公益訴訟中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否則有同質罰再罰之嫌。
相關事件
2021年3月10日,韓德云代表提出,為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建議清理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電子眼原本是規范行車秩序的手段,“以罰代管”,把罰款當目的,密集設立電子眼,且限速差別大,既令司機惶恐,也可能因為急剎車增加安全隱患。這些“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偏離了保障道路暢通的執法宗旨,反而變成阻礙行車效率的“幫兇”,給道路和民眾“添堵”。問題已經擺上桌面,大眾廣泛認同,希望有關部門抓緊落實!
2022年5月12日,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海傲智能家居(云南)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涉嫌違法。5月17日,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該企業以上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小寫:¥12000.00)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某某處以人民幣叁仟元整(小寫:¥3000.00)罰款(此案例由昆明市應急管理局提供)。
2022年7月16日,勐臘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專家組對臘鵬達橡膠木材加工廠進行粉塵涉爆百日清零專項檢查,發現該企業主管道無泄爆口;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該企業以上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勐臘縣應急管理局按照簡易處罰程序,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小寫:¥2500.00)的行政處罰(此案例由勐臘縣應急管理局提供)。
參考資料 >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罰則 第六十三條.中國人大網.2024-01-31
罰金與罰款有下列區別.今日頭條.2024-01-31
中國歷代的罰金刑.bjgy.bjcourt.gov.cn.2024-02-23
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中國政府網.2024-02-23
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中國政府網.2024-0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2024-0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人大網.2024-0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4-02-22
如何界分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今日頭條.2024-02-22
兩會速評: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純屬“添堵”.中國新聞網.2021-03-10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集中曝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百日清零行動”典型行政處罰案例(第一批).云南省應急管理廳.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