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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履行原則
來源:互聯網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還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不僅僅是債務人的事情,也是債權人的事情,協助履行通常是債權人的義務。

原理

一般認識

協作履行原則包含了以下內容:

- 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地受領給付。

- 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常需要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并提供便利。

- 當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應對擴大損失負相應責任。

- 發生糾紛時,各方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卸。

具體要求

在合同履行中,協作履行的具體要求包括:

- 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盡力為其履行創造必要條件,確保實際履行得以實現。

- 因客觀情況變化需變更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回復,共同商討妥善的變更方法。

- 確實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告知對方,對方收到通知后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或挽回損失。

- 因過失違約時,對方應迅速協助糾正,并設法防止或減少損失。

-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協商解決。

強調

協作履行原則并不忽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借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違背的。

應用

協作履行原則已在合同實踐中廣泛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保證自己。當事人一方必須首先保證自己按時、按質、按量地全面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在締約中誠實不欺,在履行時信守約定,做誠實信用的表率。

- 關注對方。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有利條件,做到三及時:及時了解合同履行情況,及時進行必要的提醒和督促,及時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和意見。

- 減輕損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時遇到困難,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全力幫助解決問題,設法減少損失。如因客觀情況變化需變更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回復,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如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爭端,多為對方著想,將損失降至最低點。

區別

協作與合作的區別在于:

- 協作的目的明確且單一,而合作的目的并非如此明確。

- 協作的過程是一個“交換”過程,而合作的過程則不同。

- 協作使人失去個體性而成為形式化的符號,而在合作中,個人的個體性得到尊重。

- 協作是服務于自私的需要,而合作則超越了“為我”還是“為他”的思維模式。

- 協作關系從屬于法律的規定,不受道德的制約,而合作則首先需要滿足道德的審查和判斷。

- 協作本質上是被動的和“他治的”,而合作是真正的“自治”。

注意問題

- 領導者要合理、適時地組織協調,根據實際情況和問題,適時組織協作、調整力量,以保證各項發展目標的均衡發展。

- 各個部門或個人要有全局觀念,主動搞好協作配合。

- 對制定的協作內容和臨時承擔的協作任務,應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去完成,因為這些任務和計劃都是圍繞總目標、服從總目標的需要而確定的。

參考資料 >

協助履行合同原則.找法網.2024-11-11

合同的履行原則是什么.雞冠法院.2024-11-11

合同履行中的協作履行原則包括什么有什么要求.愛問法律.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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