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二江,男,1954年生,山東壽光人,1982年畢業于武漢大學歷史系。
曾任湖北省天門市委書記。
2002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犯有貪污罪受賄罪,二審判處張二江有期徒刑15年。
2010年11月28日,張二江刑滿后依法釋放。
人物履歷
1978年,進武漢大學歷史系學習,曾任校學生會主席。
1982年,畢業后進入當時的省冶金局,曾任團委書記。
1984年,調任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員會經濟工作部副處級調研員。
1986年,下派到嘉魚縣掛職任縣委副書記。
1987年,調回到經濟工作部,任調研室副處長。
1987年,經濟工作部撤消后任湖北省政府研究室副處長。
1988年,調任丹江口市代理市長,后被選舉為市長。
1996年,被提任十堰市市委常委、丹江口市市委書記。
1999年,調任天門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01年7月,張二江接受湖北省紀委調查。
依法逮捕
2001年12月,湖北省紀委將張二江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線索移送湖北省檢察院。同年12月29日,檢察機關決定依法將其逮捕。
提起訴訟
2002年,張二江被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02年6月10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7月23日至25日在潛江廣華公開開庭審理了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二江受賄、貪污一案。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張二江利用丹江口市長、市委書記和天門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39筆,合計人民幣772188元、4300美元,并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其中,為他人職務遷升、工作調動等收受相關人員的27筆賄賂,為幫他人獲取工程承包權等收受相關人員的賄賂7筆,為他人進行開賭場的違法活動和阻止相關部門查處他人或相關單位的違法違紀,收受相關人員的賄賂5起,另外被告人張二江還向他人索賄28000元。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張二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14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公款108100元人民幣,用于個人支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二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利用擔任市長和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其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二江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逐筆進行了答辯,對多數犯罪事實無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提拔某些行賄者,是由組織部門考察后依組織程序提拔的,并不是受賄,也不是買官賣官;在春節期間的拜年禮金屬人情交往,也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也不屬于受賄。辯護人作了罪輕的辯護。
一審判決
2002年9月,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天門市原市委書記張二江受賄、貪污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二江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并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法庭查明,張二江在擔任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天門市委書記期間,為他人工作調動、職務提升、承接工程等事由,索取或收受他人的錢物共計人民幣69萬余元,美元4300元。同時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侵吞公款10萬余元。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張二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接受他人請托,為請托人或請托單位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賄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且數額巨大。張二江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有關組織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同時具有退出全部贓款的酌定從輕情節,故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二審判決
2002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犯有貪污罪受賄罪,二審判處張二江有期徒刑15年。
刑滿釋放
2010年11月28日,張二江刑滿后依法釋放。
參考資料 >
天門市“五毒”書記張二江受賄貪污一審被判18年.中國新聞網-新浪網.2024-03-22
“五毒書記”張二江簡歷背景圖片 五毒書記指哪五毒.閩南網.2023-06-07
湖北“五毒書記”張二江:自己減刑是相當規范的.新華網.2024-03-22
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張二江服刑期間所獲減刑依法合規.湖北省監獄管理局.2024-03-22
新京報:“五毒書記”只服刑8年,是“誤讀”.人民網.2023-06-07
湖北“五毒書記”張二江貪財縱欲已被移送起訴.新浪網-中國新聞網.2023-06-07
“五毒書記”張二江潛江受審 法庭將擇日宣判.新華網-新浪網.2023-06-07
湖北公審原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受賄貪污一案.央視網.2024-03-22
“五毒書記”張二江今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新華網-新浪網.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