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仲裁制度是中國改革開放后新興的一種科技糾紛解決方式,是對中國仲裁制度的重要改革。這一制度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處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的復雜問題。1991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了《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并建立了多個技術合同仲裁機構。
機制簡介
裁審擇一制
技術合同仲裁制度遵循"裁審擇一制"原則,也稱"或裁或審制"。當技術合同產生爭議且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問題,或者協商、調解未能成功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的書面仲裁協議,向指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如果當事人未在仲裁決定規定的時限內履行仲裁機構的決定,則對方有權向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以確保仲裁決定的有效性。盡管當事人可能對仲裁決定持有異議,但他們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機構
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由省級及以上、省會城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國家科技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的科技社會組織或工業行業協會設立。這些機構負責處理技術合同爭議案件。
仲裁員資格
國家實施技術合同仲裁員資格認證制度,只有獲得相應資格的人士才有資格參與技術合同仲裁活動。
仲裁程序
技術合同仲裁的過程包括提交仲裁申請書、立案受理、組建仲裁庭(由當事人各自選擇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任命一名首席仲裁員,共三名成員)、證據收集、調解、鑒定評估、公開審理以及做出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自送達當事人起生效。
法律基礎
技術合同仲裁的基礎在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這些協議不僅賦予仲裁機構仲裁權力,還確定了其對技術合同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通常包含以下要素:仲裁地點、仲裁機構名稱、仲裁范圍、仲裁費用分擔等內容。
參考資料 >
發生技術合同糾紛能否仲裁解決.律圖.2024-10-29
根據規定技術合同有什么仲裁機構仲裁.律圖.2024-10-29
一、技術合同糾紛仲裁找哪個機構解決.法律快車.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