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體系是一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它受兩個條約約束: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1989年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后者的訂立是為了使馬德里體系更加靈活,更能適應某些未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的國內立法。另外,馬德里議定書對實行區域性商標注冊體系的政府間組織成員敞開大門。這兩個條約并行、獨立卻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實施細則于1996年生效。兩條約的目標是為商標所有人簡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時間內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國家里獲得商標保護。這就是馬德里體系的目的所在。有成員國104個。
商標國際注冊
自從1891年簽訂馬德里協定以來,一個商標國際注冊體系(馬德里體系)得以同國家程序平行發展。這一體系使得商標所有人僅通過向一個主管局提交一份使用一種語言及支付一項低費用的申請而在多個國家中同時獲得商標保護成為可能。
商標體系
馬德里體系的主要特點:
1、自注冊日起,國際注冊具有同申請人在每一個被指定國家進行通常國內申請的同等效力。除非此商標的保護要求在被指定國家內被依照其國內法律于規定時限里被駁回,否則,此國際注冊等同于在被指定國家的國內注冊。
馬德里體系是一個程序體系;至于商標保護的實質性要求方面,馬德里體系并不影響國內法律的適用。
2、馬德里體系下的國際注冊可被視作多個國內注冊,因為它同時可在多個國家內產生效力。因此,國際注冊的后期管理任務,如對每一相關指定國家的續展、轉讓等,將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的單一簡單操作而得以大大簡化。
馬德里體系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它只能在成員國中間使用,保護只能在體系成員國中間獲得,而且,只能通過在其中一個國家營業或因是其國民的商標所有人獲得。
一個國家如何成為馬德里體系的成員
所有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均可成為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只要愿意,任何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既可以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也可兩者都加入。有關加入程序的細節問題,請參閱協定和議定書的第14條。另外,政府間組織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可加入議定書,但不能加入協定。迄今,還沒有這樣的組織加入馬德里體系。
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組成了一個聯盟,名為馬德里聯盟,這是一個按照巴黎公約第19條規定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馬德里聯盟的每個成員都是馬德里聯盟大會的成員。大會有兩個最重要的任務:
1、通過聯盟的計劃和預算。
2、通過并修改實施細則,包括確定馬德里體系的相關費用。
馬德里體系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進行管理,國際局也是馬德里聯盟的秘書處。
誰可以申請國際注冊的人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在一個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有工商營業場所、住所或者是其國民而與馬德里聯盟一成員國有關系,均可使用馬德里體系申請國際注冊。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國際注冊。
如何申請國際注冊
申請國際注冊必須先到自己的國家主管局去申請同一商標的國家注冊。在馬德里體系下,注冊申請必須通過原屬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國際局提交申請(而非直接提交),申請的基礎必須是相同商標的國家注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可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家注冊申請。
其次,申請人需填寫國際申請表格來指定擬尋求商標保護的馬德里體系成員國。共有三種內容類似于國內申請表的表格,A.此申請僅受協定約束、B.僅受議定書約束和C.同時受協定和議定書約束的不同。
最后,國際申請費用支付,其中規定包括一項653瑞士法郎的基本費和一項對每個指定國家的指定費。指定費可能是73瑞士法郎的標準費用,也可能是某些議定書成員國制定的單獨規費。在一個國家申請一項國際注冊,且商品和服務按照尼斯國際分類不超過三類時,其最低費用為726瑞士法郎。然而,如果是在議定書下指定收取單獨規費的相關國家,則你須用相應的單獨規費替換73瑞士法郎;例如,三個類的單獨規費,中國的標準是689瑞士法郎,英國的標準是892瑞士法郎,比荷盧的標準是163瑞士法郎,而意大利的標準是186瑞士法郎。這些費用可直接向國際局交納,也可通過原屬局交納,條件是原屬局同意收取并轉交國際注冊費用。
這就是申請人申請國際注冊時基本要做的事情。其后,有關國家的主管局將國際申請遞送給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
國際局如何處理此國際申請
國際局僅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包括依照尼斯分類劃分商品和服務的類別。當認為國際申請一切妥當之后,國際局就會將帶有國際注冊號碼和國際注冊日期的商標登記在國際注冊簿里。國際局會就此注冊發通知給被指定保護此商標的國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商標公告上公告此商標并給申請人頒發國際注冊證書。國際注冊的最初保護期限為10年。
從國際注冊日起,商標在每一個被指定國享有與直接遞交給該國的商標同樣的保護。
被指定國的主管局如何將其國內商標法適用于國際申請?
基本上說來,被指定國的主管局有一年時限(或依照議定書有18個月,或因異議而時限更長)根據國內法律來對此國際注冊進行實質審查。如根據國內法律存在駁回的理由,則主管局可以拒絕在本國給予保護。在這樣做時,被指定國的主管局比照國內直接申請時所適用的法律而讓其享有相同的國內審查程序、相同的駁回、異議、復審和上訴程序。向國家主管局或國內法院提復審或上訴時,注冊人通常需找當地律師做代理。從這點上也可看出,當地律師在馬德里體系下也可以積極參與注冊事宜。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被指定國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或是發出駁回通知后又隨之撤消此駁回通知,則這一國際注冊在被指定國享有與在國家注冊簿上注冊的商標的同等效力。
馬德里體系提供了一種管理商標保護的簡便方法。國際注冊的注冊人如果希望將這種保護擴展到本注冊所并未包括的馬德里聯盟的其他成員國,他可以通過簡單的后期指定申請來延伸國際注冊商標在那些國家的效力。這同樣也適用于所有人變更、商品和服務的刪減或在某些被指定國家放棄保護等登記。
在馬德里體系下,國家主管局如何介入注冊中
在馬德里體系下,成員國的主管局直接介入國際注冊事宜和國際注冊管理中。一方面,主管局可以作為原屬局接收和轉交國際申請給國際局;另一方面,該主管局可成為被指定國家的主管局。
作為原屬局
———國際申請必須基于已向原屬局提出的申請或已注冊,并且必須通過原屬局遞交;主管局可要求申請人支付手續費來填補有關支出。
———國際申請必須基于已在有關國家主管局進行國內注冊的同一商標或已向其提出的注冊申請。在商標國際注冊的頭5年里,國際商標的有效性取決于此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的持續有效性。如在上述期限內發生任何相關變化并影響到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原屬局應該通知國際局。
———另外,各種申請可(某些情況下必須)通過原屬局遞交;這些申請包括后期指定、登記國際注冊的變更、注銷以及續展等事宜。
作為被指定國的主管局
———國際注冊或后期指定將會通知給每個由申請人或注冊人指定的國家的主管局。該主管局將依據國內法律對之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后,如主管局認定此商標在本國不能給予保護,則在協定或議定書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國際局。上述主管局將收到來自國際局的相關單獨規費或用于支付國際申請或后期指定的費用。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注冊人請求,主管局必須在其注冊簿中登錄國際注冊替代相關國內注冊的情況。如果在該國的國際注冊后來無效時,主管局必須將此事通知國際局。
作為有關主管局
一個主管局可能被涉及于國際注冊的管理活動,尤其是在進行轉讓后使它成為國際注冊新注冊人的國家主管局時更是如此(見實施細則中“有關主管局”)。這種情況下,各種可能原本應由原屬局遞交的申請就可轉而由新所有人的國家主管局遞交了。
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比較
1、與馬德里協定相比較,馬德里議定書引進了一些革新。馬德里議定書的通過是為了排除某些國家不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困難。議定書中主要有以下革新:
———申請人可以基于向原屬局提交的國家申請而申請國際注冊。在協定下,國際申請必須以在主管局的國家注冊為基礎。
———議定書的締約國可選擇18個月的期限(而不是協定下的一年),或異議時的更長期限,來聲明在本國內不能給予商標以保護。
———每一個被指定國的主管局可以收到比按馬德里協定更多的費用。
———依原屬局的請求,如果國際注冊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被注銷,該國際注冊可在其生效的國家內轉化為國家注冊,而且不喪失國際注冊日和原有的優先權日,而馬德里協定下不存在這種可能性。
2、馬德里體系是受兩個條約約束: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1989年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后者的訂立是為了使馬德里體系更加靈活,更能適應某些未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的國內立法。另外,馬德里議定書對實行區域性商標注冊體系的政府間組織成員敞開大門。這兩個條約并行、獨立卻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實施細則于1996年生效。
馬德里議定書的通過是為了排除某些國家不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困難。從技術上來說,與馬德里協定相比較,馬德里議定書引進了一些革新:
——申請人可以基于向原屬局提交的國家申請而申請國際注冊。在協定下,國際申請必須以在主管局的國家注冊為基礎;
——議定書的締約國可選擇18個月的期限(而不是協定下的一年),或異議時的更長期限,來聲明在本國內不能給予商標以保護;
——每一個被指定國的主管局可以收到比按馬德里協定更多的費用(換言之,即單獨規費);
——依原屬局的請求,如果國際注冊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被注銷,該國際注冊可在其生效的國家內轉化為國家注冊,而且不喪失國際注冊日和原有的優先權日(馬德里協定下不存在這種可能性);
——議定書使得其與地區性商標體系(如歐洲共同體)之間有了建立聯系的可能性。
"協定"與"議定書"的不同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分為協定締約方和議訂書締約方,是因為這協定和議定書是有一些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國家基礎注冊不同
一個商標申請國際注冊,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協定"成員國的,該商標必須是已經注冊的商標,方可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時,該商標或是已被商標局受理的注冊申請或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2、工作語言不同
"協定"所使用的工作語言僅為"法語";"議定書"所使用的工作語言可選擇"法語"或"英語"。
3、繳費不同
如果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協定"成員國,該申請只要按照馬德里協定所規定的統一規費交費即可;如果該商標所指定的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該申請除要繳納馬德里協定規定的統一規費外,還需依照各國規定繳納單獨規費。
4、駁回期限不同
"協定"成員國的審查期限為十二個月,也就是說一個國際注冊商標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注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左右申請人沒有收到駁回通知,該商標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國家給予保護;而"議定書"成員國的審查期限可以是十二個月,也可以是十八個月。
5、國家基礎注冊與商標國際注冊的關系不同
一個在"協定"成員國指定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國內注冊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注銷,那么,無論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轉讓,這一國際注冊商標在所有指定國家都不予以保護,也就是說,該國際注冊同時被撤銷;在純"議定書"成員國指定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國內的注冊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注銷,商標所有人可在該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指定的"議定書"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并按照各成員國的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即可將商標國際注冊轉換為國家注冊。
體系構成
馬德里體系始建于1891年,現適用《馬德里協定》(1891)和《馬德里議定書》(1989),這兩個國際條約是由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
體系目的
這一體系設立的初衷和目的是為了使商標權利人簡化商標國際注冊的程序和降低國際注冊成本,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在所需國家或地區獲取商標注冊保護。達到以一點同時波及多點的效率和效果。另外相應的后續服務要求如追加領土延伸,商標續展的日期統一和相應的展期費用的節省也是其明顯的特點。因此,相對于直接去各個國家單獨逐一提出國際商標注冊,不僅手續簡便,節省時間,費用相對低廉,為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獲取多國商標國際注冊提供了可能和捷徑,同時由于不必單獨在不同的國家聘用當地律師提供專業服務,可以免去大量的翻譯和公證費用,因而可以降低在商標國際注冊的所需的成本。
體系優點
1、費用較低
2、節省時間
3、手續簡單
成員國情況
隨著2017年泰國的加入,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含地區組織)增加至99個。
我國在1989年和1995年分別加入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
申請前提要求
·申請人為中國(指我國大陸或者臺灣地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地區)的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商標已經在中國商標局注冊(可指定所有成員國)或者注冊申請已經被受理(僅能指定議定書國)。
·申請人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等組織則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如果申請人委托代理組織代為辦理,則需要申請人簽字(個人)或者蓋章(企業)。
注冊流程
1、申請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組織向本國商標局提交國際注冊申請書;
2、本國商標局將國際注冊申請轉交給WIPO國際局;
3、WIPO國際局收到申請后向申請人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書,同時將申請分別轉交到各個指定國;
4、各指定國接到申請后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且在12個月或者18個月決定是否駁回保護請求,期滿未駁回的,表示該商標在該指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
注冊費用構成
總費用=基礎注冊費+協定國或議定國的指定費用
(其中基礎注冊費為653瑞士法郎)
注冊注意事項
1、指定協定國要求注冊保護的商標,必須已 經在中國成功注冊(須經注冊公告);指定議定書國的,其本國基礎注冊申請得到受理即可。
2、申請商標必須和基礎注冊/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
3、國際申請覆蓋的商品項目必須包含在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品范圍內。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