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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經濟普查
來源:互聯網

第二次經濟普查是指2007年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35號)決定于2008年進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國家統計局決定于2007年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在北京市崇文區(今東城區)、河南省寶豐縣陜西省周至縣進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單位清查的試點工作,試點調查內容包括: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基本情況等。這是繼2004年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之后的又一次全面普查,旨在合并以往的工業普查、第三產業普查和基本單位普查三項專項經濟普查。

目的

全面調查了解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普查對象

普查對象為中國大陸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行業范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行政管理與社會組織等。這次普查除農業以外的19個國民經濟門類、90個行業大類、378個行業中類和875個行業小類,涉及普查對象約有800萬個各類單位和3000多萬個個體經營戶。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國務院參與普查的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質檢總局等11個部門。普查分為三個階段即2007年為這次普查的籌備階段,2008年為普查的準備階段,2009年為普查登記、數據審核處理和普查結果發布階段,2010年為資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結果開展的課題研究階段。

GDP介紹

歷年數據

GDP經濟普查修訂數據與歷年發布數據對比(單位:億元)。

人均GDP

結構修訂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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