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監管原則是在金融監管領域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尤其對于銀行業而言,這一原則的實施是確保存款保險制度能夠以較低的成本持續運作的關鍵。
歷史背景
審慎監管原則的重要性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在上世紀90年代初經歷的巨大損失后得到凸顯。當時,由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成立,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有所松懈。盡管美國銀行業擁有多個監管機構,但由于監管機構之間的重疊,實際上并未有效加強監管,反而助長了銀行的違規行為。當監管部門意識到“寬容和拖延”的態度導致更大的損失時,問題已變得難以控制,超出了監管者的處理能力。最終,美國國會不得不在1991年投入1,000億美元納稅人資金來支持存款保險公司。為了彌補這一漏洞,國會通過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FDICIA),正式確立了審慎性監管的原則。
相關法規
審慎性監管原則也被稱作“結構性的早期干預和解決”方案。1991年的FDICIA法案包含了“迅速糾正行動條款”(PCA)和“最小成本解決條款”(LCR)。根據這些條款規定,當一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2%時,若其股東無法及時補充資本金,則監管機構有權對該銀行進行清算或出售。這種做法旨在在銀行資本金完全耗盡前采取行動,保護除銀行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方免受損失,并防止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只有在監管不足、未及時采取行動以及監管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國際監管準則也與審慎性監管保持一致。過去,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主要來源于存款保險制度,而如今,審慎性監管則成為公眾信任的重要基礎。
退出機制
在中國,銀行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審慎性監管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官員多次強調的“退出機制”理論似乎表明審慎性監管仍處于起步階段。一方面,“退出機制”理論認為關閉金融機構需要花費資金,這與LCR準則不符;另一方面,它暗示監管機構可能需要等待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再對有問題的銀行采取行動,這也違背了PCA準則。事實上,如果能立即、全面且嚴格地實施審慎性監管,一些目前仍在運營的銀行可能已經達到關閉的標準。如果不允許這些銀行繼續經營并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將會增加存款保險基金的負擔。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管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百度教育.2024-10-26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中華會計網校.2024-10-26
銀行審慎監管中的早期干預行動策略.百度學術.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