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石(1014年—1094年),字子堅,河陽人,陳貫之子。因父親官爵而在科舉考試中及第。嘉祐年間,擔任、峽轉運判官,成功捕殺民間養蠱毒殺人的首腦,查獲良藥圖,從此遇毒者得以不死。歷任京西、河東、淮南市、京東等職,熙寧四年知蘇州市,后任邠州、河中府。元豐元年,陳安石與韓絳討論行鹽法,最終鹽法定案,陳安石發行鹽券以制止私鹽販運,私販者大為減少。元豐八年,出知永興軍,元祐四年十二月,任左中散大夫、知鄧州市,元五年改鄭州市。紹圣元年(1094年)正月,陳安石以崇福宮卒,享年八十一。
簡介
提點陜西省刑獄,攝帥延,能用諜者,敵動靜輒先聞。嘗敕邊民戒嚴,既而數萬騎奄至,無所獲而去,璽書嘉之。歷使京西、河東、淮南、京東,知蘇州、州、河中府。戶部副使韓鎮太原市,議行鹽法,與監司多不合,加安石集賢殿修撰,為河東都轉運使,議始定。謂其僚曰:“興事當有漸,急則擾。”乃出鹽付民而俾之券,使隨所得貿易,鬻畢而歸券,私販為減。進天章閣待制。
經歷
官軍西征時,遣縣令佐督餉,安石謂文吏畏怯,武人邀功,乃但取敢行者。申約束以防眾潰,曰:“事不豫警,俟其犯而誅之,是罔民也。”王中正帥東師而西,報安石持四十日糧,而師駐白草平彌月。安石深念曰:“吾頓兵益久,而秦甲未至,倘不足于食,將以乏軍興罪我。”即擅發民再餉,乃以聞。李舜舉劾其專,詔置獄于潞,安石自麟州會逮,俄而他路饋糧多不繼,趙頊察其無罪,赦之。
尚書省初建,召為戶部侍郎。嘗與右曹李定同奏事,帝目留之曰:“卿豈非在淮南日不肯保李定持服者乎?”對曰:“詔問臣,臣不敢不以實奏。”帝曰:“以實事君,朕所與也。”進吏部侍郎。選人將改京官,須次久,臨當引對,率困于刑寺審問,或沮以微文,則一跌不復。安石則罷再問,以絕弊,遂為后法。出知永興軍、鄧、襄、陳、鄭州市、孟州市,至龍圖閣直學士。紹圣元年卒,年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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