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榮,1962年4月1日出生,漢族,山東省即墨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輪臺縣委書記,喀什地委委員、組織部長,喀什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哈密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留置,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后羈押于克拉瑪依市看守所。
2018年8月22日,新疆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正榮涉嫌受賄、行賄一案審查起訴。
人物履歷
曾任中共新疆喀什地委委員、組織部長,喀什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7.01,哈密市委副書記。
任免信息
2017年1月,據哈密政府網消息,張正榮為哈密市委副書記。
審查起訴
2018年8月22日,哈密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張正榮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張正榮涉嫌受賄、行賄兩宗罪。2019年4月29日,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判。
關于受賄罪,檢方指控,2001年春節至2017年4月期間,張正榮利用擔任巴州焉耆回族自治縣副縣長、輪臺縣委書記、喀什地委委員、組織部長、喀什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哈密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新疆中亞世紀油田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紀某等68名企業老板、國家公職人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索取上述人員現金1651.4663萬元人民幣,5000歐元、10000美元,房產10套,價值706.5277萬元,以上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370.786萬元。
張正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對受賄犯罪事實的部分數額提出辯解,認為已退還行賄人的現金、房產不應計入犯罪總額。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認定,張正榮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345.786萬元,比檢方指控金額減少了25萬元。
2019年4月29日,克拉瑪依市中院作出判決,張正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18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190萬元。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