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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宏蔚
來源:互聯網

吳宏蔚,男,回族,1953年8月出生,河南柘城人,1970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工程師。曾任河南商丘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9年12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宏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0.01——1972.02,商丘市城縣軸承廠工人

1972.02——1975.03,洛陽工學院上學

1975.03——1979.06,商丘市柘城縣農機研究所所長

1979.06——1981.08,商丘市柘城縣農機局副局長

1981.08——1984.10,商丘市柘城縣慈圣鄉鄉長、書記

1984.10——1987.09,民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87.09——1988.10,商丘市地區民委副主任

1988.10——1991.06,河南省商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1.06——1995.08,河南省商丘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其間:1991.09—1992.07,在省委黨校第十二期優秀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1992.01—1993.12,在天津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95.08——1997.03,河南省商丘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1997.03——1997.12,河南省商丘縣委書記

1997.12——1999.02,睢陽區委書記

1999.02——2003.06,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3.06——2007.01,河南省商丘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7.01——2007.03,河南省商丘市政協黨組書記

2007.03——2016.02,河南省商丘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河南省十屆、十一屆政協委員

任免信息

1999年3月11日,商丘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舉行,決定任命吳宏蔚為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年5月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四屆商丘市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市體育館勝利閉幕。吳宏蔚當選第四屆商丘市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17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河南省商丘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吳宏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9年8月,河南省商丘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吳宏蔚(正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吳宏蔚作出逮捕決定。

依法判決

2019年11月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商丘市原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吳宏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自1997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宏蔚利用其擔任商丘縣委書記睢陽區委書記、商丘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商丘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商丘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相關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承攬工程、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共計1279.4516萬元。

被告人吳宏蔚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人民幣共計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宏蔚在擔任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后仍利用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宏蔚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吳宏蔚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院認為,吳宏蔚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屬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2019年12月,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上述情節,作出一審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參考資料 >

商丘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吳宏蔚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共河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河南省監察委員會.2022-08-16

商丘市原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吳宏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開庭.今日頭條-焦作中院.2021-03-23

吳宏蔚當選商丘市政協主席.中國經濟網.2022-12-14

市政協領導.河南省情網.2022-12-14

1999年.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2-12-14

商丘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吳宏蔚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河南商報-今日頭條.2022-12-14

河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吳宏蔚決定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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