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員,是中國公務員的一種非領導職務。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調研員是公務員綜合管理類中的一種職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調研員分為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調研員對應的級別為十七級至十一級;二級調研員對應的級別為十八級至十二級;三級調研員對應的級別為十九級至十三級;四級調研員對應的級別為二十級至十四級。
介紹說明
調研員是國家公務員的一種。調研員屬于非領導職務。調研員只在市(地)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中央機關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
職務與職級序列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
以上參考: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
以上參考:
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
(五)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按照第四項規定執行。
(六)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中個別情況特殊需要調整職級比例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中央機關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中未作區分的各職級層次的比例予以細化。
晉升條件
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具備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勇于擔當,工作實績較好;
(三)群眾公認度較高;
(四)符合擬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和資歷;
(五)作風品行好,遵紀守法,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清正廉潔。
晉升職級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升,并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四)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不得晉升職級
(一)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二)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
降低職級
(一)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級與待遇
(一)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二)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三)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四)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
管理與監督
(一)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三)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別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不同職位類別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
(四)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參考資料 >
山西晉城市應急局職務職級并行工作方案發布:11人完成套轉.百家號.2023-12-09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中國政府網.2023-0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大網.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