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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紳士
來源:互聯網

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J.P. )也譯作治安法官,起源于十六世紀前,是英國創立的一套旨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司法輔助制度。英文譯意是“和平公證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譯為“太平紳士”。

在中國香港回歸前的港英管治時代,太平紳士系由香港總督根據《英皇制誥[gào]》第14條的規定,委任對香港社會有重大貢獻之人士,以協助政府維持社會治安。1843年,香港第一任總督璞鼎查,特選了44位英國人,組織成立了“英屬香港治安委員會”,任命他們為第一批治安委員。后來該職位易名為太平紳士,權力亦得到擴大。1883年12月,中國香港高等法院首位華人陪審員黃勝先生,被委任為第一個華人太平紳士。香港回歸后,根據《基本法》,保留了太平紳士制度,改由特區行政長官委任。

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責是視察和監督各類機構,包括懲教院所、羈留中心和其他相關場所,以確保這些機構得到有效管理,防止任何不公平對待或權利剝削的現象發生。他們確保個人投訴得到公平和透明的處理。香港的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太平紳士、非官守太平紳士和新界太平紳士三種,雖然產生程序和條件有所不同,但在職能和地位上沒有明顯差異。在香港已經實施了160多年的太平紳士制度,是一個有效的監督和視察機制。它提供了一個獨立的投訴渠道,方便需要的人提出投訴,并確保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跟進。此外,相關決策局或部門也可以參考太平紳士的意見和建議,改善設施和服務管理問題。

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和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區皆有太平紳士制度,但各地區對太平紳士的定義和要求皆有分別。

歷史沿革

起源

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J.P. ),是一種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維持社區安寧、防止非法刑罰及處理一些較簡單的法律程序的職銜,一般適用于普通法系的國家或地區。該制度源起于十六世紀前,是英國創立的一套旨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司法輔助制度。英文名稱為:JUSTICES OF THE PEACE,簡稱J.P., 譯意是“和平公證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譯為“太平紳士”。

演變

在港英管治時期,太平紳士的委任依據《英皇制誥》第14條的規定,由香港總督挑選對社會具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但這些人通常須為親英陣營的支持者。盡管像霍英東這樣的重要人物因其社會貢獻顯赫,但由于政治立場原因,并未獲得該頭銜。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政府維護社會穩定,當重大案件發生時,他們可被指派作為調查專員以確保公正審判。

追溯至184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總督璞鼎查精心選拔了44位英國籍人士組成“英屬香港治安委員會”,這批成員成為最初的治安委員,后隨著制度演變,這一職位逐漸被稱為太平紳士,并且其職能權限得到了進一步擴大。在早期的太平紳士任命中,幾乎全為英國人占據。直至1878年12月,黃勝作為中國香港高等法院首位華人陪審員,被正式委任為第一位華裔太平紳士。

1948年和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面對裁判司法庭人力短缺的壓力,港英政府制定了《裁判司條例》,首次賦予兩位太平紳士聯合組成的初級法庭(即太平紳士法庭)與裁判司同等的權力和司法權,可以直接審理并裁決某些案件。此舉標志著太平紳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從輔助轉向直接參與實質性的司法裁判工作。

發展

在過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太平紳士亦一如其他英聯邦國家一樣,需要審理案件;但現時其職能已被具有法律資歷的全職裁判官所取代。香港回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原有的英國殖民地時期的太平紳士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了延續和改革。原來由港督任命太平紳士的權力,在回歸后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手中。自1997年回歸以來,香港特區政府幾乎每年都會進行太平紳士的委任,到2005年7月為止,行政長官已經完成了8批次的太平紳士委任工作,每次委任人數規模不等,從大約50名至多達80名。截至2002年7月,據李東海先生的統計數據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當時共有1,172位現任太平紳士,其中非官守太平紳士占大多數,有827名,而擔任政府公職的官守太平紳士則有345名。隨著后續幾年持續的委任工作,到了2005年7月,累計的太平紳士總數進一步增長,超過了1,400名,顯示該制度在回歸后的香港繼續保持活躍并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7月1日,在授勛方面,2023年共有403人獲行政長官頒授勛銜及作出嘉獎。

中國香港

分類

香港的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太平紳士、非官守太平紳士、新界太平紳士三種,三者只是在產生程序和條件上有差異,與職能及地位上沒有分別;而上述三種頭銜一直使用直至回歸前最后一次授勛。為了反映與受殖民統治時代的區別,太平紳士的授勛頭銜在香港回歸后進行第一次授勛前夕宣布作出變革。并在原先的三種頭銜基礎上進行了細微的分類,以確保凸顯授勛者所接受頭銜的先后次序及重要性。改革后授勛頭銜次序如下:

參考資料

職責

香港回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原有的太平紳士制度得以保留,由《太平紳士條例》明確法律地位,同時調整授勛體系,形成等七級榮譽序列;目前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能是巡視監獄、羈留中心及其它場所包括醫院、感化院、老人院等,通過巡視及接受投訴以確保這些部門的有效管理及合理服務,以及確保不會有任何人士被不公平對待或被剝奪合法權利。

補充

如同其他香港政府或前港英政府授予的勛銜一樣,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的人可在其名字后加上“JP”字樣,作為個人正式銜頭之一部份。在香港,一般人視成為太平紳士為一種身份象征,因此有不少社區人士皆踴躍捐款或擔任公職,以期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英聯邦國家

英國

以前英國的太平紳士都由市政府直接任命,有固定工資,擔任管理當地的糧食,修橋修路,監督當地政府和議會的職責。直到被現在的制度取代,由大法官提名,然后皇室來直接任命。

新加坡

新加坡以前受英國殖民統治,現在也是英聯邦國家之一。本地的法律體系很大程度是沿襲了英國的法律體系。所以新加坡也承襲了太平紳士的制度。

新加坡的太平紳士由總統親自任命,授予在專業,社會和公共領域做出杰出貢獻的新加坡人,每一次任期是五年。總統也有權利撤銷任命。

新加坡的太平紳士不只是名譽稱號,是承擔社會責任的,他們視察監獄,以第三方的身份保證監獄運作和囚犯福利;給法庭做調解員,調解一些社會矛盾的案件;主持宣誓和證婚儀式。

澳大利亞

在澳洲辦理各類行政、司法、社區事務時,經常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書面證據證明。但往往這些材料的正本又只有一份,因此需要有人證明影印件是否屬實,政府部門沒有足夠的資源來處理這類繁雜瑣碎的核證工作,故授權“民間公證人”辦理。

法律授權某些人,包括太平紳士,履行這一職能。目的是提供獨立的驗證,證明簽署人所提供的宣誓或誓詞下的資料及本人簽署的文件或他自己。這對法院、政府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都可能非常重要。

太平紳主要是為有需要者義務見證簽署法定聲明、見證簽署宣誓書、證明文件副本與其原件相符。見證某人作出的法定聲明或誓章涉及接收該人的聲明、誓言或誓詞,表明該文件的內容是真實無誤,并見證該人在文件上的簽名。太平紳士的另一個常見職能是證明原始文件的副本。根據新南威爾士州有關法案,太平紳士來自社區的各個部門,在全州范圍內都可以行使權力。太平紳士還具有其他職能,包括見證其他種類的法律文書和管理特殊種類的宣誓等。

新西蘭

新西蘭,成為太平紳士無須任何學歷或資格認證要求,但是擔任太平紳士必須是有一定社區聲望的人士,由社區或是由專門的委員會推選出來。

新西蘭的太平紳士是享有良好社區聲譽的人,他們被政府授權可以見證并簽署法律聲明以及誓章。太平紳士在新西蘭,通常被賦予兩種職能,一是行政職能、二是司法職能。

太平紳士條例

內容

本條例旨在就太平紳士的委任、職能、辭職及免任,以及就附帶或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太平紳士條例》。

2.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指根據第3(1)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

“被扣留者”(Detained Person)指附表1第II部指明的人﹔

“新界太平紳士”(New Territories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根據第3(2)條獲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

“咨詢小組”(Advisory Panel)指附表1第III部指明的小組﹔

“羈押院所”(Custodial Institution)指附表1第I部指明的地方。

3.太平紳士的委任

行政長官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以下人士為太平紳士;

擔任公職而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

或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任何其他人。

政務司司長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根據第(1)(b)款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而他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為新界太平紳士。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太平紳士須在獲委任后盡快在監誓員主持下作出采用附表2所列格式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如屬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公告須在第(3)款提述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作出后始可在憲報刊登。

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不得在其于憲報公布之前生效。

4.任期

太平紳士在下述情況下即終止擔任該職位:

其委任根據第6條被撤銷﹔或如屬根據第3(1)(a)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在他離開公職時。

根據第3(2)條獲委任為新界太平紳士的太平紳士如根據本條例終止擔任太平紳士,即須終止擔任新界太平紳士的職位。

5.太平紳士的權力及職能

太平紳士的職能是:

巡視任何羈押院所或探訪任何被扣留者﹔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監理和接受聲明以及履行任何其他職能﹔及(如屬根據第3(1)(b)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擔任任何諮詢小組的成員。

根據任何條例獲委任或指定以履行第(1)(a)或(c)款所指職能的太平紳士,須行使該等條例授予他的權力和履行該等條例委予他的職能。

太平紳士須履行行政長官不時委予他的其他職能。

6.撤銷委任

行政長官可在下述情況下藉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

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之後的任何時間,離開香港并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但如他是因行政長官批準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則屬例外﹔

行政長官經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載有關於撤銷委任的理由的充分陳述。

根據第(1)款撤銷委任一事須在憲報公告。

7.辭職

太平紳士可隨時藉致予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而辭職,并自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起終止擔任太平紳士,如沒有指明日期,則自行政長官收到該通知的日期起終止擔任太平紳士。

8.修訂附表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而修訂附表1。

9.過渡性條文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太平紳士職位的人在其委任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留任太平紳士─

如屬官守太平紳士,猶如該項委任是根據第3(1)(a)條作出并已生效一樣﹔

如屬非官守太平紳士,猶如該項委任是根據第3(1)(b)條作出并已生效一樣﹔或如屬新界太平紳士,猶如該項委任是根據第3(2)條作出并已生效一樣,而本條例的條文亦據此適用。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憑藉其職位而擔任太平紳士的大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包括地方法院暫委法官)或裁判官在本條例生效時終止擔任太平紳士。

在本條中:

“官守太平紳士”(OfficialJusticeofthePeace)指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獲總督委任為官守太平紳士的人﹔

“非官守太平紳士”(Non-officialJusticeofthePeace)指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獲總督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的人。

意義與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人來說,太平紳士即是一份責任,也是一份榮譽,包括劉德華在內的諸多香港名流都是現任的太平紳士,他們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市民權利、化解矛盾是非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相關事件

2008年7月,香港回歸11周年之際,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269名社會人士頒授勛銜及嘉獎,演藝界人士共5人獲獎,劉德華獲任“非官守太平紳士”。

2022年8月,香港特區政府委任林鄭月娥(大紫荊勛賢)、陳帆陳肇始朱乃璋聶德權白韞六薛永恒黃錦星、邱騰華、鄧以海卓永興孫東丘應樺為太平紳士。

參考資料 >

源自英國的太平紳士制度.北京法院網.2024-01-11

.澎湃新聞.2024-01-12

香港的太平紳士:回歸前后權力及職能有差異.中國新聞網.2024-01-12

香港的太平紳士:回歸前后權力及職能有差異.中國新聞網.2024-01-11

查理·王 一個太平紳士的中國情結.semanticscholar.2024-01-12

二○二三年授勛及委任太平紳士名單.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4-01-18

劉德華獲太平紳士頭銜 受聘代言質檢總局.新浪娛樂.2024-01-11

新加坡總統委任太平紳士,這究竟是什么?.新加坡新聞網.2024-01-12

2002年《太平紳士法》.新南威爾士綜合法案.2024-01-18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1957.legislation.2024-01-18

《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PDF.2024-01-12

譚詠麟曾志偉受嘉獎 劉德華獲任太平紳士.搜狐娛樂.2024-01-11

香港特區政府:委任林鄭月娥等13人為太平紳士.環球網.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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