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
來源:互聯網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是于2009年5月8日由中國佛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后于2010年1月10日公布的辦法,旨在規范漢傳佛教教務管理,維護漢傳佛教寺院主要教職人員合法權益。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分別于2019年7月24日和2024年10月13日進行修訂。

發布歷程

2009年5月8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該辦法于2010年1月10日被公布。

2019年7月24日,《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經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24年10月13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新修訂的《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漢傳佛教教務管理,維護漢傳佛教寺院主要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傳佛教寺院的住持是漢傳佛教寺院主要教職。住持對外代表常住,對內統理大眾。擔任住持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中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三)信仰堅定,戒行清凈,有較深的佛學造詣,德才兼備,有較高威望;

(四)年齡三十五歲以上,戒臘十夏以上;

(五)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畢業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學水平;

(六)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第三條 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佛教團體規章制度,曾被撤銷寺院住持職務的,不得再擔任住持。

第四條 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一)由該寺前任住持或管理組織提出人選;

(二)寺院所在地佛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對住持人選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提交該寺院兩序大眾民主評議;

(三)住持人選經兩序大眾民主評議獲半數以上贊成,由寺院管理組織書面報告所在地佛教協會;

(四)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由該寺院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禮請之。

第五條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人選,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之前,應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新增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提出。

第六條 住持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住持連選連任應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已連任三屆確需繼續擔任住持的,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前應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還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第七條 七十五歲以上的教職人員,原則上不再擔任新一屆寺院住持

第八條 住持離任應由寺院管理組織作出決定,報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并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相應宗教事務部門提交材料,辦理注銷備案手續。離任住持的教職人員應在離任前進行財務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離任,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第九條 住持本人提出辭職的,應由寺院管理組織作出是否接受辭職的決定,經寺院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備案。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住持辭職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第十條 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所寺院的住持。確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所寺院的住持。兼任寺院住持應當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住持被撤銷職務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務的,應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并以適當方式公告。

第十二條 住持應當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帶頭學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持戒律,勤修三學,以身作則,領眾熏修,維護常住,攝受大眾,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帶頭遵守和執行佛教團體和本寺院各項規章制度,帶頭落實寺院民主管理原則,自覺抵制佛教商業化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 住持應當履行佛教教務管理職責,接受佛教團體的教務指導,服從寺院管理組織的管理,接受所在寺院的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監督。

第十四條 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未按《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三)違犯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佛教戒律的;

(四)重大寺務不按民主程序辦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揮霍寺院財產的。

勸誡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做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做出,報該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并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其備案后實施。對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住持作出撤銷職務的決定,需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并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其備案后實施。

第十五條 佛教協會對住持人選做出任免或者對住持做出懲處決定前,應征求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其他固定佛教活動處所負責人的人選條件、任職退職、行為規范、監督管理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浙江省佛教協會.2025-07-30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中國佛教協會.2025-07-30

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湖北省民宗委.2025-07-30

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在浙江寧波召開.中國西藏網-微信公眾平臺.2025-07-30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