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秉佑,男,1980年出生,始興縣人,初中文化。。因犯搶劫罪,200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減刑釋放。
林鵠、謝秉佑在獄中相識,出獄后先后來到深圳,專門到夜場物色女性工作人員并誘騙至住處,先尋歡再殺害,半年之內有5人遇害。
人物事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鵠、謝秉佑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兩人出獄后,先后來深圳務工,2011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林鵠、謝秉佑在龍崗區布吉某住所內,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工作的年輕女子,伺機作案。
案發當晚7時許,林、謝兩人隨身攜帶裝有菜刀、腳鐐手銬、砧板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來到羅湖區東門南路某假日酒店開房。隨后,林鵠致電被害人孔某,以嫖宿為名邀約其到該房。8時許,孔某依約來到,即被林謝兩人控制,劫走隨身現金數百元、手機兩部。
當晚,林謝兩人用毛巾捂死孔某滅口,將尸體裝入旅行箱。次日中午,兩被告人攜帶旅行箱回到位于布吉街道的住處。其后,兩人將殘骸丟棄至一條水溝內。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間,兩被告人先后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了搶劫或者殺害。共劫得現金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2012年5月,兩人為方便作案,專門租下位于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內的一套出租屋,并購買阿普唑侖(有催眠作用)、菜刀、鋼鋸、砧板等工具,然后開始作案,每周殺一人。
審判結果
2014年9月12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搶劫、殺害3名年輕女子的被告人林鵠、謝秉佑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林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萬元。
謝秉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裁定,裁定兩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譚某、宋某的家屬分別賠償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宣判后,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認為,案件中的兩名受害人孔某和陳某,因為其尸骸不存,無法認定被殺害,因此僅認定林鵠、謝秉佑殺害了三人。
參考資料 >
兩獄友出獄后殘殺多名夜場女.新浪網.2023-12-18