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試驗是指當船舶建造即將完工時,對船舶各種設備與系統進行的試驗。
船舶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檢查,評價和調整設備與系統的安裝質量和工作狀況,以便確認新建船舶是否滿足設計任務書和有關規范的要求,以期獲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書,保證船舶安全、可靠地投入運營。
船舶試驗與交船工作,通常涉及船級社,船東代表和船廠交驗組織三方。對于同一設計的首制船舶,還應有設計方參加。船舶試驗主要包括系泊試驗、航行試驗、設備拆檢、檢查性航行試驗。
工作組織
試驗工作由船廠主持。規定的試驗項目必須請驗船師和船東代表到現場參加并驗收,并會簽有關試驗記錄、文件和證書作為交船文件。在各方代表確認船舶的各項性能指標基本滿足合同要求后,即可舉行交船儀式。通常,交船并不是合同的結束,船廠在交船后的規定期限內仍負有保用責任。
船舶試驗與交船工作,通常涉及船級社,船東代表和船廠交驗組織三方。對于同一設計的首制船舶,還應有設計方參加。
準備工作
在出航前,需要確保系泊試驗中的所有缺陷已完全消除,并保證主輔機械、管道系統和各種設備的工作可靠性。在航行試驗前,需要攜帶足夠的燃料、滑油和淡水等生活用品,并確保燃油品質符合技術要求。詳細記錄各艙載荷情況,準確測量船舶航行時的吃水深度,保持船舶在規定的吃水范圍內,并盡量達到平衡。如果水中停留時間較長,試航前最好將船體和螺旋槳表面清洗干凈。航行試驗的水域應滿足試驗項目的要求,一般規定水深和水面幅度分別為船舶吃水及寬度的10倍到20倍,拋錨試驗區的水深為45~80m。航行試驗應在風浪不超過2級海情條件下進行。航行試驗需要準備充足的測試儀表,包括船上固定儀表和根據需求配置的儀表,如轉速表、溫度計(水銀溫度計、熱電偶高溫計、熱電偶表面測溫計等)、液體比重計、煙氣分析儀、爆發壓力表、示功器、鋼弦測功儀、噪音測試儀、秒表、真空表、壓力表等。所有這些儀表需要在航行前進行校驗和調整。
為應對試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臨時小故障,需要配備修理工、車工、電焊工等,以及船上不常見的設備。 航行試驗前,工廠應提供以下必要的技術文件:
航行試驗的項目、內容、方法、計劃及技術要求應由設計單位與船廠協商制定。
實驗內容
系泊試驗
系泊試驗的目的是檢查船體、機械、電氣和動力設備的制造和安裝情況,并鑒定其質量,使船舶具備試航條件。在船廠碼頭上進行,根據系泊及航行試驗大綱,編制試驗大綱和具體項目,提交給船東代表確認和船檢部門批準,作為執行依據。對未規定的新設備,按產品技術條件進行試驗。無特殊工況要求的設備在此階段做最后試驗并交接。無法全面檢查其各種規定參數的設備,在航行試驗中進行試驗。記錄船用設備的各種參數、缺陷和意見,載入試驗記錄表內,作為原始材料。
航行試驗
航行試驗在海上或江河中進行,確保水深、水面寬度和各種船用設備的技術保障。試驗目的是根據船舶建造合同和批準的技術設計,全面考核建造船舶的技術性能指標。試驗組長代表船廠確認航行試驗準備就緒,并向船級社和船東提交航行試驗大綱和有關文件。在航行試驗中,各種機械、裝置、系統和設備的驗收工作需嚴格按照試驗大綱和航行試驗履歷簿規定的內容進行。航行試驗履歷簿為完工文件,因此各種試驗結果應整理成圖表形式的證明書,并滿足試驗規程的要求。對于同一設計的首制船舶,還需進行擴大航行試驗,全面檢查新設計船的快速性、操縱性、適航性及其他特殊性能。試驗中應測定以下內容:
綜合航行試驗主要在首制的特種艦船上進行,旨在考核設備作業能力、與其他飛機和其他艦船的配合能力、風浪對作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在各種環境條件下維護、修理和應急更換設備的方便程度。
設備拆檢
設備拆檢是對船用設備進行的部分拆卸檢查,通常針對在系泊或航行試驗中發現有問題或存在疑問的設備。拆檢對象由船東代表或船檢機構代表確定。其目的在于深入了解船舶內部狀況以及是否存在潛在隱患。設備拆檢通常在船廠進行,于系泊或航行試驗結束后進行。在拆檢過程中,應盡快消除發現的所有缺陷,并完成船艙室和全船的最后裝飾和涂裝工作。
檢查性航行試驗
完成系泊試驗、航行試驗、設備拆檢工作后,需進行檢查性航行試驗,以檢查拆檢后設備的運轉情況,幫助接船人員熟悉船上設備,提升他們的操作和維護能力。此項工作既可通過實際航行完成,也可在船廠采用模擬方法完成。檢查性航行試驗是交接試驗的階段,其完成標志著船舶建造過程的結束。
依據標準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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