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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富勒
來源:互聯網

L·富勒(又名:L.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當地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執教于俄勒岡大學伊利諾伊大學杜克大學

人物簡介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當地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執教于俄勒岡大學、伊利諾伊大學、杜克大學、哈佛大學(1939-1972)。1948年后擔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學卡特講座教授。

主要作品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1934)

《法律在探討自己》(1940)

《法理學問題》(1949)

《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虛構》 (1967)

《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

人物觀點

富勒繼承了西方法學史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傳統,并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有新的理論發展。他強調法律與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 必須以一系列法制原則為前提,這些法治原則就是法律的“內在道德”,儀即“程序自然法”。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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