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開證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當合同規定進口貨物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進口商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向進口國銀行開具信用證。開證銀行一旦發出信用證,便以其自身的信譽做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出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無條件地履行第一性的付款義務。因此,在進口開證過程中,除了繳納一定的開證手續費外,進口商還需要預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進口開證保證金。此外,許多國家為了控制進口和節省外匯開支,要求進口商獲得政府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許可證”后才可對外開證。根據國際慣例,開證銀行在對外開出信用證時,其所列出的條款內容完全依照進口商(開證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中的條款,對于“開證申請書”中條款與貿易合同內容是否一致,開證銀行并不關心也不承擔責任,以避免在進口資金結算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開證銀行僅對信用證內容本身負責。
業務流程
申請
進口開證的業務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 進口商向銀行所屬分支機構提交開證申請資料,包括加蓋企業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及開證申請人聲明、合同副本、代理協議(如需)、外經貿委各類商品進口批件(如需)、外管局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購匯工作單、核銷申報單以及其他所需單據。新客戶還需提供對公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進口付匯名錄卡及協辦員證(副本)、企業代碼證(副本)、營業執照(區內企業還需提供外匯登記證)(副本)、貸款卡(副本)、預留印鑒等資料。
2. 銀行根據相關規定審核并落實相關資金,包括銀行貸款、銀行授信或保證金。手續齊全后,銀行將全套進口開證資料提交給國際業務部門。
開證
國際業務部門審核無誤并確認企業符合外管局有關的進口付匯分類管理后,承諾在一個工作日內開出信用證,并通過銀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關代理行(通知行)將信用證及時通知受益人。
單據處理
1. 對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證后,出口商向其銀行交單并郵寄單據索取款項。
2. 銀行收到單據并審單后,將單據轉交給分支行,并通知客戶付款/承兌贖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銀行對外付款/承兌/拒付。
3. 若單證相符,則銀行根據開證時落實的資金情況扣劃企業相關賬戶對外承兌/付款;若單證不符,則銀行會告知進口商不符點,由其決定接受不符點或拒付。
特點
1. 開證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提供的是銀行信用,而非商業信用。
2.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雖依合同開立,但是一經開立,即成為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約。
3. 信用證業務是純單據業務:銀行處理業務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只要單證、單單一致,就必須付款。
4. 信用證業務為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解決了在付款和交貨上的信任和風險問題,同時也為雙方提供了融資的便利。
5. 信用證業務的一般遵循原則: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則600號(UCP600)。
好處
1. 將銀行信用引入貿易談判,提升談判地位。
2. 幫助爭取較低的購買價格或較長的付款期限。
3. 解決雙方交易初期彼此互不信任的問題。
4. 減少資金占用。
5. 改善現金流。
申請書
表頭部分
1. DATE(申請開證日期):在申請書右上角填寫實際申請日期。
2. TO(致):銀行印制的申請書上已經印有開證銀行的名稱、地址,銀行的SWIFT CODE、TELEX NO等信息。
3. 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OR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請開列以下不可撤銷信用證):如果信用證是保兌或可轉讓的,應在此加注相關字樣。開證方式多為電開(BY TELEX),也可以是信開、快遞或簡電開立。
4. L/C NUMBER(信用證號碼):此欄由銀行填寫。
5. APPLICANT(申請人):填寫申請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有的要求注明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
6. BENEFICIARY(受益人):填寫受益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
7. ADVISING BANK(通知行):由開證行填寫。
表中部分
8. AMOUNT(信用證金額):分別用數字和文字兩種形式表示,并且表明幣制。如果允許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動,要在信用證中明確表示出來。
9. EXPIRY DATE AND PLACE(到期日期和地點):填寫信用證的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10. PARTIAL SHIPMENT(分批裝運)、TRANSHIPMENT(轉運):根據合同的實際規定打“×”進行選擇。
11. LOADING IN CHARGE、FOR TRANS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裝運地/港、目的地/港的名稱,最遲裝運日期):按實際填寫,如允許有轉運地/港,也應清楚標明。
12. CREDIT AVAILABLE WITH/BY(付款方式):在所提供的即期、承兌、議付和延期付款四種信用證有效兌付方式中選擇與合同要求一致的類型。
13. BENEFICIARY'S DRAFT(匯票要求):金額應根據合同規定填寫為:發票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發票金額的100%(全部貨款都用信用證支付);如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時按信用證下的金額比例填寫。付款期限可根據實際填寫即期或遠期,如屬后者必須填寫具體的天數。信用證條件下的付款人通常是開證行,也可能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14. DOCUMENTS REQUIRED(單據條款):各銀行提供的申請書中已印就的單據條款通常為十幾條,從上至下一般為發票、運輸單據(提單、空運單、鐵路運輸單據及運輸備忘錄等)、保險單、裝箱單、質量證書、裝運通知和受益人證明等,最后一條是OTHER DOCUMENTS,IF ANY(其他單據),如要求提交超過上述所列范圍的單據就可以在此欄填寫,比如有的合同要求CERTIFICATE OF NO 固體 WOOD PACKAGING MATERIAL(無實木包裝材料證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自由銷售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合格證明書)等。申請人填制這部分內容時應依據合同規定,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選中某單據后對該單據的具體要求(如一式幾份、要否簽字、正副本的份數、單據中應標明的內容等)也應如實填寫,如申請書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應在其后予以補足。
15. COVERING/EVIDENCING SHIPMENT OF(商品描述):所有內容(品名、規格、包裝、單價、嘜頭)都必須與合同內容相一致,價格條款里附帶“AS PER INCOTERMS 2000”、數量條款中規定“MORE OR LESS”或“ABOUT”、使用某種特定包裝物等特殊要求必須清楚列明。
重要內容
16. 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指示):該欄通常體現為以下一些條款:
- 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UMBER(所有單據加列合同號碼)。
-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開證行以外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 MORE OR LESS ALLOWED(每項數量與金額允許 %增減)。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第三方作為托運人是不能接受的)。
-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x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單據必須在提單日后xxx天送達銀行并且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
- SHORT FORM/BLANK BACK/CLAUSED/CHARTER PARTY B/L IS UNACCEPTABLE(銀行不接受略式/不清潔/租船提單)。
-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除非有相反規定,所有單據應一次提交)。
- PREPAID FREIGHT DRAWN IN EXCESS OF L/C AMOUNT IS ACCEPT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CHARGES VOUCHER ISSUED BY SHIPPING CO./AIRLINE OR ITS AGENT(銀行接受憑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正本運費收據索要超過信用證金額的預付運費)。
- DOCUMENT ISSUED PRIOR TO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CREDIT NOT ACCEPTABLE(不接受早于開證日出具的單據)。
如需要已印就的上述條款,可在條款前打“×”,對合同涉及但未印就的條款還可以做補充填寫。
17. NAM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TEL NO., FAX, ACCOUNT NO.(授權人名稱、簽字、電話、傳真、帳號等內容)。
注意事項
1. 在開證之前,務必確保已完成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匯來源的落實。
2. 應滿足“證同一致”的要求。最好不用“參閱XX號合同”(As per S/C No xx)的規定,因為信用證是自足文件,簽發后就與買賣合同無關了。
3. 單據條款要明確。開證時必須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項單據的種類、份數及簽發機構,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4. 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睬。
5. 信用證中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是否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6. 我國銀行一般不接受開立他行保兌的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態度。
7. 開證申請書文字應力求規范、完整、明確。進口商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上載明的事項,必須完整、明確,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應避免使用“約”、“近似”或類似的詞語,這樣,一方面可使銀行處理信用證或賣方履行信用證的條款時有所遵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保護自己的權益。
8. 網上申請開證的客戶必須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版后才能辦理相應業務。
參考資料 >
進口開證.杭州聯合銀行.2024-10-25
進口開證.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2024-10-25
進口開證管理流程丨匯信外貿軟件.Tech有話說.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