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tripartite agreement)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稱就業協議。三方協議書實行編號管理,每位畢業生擁有唯一編號協議書,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持一份。它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學校為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的作用是規定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各自的義務和責任,規定就業協議的生效條件和違約責任,辦理高校畢業生相關就業手續的依據。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三方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以便于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因而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意向變為現實之后,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系。
1989年,國家教委提出了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方案,這一改革標志著畢業生就業制度開始由過去的“包分配”向市場化配置轉變。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實施意見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并要求簽訂就業協議書。1997年11月20日,國家教委學生司發布了《關于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通知》明確規定,并于1998年開始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發展沿革
背景
1986年起,中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是在中國建國初期形成并逐漸發展、延續下來的。這種制度與中國當時高度集中的、以產品經濟為基本模式的經濟體制相適應,在歷史上曾起過積極作用。但是,這種以統和包為特征的畢業生分配制度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弊端,不利于調動學生學習、學校辦學、用人單位合理使用人才的積極性。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勞動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這種分配制度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與新的經濟運行機制越來越不相協調。因此,中國改革了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
發布方案
1989年,國家教委提出了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方案,這一改革的目標是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的指導下,逐步實行畢業生自主擇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制度。這一改革標志著畢業生就業制度開始由過去的“包分配”向市場化配置轉變,為畢業生提供了更多的選擇自由,同時也意味著他們需要自己承擔就業的責任和風險。
強化制度
1997年3月24日,為了理順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體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務體系,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辦學效益,使畢業生就業工作全面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各類人才培養的需要,國家教委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實施意見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并要求簽訂就業協議書,以指導和管理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逐步將學校畢業生就業體制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明確規定
1997年11月20日,國家教委學生司發布了《關于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通知》明確規定。從1998年起,中國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自此中國高校畢業生就業模式由“統包分配”轉化為“雙向選擇”。
協議性質
民事合同說
首先,從就業協議書的內容、目的和簽訂主體來說,顯然不是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更趨向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支持該學說的觀點主要是基于就業協議書是建立在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三方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其充分體現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則,是意思自治范疇的表示行為。其次,就業協議的締結通常涉及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這與一般民事合同簽署過程一致。此外,協議中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簽訂協議時畢業生還沒有到用人單位報到,不存在隸屬關系和管轄關系,在簽訂協議時都是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據雙向選擇的原則,履行自己的職責。因此該協議書是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約束。
反對觀點認為,民事法律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衡量協議書是否為民事合同的重要因素是三方主體間是否處于平等地位。《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畢業生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簽訂就業協議的行為無效。這就使得協議書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介入了高校這一審批行為,使得私法自治中出現了“公權力”的干預,并且高校相對于畢業生來說處于管理者的地位,顯然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法關系。高校作為管理者在學校內進行教學、管理,制定校規校紀,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這種行為對被管理者的權利產生單方的、強制性的影響。因此,將高校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并列于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民事合同說法是不恰當的。
勞動合同說
實踐中結合從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內容、目的進行分析,得出就業協議書不應簡單歸屬于勞動合同的結論。就業協議書的簽訂表示了雙方達成勞動關系的合意,畢業生擁有了自高校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從事既定工作的權利和和承擔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的義務,用人單位依據協議有接受畢業生就職并建立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這就從事實上確立了勞動關系。
但是通過對二者深入分析,就會發現二者之間存在很大差異。首先,二者主體和內容就大不相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只需要滿足雙方主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一般為畢業生個人信息、就業意向、用人單位是否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含有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等在內的九項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就試用期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的內容來進行另外的一些約定。其次,二者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簽訂時間也不相同。就業協議依據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國家成文法律,而法律的效力是高于部門規章的。簽訂時間方面,就業協議書主要簽訂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最后,糾紛解決方式不同。就業協議規定,因就業協議書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依據就業協議書申請勞動仲裁。而因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未經仲裁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合同說
以就業協議書產生的歷史時期和兼具的時代特色為切入點,產生了就業協議書是特殊行政合同的說法。該說法強調就業協議書是中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本身就具有國家行政管理的色彩,是國家政府部門統計畢業生就業率、上報就業計劃并管理學生檔案的依據,也是畢業生辦理戶籍遷移的憑證,沒有簽訂大學生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戶籍、人事檔案等人事關系就不能轉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因此,它包含的是國家強制力,不可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這種說法的不合理之處在于行政合同作為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要求必須有一方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就業協議書三方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一般排除在行政主體之外,而高校本身并不具備行政主體地位,它只是行政主體的授權組織,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從事相應的行政管理工作。從目的分析,就業協議書旨在傾斜維護畢業生的個人利益,確立畢業生、高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行政合同維護公共利益的屬性不符。所以即使就業協議書具有輔助國家有關部門統計畢業生就業率的管理作用,但是從其簽訂的目的來說,將就業協議書定義為行政合同顯然是不恰當的。
預約合同說
因為中國立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合同法》中都沒有預約合同的明確規定,部分學者否定就業協議書作為預約合同的理由在于:就業協議書作為預約合同與本約勞動合同的性質不同,預約合同被多數學者認為是民事合同,屬于債權合同,與勞動合同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合同,二者的法律依據也不相同。此外,就業協議書是三方合同,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
以上這些反對意見的提出是基于將預約合同限制在買賣合同或個別契約合同的范圍內,徐國棟曾在《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結構》中指出:“預約合同不能作為典型合同規定在債法分論中,是因為所有的典型合同,都是類型化的交易形式,而預約合同不具有類型化交易形式的性質,它是與所有的典型合同都相關的訂約程序。”也就是說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合同的義務,正如預約合同的定義“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國內現行的就業協議書從內容上來講主要是用來確認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在畢業生擇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完全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預約”,約定其在順利畢業生后按約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實現與用人單位簽訂“本約”的目的。所以,通過就業協議書訂立的目的、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等方面分析,就業協議書是符合預約合同的法律屬性的。
協議內容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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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款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與勞動合同的區分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由教育部制定樣式,各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印制,按照教育部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執行,例如,北京地區高校使用的《就業協議書》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印制的《北京地區普通高校本、專科(高職)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或《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是三方主體,涉及培養院校、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制定的雙方合同,只涉及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
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民事協議(民事合同)的一種;是用人單位確認高校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高校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方面,內容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時間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一般先于勞動合同。
期限不同
《就業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至高校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確定。
法則法規不同
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協議意義
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簽署了三方協議并交回學校,學校才會在畢業后發放派遣證。畢業生憑派遣證到用人單位報到后開始計算工齡,并具備干部身份(常規情況下高校畢業時間為6月25日,三方協議需在6月18日前提交至學校)。
畢業生身份的證明
三方協議是學校編制派遣方案,到人社廳開具《就業報到證》的依據。畢業生憑《就業報到證》才能到工作單位辦理報到手續,到就業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和人事部門辦理落戶和檔案手續。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畢業生憑派遣證到用人單位報到后開始計算工齡,并具備干部身份。
保護權益的依據
三方協議不是強制性簽署的,但簽訂后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護剛畢業的同學們,以免關系轉接不清晰或者面臨失業。為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避免到用人單位后發生糾紛,在協議書中可以將簽約前達成的收入、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及其他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另行“備注”說明,若后續發生糾紛,可憑備注內容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如果不簽訂三方協議,可能會與用人單位在上述問題上發生糾紛,而無法用正當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簽約后可以避免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要求為由不錄用畢業生。
接收檔案的依據
簽訂了三方協議后畢業生可憑協議到單位所在地人才市場辦理“人事代理”手續,若沒有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則畢業生的檔案就沒有相關人事部門管理,時間一長,檔案就會被派回生源地,不計工齡、不評職稱。在以后需要檔案時可能會找不到檔案,以后繼續深造、報考公務員、去需要人事檔案的單位工作時都會遇到麻煩。
協議作用
規定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各自的義務和責任
畢業生的義務和責任,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義務與責任,由就業協議第二條規定。學校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兩條規定,為就業協議的第三條和第四條。三方當事人如有其他需要補充約定的權利義務未盡事宜,由就業協議第五條規定。
規定就業協議的生效條件和違約責任
就業協議第六條規定:“本協議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及學校三方簽字、蓋章后 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協議,若由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辦理高校畢業生相關就業手續的依據
就業協議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的依據,是進行畢業生派遣的根據,是確認就業意向和勞動需求的憑證,也是進行勞動統計的重要依據。就業協議是學校上報就業計劃、用人單位申報進人指標、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的依據。畢業生畢業前落實工作單位的,憑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的就業計劃書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進行協議簽證,學校憑借就業協議上報就業計劃并對學生進行派遣,用人單位依據就業協議向有關單位申報入戶指標,就業協議也是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的根據。
注意事項
相關事件
在校生小張和某科技公司、學校簽訂了“三方協議”,協議約定小張畢業后到某科技公司報到,某科技公司做好接收工作。7月,小張畢業后到某科技公司報到。工作了一段時間,小張以公司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某科技公司辯稱,雙方已經簽訂過“三方協議”,該協議對崗位、工資、工作時間等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包含了勞動合同所必需的基本內容,因此無須重復簽訂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機構最終支持小張關于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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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財就業指導 | 揭開崗位實習三方協議、就業(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真相!.微信公眾平臺.2025-03-10
@2023屆畢業生,關于三方協議,你需要知道這些.微信公眾平臺.2025-03-10
畢業生必須知道的簽訂“三方協議”.新鄉學院土木工程與建筑學院 .2025-04-27
三方協議到底是什么?.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07-07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于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報告通知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9-04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西南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院.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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