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兵役制度,是國家關于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
中國在商、周時已經有征兵制度,實行的是全民皆兵,部落里的老弱婦孺都參加戰斗。戰國時期,已經建立常備兵制度。秦統一后,出現了全國規模的征兵制。農民是兵員的主要來源。三國時期出現了“世兵制”。北朝出現了“府兵制”。唐初實行“兵散于府,將歸于朝”的政策。募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元朝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實行部落兵制。明朝實行“衛所制”。清朝實行“旗兵制”,類似部落制。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志愿兵役制、義務兵役制、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義務兵役制為主體、去除義務兵為主體,保留兩個結合等。
中國兵役制度現行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兵役登記、平時征集、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戰時兵員動員、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退役軍人的安置等內容。
歷史沿革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志愿兵役制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義務兵役制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準了《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愿兵,并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義務兵役制為主體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為志愿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去除義務兵為主體,保留兩個結合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兵役法
兵役法發展歷史
初步形成
1952年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主席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討論修改,于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從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修改修訂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為志愿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
最新修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地方武裝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對《兵役法》進行修訂;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對《兵役法》進行修訂;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兵役法》進行第四次修訂。
新修訂的兵役法共11章65條。主要從法律上強化黨對兵役工作統一領導,保證兵役工作的正確方向;優化兵役基本制度,突出志愿兵役的主體地位;完善兵役登記和平時征集制度,對兵役登記對象范圍、程序辦法、查驗核驗等進行系統規范,健全高校兵役工作機構,放寬高素質兵員征集年齡限制;優化服役待遇保障和退役安置制度,明確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優秀義務兵可以提前選改為軍士,調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等政策,規范退役軍人的安置方式和適用條件;創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推進兵役信息化建設,建立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主要內容
兵役登記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兵役登記包括初次兵役登記和預備役登記。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初次兵役登記可以采取網絡登記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進行兵役登記,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退出現役的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安置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其中,符合預備役條件,經部隊確定需要辦理預備役登記的,還應當辦理預備役登記。
士兵征集
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士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征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集工作。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研究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六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征集工作機構的通知,按時參加體格檢查等征集活動。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征集工作機構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招錄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征集工作。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應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監察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役期制度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軍士。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批準可以選改為軍士;服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選改為軍士。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軍士。軍士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軍士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軍士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軍士的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士兵因國家建設或者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征集工作機構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為部隊下達退出現役命令之日。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依照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士兵預備役。預備役士兵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現役軍官從下列人員中選拔、招收:(一)軍隊院校畢業學員;(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三)表現優秀的現役士兵;(四)軍隊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現役士兵、軍隊院校學員、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其他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一)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軍官;(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現役已滿最高年齡或者銜級最高年限的,退出現役;需要延長服現役或者暫緩退出現役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現役未滿最高年齡或者銜級最高年限,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出現役的軍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符合軍官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軍官預備役。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退役安置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服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榮譽以及屬于烈士子女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對退出現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軍士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士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軍士退出現役,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自主就業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對退出現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
國家保障軍人享有符合軍事職業特點、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保險、休假、療養等待遇。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女軍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軍隊應當根據女軍人的特點,合理安排女軍人的工作任務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為女軍人提供特別保護。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享受國家規定的伙食、交通等補助。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預備役人員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醫療、金融、交通、參觀游覽、法律服務、文化體育設施服務、郵政服務等方面享受優待政策。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優待和殘疾撫恤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軍人犧牲、病故,國家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撫恤金。
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義務兵和軍士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義務兵和軍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現役軍官和軍士的子女教育,家屬的隨軍、就業創業以及工作調動,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屬,其住房、醫療、養老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致殘、犧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法律責任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并處以罰款。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一)貪污賄賂的;(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個人信息的。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退役軍人工作、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古代兵役制度
商周時期
中國在商、周時已經有征兵制度,實行的是全民皆兵,部落里的老弱婦孺都參加戰斗。當時規定,在戰爭期間,每個部落成員都有當兵作戰的義務。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即“三族”與“多子族”所組成。基干力量是由平民組成的甲士。
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已經建立常備兵制度。常備兵是軍隊的基干,他們都是經過應征考選而來。考選條件相當嚴格。凡是中選的人,免除全家的賦稅、徭役。
秦漢時期
秦統一后,出現了全國規模的征兵制。農民是兵員的主要來源。秦朝兵役和勞役極為繁重,當時全國人口大約有2000多萬,而經常被征發服兵役、勞役的就有二三百萬。漢承秦制,規定男子在適齡期間,除每年農閑受訓外,每人一生要服兩次兵役,每次一年。劉徹時,招募熟悉北方少數民族情況的人組成“胡騎”,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組成“越騎”。東漢后期,很多壯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國征兵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很多軍閥擁兵自重,形成嚴重的軍閥割據局面。
三國時代
三國時期出現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為兵。這種兵家戶籍不屬郡縣,而由軍府管理,稱為“士家”、“軍戶”。世兵社會地位低下,只有得到放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北魏隋唐
北朝出現了“府兵制”。西魏末年,西魏的宇文泰廣泛招募各地豪強地主從軍,通過他們又帶來了大量家兵、部曲等私人武裝,從而創置了“府兵制”。府兵只管打仗,不再負擔其他賦稅。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變化,軍府名稱為驃騎府,以驃騎將軍為長官。軍士開始編入戶籍,從事生產。
唐宋時期
唐初實行“兵散于府,將歸于朝”的政策,意思是兵士由軍府管,將軍由朝廷管。募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當時有四種不同軍隊———禁軍、廂兵、蕃兵、鄉兵。
元明清時期
元朝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實行部落兵制。明朝實行“衛所制”。軍隊組織有衛、所兩級。一府設所,幾府設衛。后頒行《垛集令》,“垛集”成為軍源的主要征集方式,近似于“世兵”制。清朝實行“旗兵制”,類似部落制。努爾哈赤將滿、蒙、漢族力量編成八個旗,分別用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種色旗作標志,平時為民,戰時為兵。這就是“八旗軍”的由來。清統一全國后,又以漢人為基礎組成了“綠旗軍”。
參考資料 >
中國的兵役制度(一).中國人大網.2021-08-03
中國古代兵役制度的演變.新華網.2023-10-26
中國的兵役制度(一).中國人大網.2023-10-26
>> 政策法規 -兵役法規.全國征兵網.2023-10-26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兵役法.全國征兵網.2023-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大網.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