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中國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典型手段包括虛構單位名義簽約、偽造票據作擔保、以小額履約誘騙繼續交易、攜款逃匿等。侵害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防范合同詐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審慎核查合同條款;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
基本概念
定義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
常見形式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刑法所列舉的幾種情形,虛構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虛假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即攜款逃匿詐騙;其他方法詐騙。侵害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歷史沿革
合同詐騙罪在中國是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的行為都按詐騙罪處理。同其他金融詐騙罪一樣,合同詐騙罪也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合同詐騙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初次從普通詐騙中分離出來,但并沒像其他金融詐騙罪那樣,發展為獨立的罪名,當時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按詐騙罪處理,就是現在合同詐騙罪的量刑也同詐騙罪是一致的。所以合同詐騙和普通詐騙仍然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
認定內容
關于欺詐
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的標的物認為無瑕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非法占有目的”屬于主觀方面問題。這一問題的焦點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時候產生,是否必須在合同簽訂的當時就有?還是可以在合同簽訂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常見的“借雞下蛋”、和“拆東墻堵西墻”的行為如何認定?從理論上講,犯罪行為實施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不能構成本罪。這些問題在理論上比較好理解,但在實際中,在證據的采用上和事實的認定上較難操作。我們認為,因為合同詐騙的行為要件是法定的,修改后的刑法224條規定的五種具體情形中,前三種項都明顯可以看出規定的是在簽訂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只有第四種“攜款逃匿”的行為,主觀故意要靠推斷得出。一般對前三種情況沒有爭議,只是第四種情況復雜一些。即客觀行為具備“攜款逃匿”,是否還需要證明當事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為此,有的主張不需要證明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存在“攜款逃跑”的行為就應當定罪。有的主張只要有證據和事實證明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詐騙的故意,就不應當構成合同詐騙犯罪。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一般在實踐中很難確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主觀故意,在沒有事實證明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占有的目”,而實施了“攜款逃匿”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規定,可視為在履行中產生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應予認定。但是如果要有證據證明,確定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況,則不應當認定構成本罪。
“合同”范圍、形式的界定
利用合同詐騙是屬于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中的一個問題。對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是否需要一個界定,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出現的是“經濟合同”,而在修訂后的刑法中則是以“合同 ”出現的。在實踐中一般都以經濟合同來掌握。我們認為立法上不必要界定太細,再細也不能窮盡所有案件的具體情況。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圍。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生債權關系的如合伙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為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合同詐騙罪的形式是否包括口頭合同,有的認為按照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口頭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具有書面合同同等效力,應當在內。但實踐中如果將所有的口頭合同都認定為詐騙罪的合同,將在一定程度上混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我們認為一般來講,口頭合同不宜認定,但在特殊情況下,雙方的商業協議性質明顯,有的時候還有其他票據、簽字等書證佐證,從其本質出發,則可以認定為屬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
修改前刑法沒有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行為包含在普通詐騙罪中,定罪量刑按照普通的詐騙罪衡量處罰。刑法修改后,合同詐騙和許多金融詐騙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發展為一種獨立的罪名。合同詐騙罪應當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詐騙罪的特征在合同詐騙罪中也應當具備。從邏輯學角度講,合同詐騙罪也是詐騙罪,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從法學角度講,屬于法條竟和。按照特殊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則,符合合同詐騙行為的詐騙罪,按照合同詐騙罪處理。所以普通詐騙罪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的這一本質特征也應當適用于合同詐騙罪。因此,要求被告人在實施履行合同行為時必須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即“根本就沒有誠意履行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欺騙對方騙取錢財”,這是兩者的共性。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一是是否利用了經濟合同的特定手段進行詐騙。二是是否擾亂和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的客體。因為合同詐騙侵犯的是雙重客體,這是區分兩罪的二個客觀標準。
實踐中還有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貸款詐騙等犯罪竟和的情況。如果符合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進行詐騙的,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處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詐騙罪的情況,應當按照其他特殊法處理。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區別
雖然在客觀表現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但也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由于關乎行為人罪與非罪的認定,應注重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加以考察,嚴格區分。合同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別主要在于: 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由此可以看出,區分合同詐騙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詐行為,應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常見手段
以假亂真“飾耳目”
犯罪分子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后就溜之大吉。招搖撞騙“唱空城”。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后迅速逃逸。
唱一和“演雙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絡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為誘餌,通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后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虛張聲勢“空手道”。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先舍后取“釣大魚”
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后立即銷聲匿跡。高進低出“連環套”。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后,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后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后迅速逃跑。
虛張聲勢“空手道”
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高進低出“連環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后,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后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后迅速逃跑。
招搖撞騙“唱空城”。
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后迅速逃逸。
預防方法
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
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
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
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
不法分子想騙取貨物,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想方設法讓送貨人與貨物分離,在拖住送貨人的同時,其同伙將貨物暫時藏匿。對那些不熟悉的購貨人,盡量避免收取其開出的"遠期支票",因為利用"空頭期票"實施合同詐騙是犯罪分子的慣用手法。
相關事件
2024年3月29日,威馬汽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午9點半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債權人以視頻接入方式參會并對重整案進行表決。參會人員透露,債權人會議有序召開,但涉及到解決拖欠員工工資等核心信息,債權人會議發言人稱一切都在計劃中,其他確切性的信息沒有對外釋放過多。
威馬已經陷入嚴重資不抵債的局面。重整案材料顯示,管理人將33.76億元被確認的債權金額編入了威馬科技集團的債權表。根據重整案提及的審計報告,威馬科技集團經審計后賬面資產總額為39.88億元,負債高達203.67億元。威馬科技集團在一份評估報告中對總資產評估值為41.07億元,總負債評估值為193.05億元。和重整債務同時開展工作的,是對威馬汽車內部違法問題展開調查。據悉,威馬內部多位高層因合同詐騙,國有資產流失,職務侵占等已經被相關部門調查,包含造成威馬停擺的核心管理層侯海靖、方某、肖某、周某(威馬N多公司的法人)、向某某等多位人員已被相關部門控制。汽車十三行正向有關人士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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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普法小課堂】什么是合同詐騙.澎湃新聞.2024-03-29
合同詐騙罪認定中的幾個問題.中國法院網.2024-03-29
【預警】高進低出“連環套”合同詐騙落法網.搜狐.2024-03-29
合同詐騙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的界定.中國法院網.2023-11-24
傳侯海靖等多位高層被抓,威馬負債超過203億元.今日頭條.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