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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豁免權
來源:互聯網

律師豁免權是指律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且自身的執業行為、職務行為不受有關法律追訴、制裁的權利。

該權利主要包含律師的言論豁免權、作證豁免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失實豁免權以及人身自由保障權。此外,該權利又限制了言論豁免權和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失實豁免權的濫用,不得故意違法犯罪或者偽造證據等。中國、英國、法國、波蘭等多國國家的法律都有對律師豁免權的相關規定,內容相近而有所不同。

概念

律師豁免權是指律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且自身的執業行為、職務行為不受有關法律追訴、制裁的權利。

特征

(1)刑事責任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刑事責任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及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

(2)刑事責任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刑事責任豁免權的產生,一是基于法院指定,二是基于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在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放棄該權利,但該權利的放棄會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除外。

(3)刑事責任豁免權是職業特權。刑事責任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不享有該權利。

主要內容

言論豁免權

律師辯護言論豁免權,是指律師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能中的各種言論不受法律追究。此處之言論,既包括口頭發言及提問,也包括書面發言材料。任何人不得以誹謗、侮辱、作偽證、妨害司法等罪名,對于律師在法庭上公開發表之言論,追究其刑事責任。言論豁免權是律師豁免權的最主要之內容,法國學者雅克·阿默蘭曾指出:“發言的豁免權不是律師之特權,而是辯護職責道德的自然補償。職責規律要求,律師必須為自己的委托人服務,并講對他有好處的話,這是律師職業道德與義務的要求,雖然這樣做法官和權力機關會產生不滿。盡管律師曾宣誓忠于法律,但當他認為,執行的法律已經過時,或者被廢除,或者引用不當的,或者違背自然法基本規則的時候,他可以反對適用這些法律。例如,如果適用的法律具有追溯既往效力,但卻是完全錯誤的,同時,當由于政治原因或者某種情感因素,公眾攻擊被告人,并對被告人有辯護人而感到驚訝時,律師有責任蔑視公眾輿論。律師的這些行為,皆屬辯護豁免權之范疇,不能對律師以違反法庭紀律論處。”因此,要保障辯護律師之權利,首先就應賦予辯護律師言論豁免權。若律師可能因庭上的言論而遭到追訴,律師就不敢大膽指出公訴方證據的疑點,不敢大膽發表自己的意見,則必然無法讓裁判者了解案件的真相,也就不利于被告人權利之維護。

作證豁免權

辯護律師的作證豁免權是指辯護律師在辯護活動中對于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事實拒絕向司法當局作證的權利。作證豁免權也是一項國際通例。辯護律師的作證豁免權是依據其特殊行業的保密義務產生的,律師的保密義務是指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這也是律師的職業倫理義務,是執業律師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作為律師的一項重要義務或道德規范,世界各國律師制度均對于保密義務有著極為嚴格之要求,尤其是歐洲大陸國家,律師的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是絕對的、普遍的。例如,日本《律師職務基本規程》第23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律師不得對職務上所知悉有關委托人之秘密泄漏給其他人或者供他人使用。”該法第56條規定:“共同事務所的所屬律師,對于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因職務上所得知悉有關委托人的秘密,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泄漏給其他人或者供其他人使用。即使已不屬于該事務所的律師,亦受同樣的限制。”而建立在律師保密義務基礎之上的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可以使得辯護律師因保守執業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拒絕作證,并不得因此而受到法律追訴。

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失實豁免權

律師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失實豁免權,是指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如果他向法庭所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的內容失實時,免于受到法律追究的權利。即律師即使在辯護過程中提供、出示的文件、材料內容失實,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但如果不是律師故意偽造或者提供的,則應免除其偽證罪之刑責。律師由于調查取證權限及手段等受到嚴格的限制,其向法庭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等證據材料可能會失實,對律師向法庭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等證據材料失實的行為,應賦予其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人身自由保障權

辯護律師的人身自由保障權并不是律師的一項特權,而是對律師辯護職責最為厚實牢靠之保障,也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必要前提。人身自由是辯護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前提,也是其行使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沒有人身自由,一切的豁免權都不可能成立。要保障辯護律師的豁免權,首先應對律師的人身自由予以特殊保護,確保在刑事訴訟進程中辯護律師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非法拘傳、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辯護工作中斷。

相關限制

言論豁免權的合理限制

律師雖然享有言論豁免權,但這種豁免權是有一定限制的。辯護律師不得利用這一權利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以及從事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妨害司法公正。同時,律師亦不得借助言論詆毀憲法,或者貶損國家的根本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制度;詆毀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利益;不得教唆當事人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詆毀司法機關名譽、侮辱司法人員的人格或擾亂法庭紀律等。

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失實豁免權的合理限制

雖然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實的,不受法律追究,但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偽造證據或幫助委托人偽造證據;也不得向法庭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出示偽證,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或明確唆使委托人從事上述妨害作證行為。若辯護律師故意偽造有關文件材料構成犯罪的,則不屬豁免權保護范圍,應按偽證罪予以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國

自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頒布以來,經過多次修改,對律師權利的保護不斷改善,與律師的職業豁免相關規定有下列幾條:一是《律師法》第3條明確指出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二是《律師法》第36條強調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三是《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上述規定為律師在法庭上履行辯護職責,充分發揮其職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英國

根據英國法律規定,律師的豁免權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律師在履行職務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的責任。這是英國律師受到法律保障的一項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使律師在履行職務時,可以毫無顧慮地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見或在法庭上陳述辯論,以使法官弄清事實及法律關系,做到公正判決。

2.出庭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有不負疏忽責任的權利。法律設立這項豁免權的目的,是使出庭律師在進行訴訟活動時,不必顧慮本身的責任問題而有所保留。這項豁免權只給出庭律師享有,而事務律師是不享有此項權利的,因此事務律師有可能出現被委托人告以負有訴訟疏忽責任,而要求其賠償損失的情況發生。

法國

根據1981年7月29日法律第41條的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的活動,享有豁免的權利,表現在:

1.對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和當面發言,不得以誹謗、侮辱或藐視法庭提起訴訟;

2.如果律師認為法院執行的法律是過時的、被廢除的或引用不當的情況發生時,律師有不遵守這些法律的權利;

3.在法庭上,如果公眾出于感情或政治原因,對被告進行攻擊的情況發生時,律師可以有蔑視公眾輿論的權利。

律師上述的這些行為,均屬辯護豁免權的范圍,不能以違反法庭紀律論處。

4.法國還有一項沿襲下來的、習慣上的不成文法律,就是律師辦公室或住所有不受侵犯的特別權利。它體現在以下三方面:①不能在律師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②警察局和檢察院雖然可以到律師住所和辦公室尋找有罪行的文件(原則),但不能到律師辦公室尋找有罪行和過失的線索;③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通信,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第三者拆看,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果預審法官決定對一個律師家中進行搜查時,須報告檢察長同意,并由他通知律師協會的會長,再由會長或他指派的代表列席搜查,進行監督;搜查必須由預審法官親自執行,只有發現有罪行性質的文件(原件),才可以依法查封,否則是不能被查封的。

波蘭

波蘭的法律規定,律師在履行職務時享有豁免權,即律師在執行職務時,除法官和檢察官以外,如果侮辱了其他人也免受刑事制裁,這是波蘭國家為了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在法律上對律師的職業活動作出的一種特殊保障措施,或者說是該國給律師的一項特許的權利。

參考資料 >

..2024-01-23

..2023-12-05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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